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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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湖州市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暂行规定

  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土地,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内涵和立项条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对农村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工矿企业用地等,通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建设成为可耕地或可调整为耕地的其它农用地的行为。
  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将零散自然村进行撤并,向规划中心村或保留的自然村集聚,对配套不当、利用不合理的分散、闲置、废弃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实施复垦,成为可耕地或可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农村工矿企业用地复垦是指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将分散在农村的闲置废弃砖瓦窑、矿山、交通水利用地和关停搬迁企业、学校、医院用地等实施复垦,使其成为可耕地或可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村庄宅基地可复垦面积在25亩以上,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以申请立项;确系废弃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可复垦面积在50亩以上,可以申请立项。结合土地整理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面积可适当放宽。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立项、实施和验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初审,项目实施指导,并在项目竣工后初验。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项目实施,并在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
  (一)立项程序
  1、项目选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复垦的立项条件在本辖区内组织选点。
  2、项目论证。区国土资源分局收到乡镇的项目选点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踏勘项目以及可行论证,在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复垦区域现状和了解搬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认定项目确实可行的,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现状地形图的测量(1:500-1:1000)和复垦规划图的设计。建设与搬迁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3、项目初审。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对建设用地复垦现状地形图、复垦规划设计图、搬迁安置规划图进行审核,对复垦总面积、新增有效耕地面积、拆迁安置占用耕地面积、净新增耕地面积等进行初步审核。
  4、立项申请。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申请立项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复垦的书面申请;
  (2)复垦区的1:500-1:1000实测地形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区域的土地整理规划图,复垦区域的土地资源详查图,与搬迁安置用地相关的中心村规划平面总布图及建设用地复垦规划设计图;
  (3)可行性方案,包括复垦后的净增耕地面积、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整理复垦实施方案、资金筹措计划和完成进度安排等内容;
  (4)复垦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类面积、权属状况材料及搬迁户建筑结构调查材料,相关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分行政村复垦前后地类面积清单;
  (5)搬迁安置协议或方案,拆迁房屋清单(包括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复垦区的村民意见,必要的建房用地审批材料;
  (6)复垦前的现状图片、照片资料;
  (7)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
  5、立项签约。市国土资源局收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方案可行的准予立项,并签订建设用地复垦协议。
  6、上报备案。按照省国土厅的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呈报表》,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项目实施
  1、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特别重大急需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尝试拟用地业主与复垦项目业主直接挂钩封闭运行方式进行。
  2、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
  3、实施期限。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周期一般为6-12个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延期申请,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方可相应顺延,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建设用地复垦协议》规定要求组织初验,市国土资源局在初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按有关规定和项目规划设计进行验收,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补助标准为:工厂、砖瓦窑及交通、水利等用地复垦净新增耕地1.8万元/亩,废弃矿区复垦净新增耕地2、5万元/亩,村庄用地复垦净新增耕地3-5万元/亩。复垦项目签约以后,项目业主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由补助资金拨款部门提供优先支付贷款的承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额到位。补助资金应专设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移作它用。
  对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乡镇或村,给予项目补助资金6%的工作经费。年终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区适当给予奖励。
  四、其他
  (一)建设用地复垦取得的周转指标, 20%由市集中用于中心城区经营性用地等指标,其余80%以区(开发区)为单位,分别建立台账,分区建设,分区使用。指标使用周期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指标的具体管理,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执行。
  (二)在农用地整理区域内涉及建设用地复垦的,复垦部分可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涉及违法建筑的,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政发〔2005〕3号)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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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益政发〔200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或者经济目的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或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和民商事合同实行法律审查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合同审查的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对拟签订的行政和民商事合同进行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组织起草行政和民商事合同草案,参与行政和民商事合同的可行性调查、研究。
  第四条 下列行政和民商事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合法性审查: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
  (二)以公共资源、公共设施或者其他国有资产投资的合同;
  (三)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合同;
  (四)以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合同;
  (五)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授予他人特许经营的合同;
  (六)内容涉及由政府给予优惠条件的合同;
  (七)市人民政府领导批转审查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内容;
  (二)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内容;
  (四)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规范,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审查的程序: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合同,合同订立的牵头单位应当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收集对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资质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合同订立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的相关程序,由合同订立牵头单位在合同订立前组织实施;
  (二)合同订立的牵头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前15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合同草案文本,并提供与合同相关的依据和各种资料;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派员参与前期论证或者合同具体条款的商榷;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合同草案文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相关的依据及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或者提交法律论证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内容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草案进行调查的,其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审查时间内。
  (四)重大行政和民商事合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五)合同订立的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合同。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审查程序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合同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签订。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必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授权文书。
合同需要进行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八条 合同订立牵头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下列资料归档入卷:
  (一)合同正式文本;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 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四)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五)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
  (六)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七)其他需要备案归档的资料。
  第九条 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或者实际履约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合同履行中超出自己权限的事项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合同,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未提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或者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对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报送的合同草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未及时进行法律审查或者审查出现重大过错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合同订立牵头单位或者实际履约单位主要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因失职或渎职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是当前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全国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有利于调动集体企业职工和领导的积极性并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
