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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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证监发字[199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发展股票市场必须坚持逐步推进、慎重试

验”的原则,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券

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披露送配股方案之前,对该方案进行复核;

应按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3]128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送配股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条件,重点复核配股

的时间间隔、前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送配股增加的股份总额

等是否符合《送配股规定》。对上市公司连续两年盈利的复核,以这两年税后利润是否连续

增长为准。

  二、上市公司安排配股一律以上一年度的普通股股本总额为基数,既不得以先送股、后

配股的做法扩大当年配股基数,也不得以上一年(或连续数年)末安排配股为由,而使本年的

配股数量超过上一年度总额的30%。

  三、在国家有关法规公布之前,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以送配股的形式发行普通

股以外的其他股权性或者债权性证券的,一律不予复核。

  四、根据当前股票市场还处于试点阶段的特点,一九九四年不安排国家股、法人股因送

配股而增加的股份或配股权上市流通;对上市公司有以上内容的送配股方案,地方证券主管

部门暂不予复核。

  五、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送配股规定》第三条的要

求及时公布有关的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送配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送股说明书)

和股本变动公告书,并履行《送配股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未经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复核,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披露送配般方案,证券交易所对

其困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或配股权上市的申请亦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地方证券主管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当对本地区上市

公司的送配股活动做一次全面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履行其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依照法规要

求进行运作,并于七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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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办综发〔20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部属(管)医院:

  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规范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方便居民获得连续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部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个人化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块(SAM)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6个配套管理办法,还对已发布的《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命令集》、《居民健康卡应用规范》、《居民健康卡终端技术规范》、《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及终端产品检测规范》4个配套技术规范,并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网站电子政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我部。

  附件:1.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2.居民健康卡个人化管理办法
     3.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办法
     4.居民健康卡安全存取模块(SAM)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5.居民健康卡产品检测管理办法
     6.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7.《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的修订说明
     8.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命令集
     9.居民健康卡应用规范
     10.居民健康卡终端技术规范
     11.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及终端产品检测规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居民健康卡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和规范标准.zip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6693/201202/54221.htm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电能表停止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电能表停止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国家局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电能表生产企业停止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只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颁发过程中,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严格考核,确
保发证质量。



20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