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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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5年度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年报编制及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2006-02-23



各基金管理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05年度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严格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基金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准确编制2005年度基金及公司的年度报告。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参照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有关规定,按当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的20%提取风险准备金。


三、各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按期完成基金及公司2005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经审计的基金及公司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Excel或Word文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会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四、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填报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统计报备表(报备表随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各公司)。公司应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经审阅的财务统计报备表的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Excel或Word文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会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于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电子文档(Excel或Word文件)及摘要各一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会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电子版请同时通过基金文档传输系统“收文发文”目录下的“2005年基金年度报告”报送。


六、本年度内依法注册成立(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均应按正常要求编制全套会计报表及财务统计报备表,并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七、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持独立性,严格按照执业标准进行专业判断,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深入理解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对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等,对与报表科目相关的各环节及业务流程,特别是销售、投资交易、会计核算、税收、信息披露等方面行为的合规性予以特别关注。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若发现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基金部、会计部反映。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以“致监管当局函”或其他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会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书面报告。


八、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与公司主要业务环节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出具内控评价报告。会计师的核查范围应至少包括营销、投资、研究、交易、运营、财务等环节。核查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进行必要的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报告应分别针对公司营销、投资、研究、交易、运营、财务等业务环节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评价,还应包括发现的问题、对公司的影响、提出的整改建议等内容。


内控评价报告应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发现的问题,不得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不报。内控报告中包含的问题应不仅限于金额超出审计重要性水平的问题,同时还应包含尽管金额尚未超出重要性水平但性质较为严重的问题。


九、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4月15日前,分别按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审计项目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部、会计部报告如下事项:审计收费情况、内控评审报告收费情况、各项审计项目负责合伙人、具体经办经理、参与项目的事务所其他员工姓名及每人该审计项目所用小时数。对从事基金行业年报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的总体情况,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在4月15日向基金部、会计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其内容包括年报审计以及内控评价的总体情况、发现的现存会计、税收以及披露问题汇总、相关建议等。


十、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及公司2005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计尽责情况进行核查,基金或公司的会计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者是虚假记载的,或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审计不尽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将要求公司另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复审,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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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8〕2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湘潭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县(市)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管理体系建设、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和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分三个不同的层次:县(市)区政府(5个)、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执法单位(6个)和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13个)。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四等单位。其中,5个县(市)区政府评选一等单位2个,二等单位2个,三等或四等单位1个;6个主要执法单位评选一等单位2个,二等单位3个,三等或四等单位1个;其他13个成员单位评选一等单位4个,二等单位6个,三等或四等单位3个。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工作考核为四等单位:
1. 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对事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依法依规报告的。
第七条 考核坚持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分别占总分的40%、60%。
第八条 平时检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记载、检查,做到日记载、月积累、季度检查、半年小结、年终汇总,在平时检查40分分值中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第九条 年终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底,各单位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组织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组织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考核单位自查总结,向考核组汇报;考核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察,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按照考核规定进行记分,综合考核组成员意见,确定考核结论,考核组组长签字;考核材料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考核总分中予以扣分:
1. 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每次扣10分;
2. 对市政府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安排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工作中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
3. 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送的群众举报、督办的案件未及时办理或办理后未及时反馈的,每次扣3分。
4. 食品安全工作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5分,未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文件或重要信息的每项扣2分,未按要求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每人次扣2分。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考核各县(市)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放心工程指标、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完成情况。组织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考核结果为一等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四等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年终组织考核细则
2.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执法单位年终组织考核细则(6个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
3.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年终组织考核细则(13个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韶山海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省盐业集团湘潭分公司、市政府新闻办)



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办〔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做好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意义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环保为民、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现“三个率先”的具体步骤。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时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工作任务。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进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环发〔2012〕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将下达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资金。承担第一阶段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任务的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进度,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前,对外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自20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报本辖区上一月工作进展及下一月工作安排,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三、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抓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干涉本辖区的监测结果,发现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林军 肖建军
  电话:(010)66556814
  传真:(010)66556817
  邮箱:jcyc@mep.gov.cn
  附件: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http://www.gov.cn/zwgk/2012-05/24/content_2144221.htm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