情况,抓紧研究制订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注意及时研究解决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附: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发展很快,在创造社会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吸纳劳动力就业、保障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集体企业约有50万户,职工3000多万人,年工资总额约500亿元,大体占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工
资总额的四分之一。管理好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对于加强全国工资基金的宏观调控,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促进集体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集体企业,已经摸索、创造了一些较好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当前治理整顿期间,有必要通过总结经验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适合集体经济发展特点的有利于加强工资收入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劳动分红等全部工资收入,不论其资金来源及支付形式如何,均应加强管理。
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总水平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相联系。其工资收入的分配应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在完成国家税收和企业多留的前提下,职工可以多得。
二、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一般可以采用下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主要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取得:
(一)执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工资性津贴、加班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奖金。
(二)实行人均成本工资。企业人均成本工资额,由地方劳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参考其它集体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资的水平,按照行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特点,特别是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并按确定的人均成本工资
额和本企业实有人数核定职工工资总额。
(三)实行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挂钩指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本企业的要求,并适合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挂钩的形式、基数和浮动比例,由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和调整。
三、集体企业在税后分配利润中,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分别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公积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公益金)、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其中奖励基金、分红基金可用于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了入股集资办法的集体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分红基
金一部分用于劳动分红,另一部分用于股金分红。
四、集体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使用时应注意留有余地,以丰补歉。有关管理部门应对此作出必要的规定,指导集体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
集体企业对于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有下列内部分配自主权:
(一)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的特点,制定企业内部分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行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结构工资等不同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
(三)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劳动分红等各种分配形式。
(四)建立正常的考核增资制度,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关系。
(五)根据职工劳动表现给予奖励或惩处。
(六)使用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金。
各级劳动、税务、银行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对集体企业工资基金加强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集体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五、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分配,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从企业所有制性质和生产经营、劳动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辅以其它适当的分配方式。集体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保护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的合法权益。
集体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应以其劳动贡献为依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要搞平均主义,也要避免收入差距悬殊。在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关系时,应注意使从事复杂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适当高于从事简单劳动的职工;艰苦、繁重
、危险等特殊岗位上的职工适当高于一般岗位上的职工;对本企业发展贡献较大的职工适当高于其他一般职工。
六、集体企业在内部分配方面应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中的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一)基本工资制度、分配形式和增加工资的办法;
(二)确定或调整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关系的重要措施;
(三)奖惩制度和奖金、劳动分红分配方案;
(四)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制度;
(五)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
(六)其它有关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重要方案和措施。
七、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应以企业规模大小、本人在生产经营中承担责任及风险的程度、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一般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为主要依据;在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其全年收入(不包括股金分红和物价补贴)可适当高于其他职工,高出部分一
般可相当本企业职工同口径计算的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对少数成效特别突出的企业中个别有突出贡献的,还可以适当高一些,具体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要相应扣减其工资收入。厂长(经理)的全年收入应报经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厂长(经理)按承包、承租协议等取得的超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倍数的收入,应转入本企业的工资储备金。
八、国家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实行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调控、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负责制订、拟定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基本政策和法规;审核行业性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政策规定;会同国家计委制订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增长的指导性计划;会同国家税务局制订集体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国家
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拟定本地区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会同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集体企业人均成本工资水平;制订、调整本地区集体企业工资标准;制订集体企业工资基金管理
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三)地、市及其以下劳动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的政策规定;审核本地区各行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会同税务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审批集体企业标准工资、人均成本工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集体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参与审核集体企业奖励基金、劳动分
红基金提取比例。
(四)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负责制订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所属集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五)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统计、审计、银行等部门协助劳动部门进行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
以上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搞好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分级调控、分类指导;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管理,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超越权限自行规定工资政策。各级劳动部门制订和实施较重大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须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动部门备案。
九、由国营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扶持举办的各类集体企业和民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工资收入,统一由集体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归口管理。
十、集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缴纳奖金税的规定,依法按时纳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减免奖金税。
集体企业职工要按照国家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情况,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集体企业有义务负责代扣代缴本企业职工的个人收入调节税。
十一、集体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工资收入,应根据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统计、劳动、银行、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防
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虚报、瞒报、漏报、错报等问题。
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加强管理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原则出发,抓紧研究制订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并协同配合搞好组织指导,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开展;应注意不断总结交流经验,
搞好调查研究,依靠各类集体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在实践中继续摸索、创造比较好的加强集体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的办法,在按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