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3:10:37   浏览:8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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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蒙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往来,认为有必要就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一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根据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和一九八九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对本协定中所使用的某些用语作出如下界定:

  (一)“边境口岸”和“口岸”具有相同的意义,系指位于中蒙边界两侧、用于办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手续的特定地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双边性口岸系指仅允许中蒙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系指允许中蒙双方人员、第三国(地区)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以上两种口岸均可分为常年开放口岸和季节开放口岸。

  (二)“边境地区”,系指毗邻中蒙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蒙古国的县。

  (三)“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双方常住居民。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

  一、双方商定在中蒙边境地区开放下列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蒙古国方面

  (一)红山嘴-------------------------------大洋

  (二)塔克什肯-----------------------------布尔干

  (三)乌拉斯台-----------------------------北塔格

  (四)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五)策克---------------------------------西伯库伦

  (六)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七)满都拉-------------------------------杭吉

  (八)二连浩特(铁路) ----------------------扎门乌德(铁路)

  (九)二连浩特(公路) ----------------------扎门乌德(公路)

  (十)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十一)阿尔山-----------------------------松贝尔

  (十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十三)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在附件一中具体规定。

第三条

  一、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持有“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证件上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并在获准的停留期限内前往批准的边境地区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同意,可从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正在开放的其他边境口岸出入境。

  双方公民也可根据两国各自国内的法律及法规、双方签署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可出入境的合法有效证件从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口岸出入境。

  任何第三国(地区)人员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国际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双方与有关国家签有专门协议的则按协议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双边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并分别得到双方外交机构的特别许可。

  二、“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由双方主管部门颁发,颁发范围为:

  (一)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边民(包括其雇佣的司机、工人等);

  (二)前往另一方边境地区探亲的一方边民;

  (三)应邀参加其他边境地区活动的边民;

  (四)双方边界工作人员(除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

  (五)双方边境口岸检查检验人员。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分为一年多次有效和三个月一次有效两种。中方通行证用中文、蒙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蒙方通行证用蒙文、中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证件式样及其说明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如有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随行,应在证件中注明偕行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并贴有本人近期证件照片。

  偕行子女不应超过两人。

  四、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的停留期限每次不超过三十天。如一方持证人确有需要在另一方停留超过三十天,则须向另一方主管部门申请续签,该部门将为其办理续签手续。续签仅限一次,期限不超过三十天。

  五、一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遗失所持的“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应立即向另一方地方主管部门申报,并凭该部门签发的挂失证明出境(挂失证明式样见附件四)。

  六、双方确定了中蒙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见附件五)。一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另一方。

  七、一方的边境贸易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进入另一方境内后,须按双方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货场卸货。上述交通运输工具应贴挂双方确定的标志(标志式样见附件六)。

  八、关于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

第四条

  一、边境口岸开放期间,双方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法规行使职权。必要时,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可就简化查验程序签订专门协议。

  二、双方边境口岸的有关检查检验部门之间可进行会谈、会晤及业务联系。

  三、边境口岸在双方法定节假日期间闭关。双方法定节日如下:

  中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至初三)、五月一日至三日、十月一日至三日。

  蒙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初二)、三月八日、六月一日、七月十一日至十二日、十一月二十六日。

  铁路口岸按双方有关协议的铁路运行时刻表执行,不受上述节假日和口岸工作时间的限制。

  四、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及其交通工具,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赋予的权力与义务,可以在闭关或者非口岸工作时间(除本协定第七条第二款的情况外),通过口岸会谈会晤通道。

第五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和关闭现有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达成一致的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二、双方边境口岸有关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种类时,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并为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后开放。

  二、双方有关部门就边境口岸的设计和建设方案进行协商时,应考虑到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流量的发展前景。

第七条

  一、在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季节开放口岸开放时间之外,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开放、关闭或推迟开放上述口岸,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五天相互通知,并协商一致。

  二、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与动植物疫情并有传播的危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临时关闭、推迟开放边境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提前五天,紧急情况下不迟于采取行动前二十四小时,将此情况通知另一方。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关闭或推迟开放边境口岸,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则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八条

  通过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在对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及法规。

第九条

  双方有关部门在就边境口岸问题进行联系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四年七月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鲁·额尔登楚龙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蒙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

  1.红山嘴—大洋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和蒙古国巴彦乌勒盖省萨格赛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红山嘴—大洋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21日至7月5日、8月1日至20日、9月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1∶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2∶00—19∶00。

  2.塔克什肯—布尔干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2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塔克什肯—布尔干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3.乌拉斯台—北塔格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6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乌拉斯台—北塔格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9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4.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35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和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阿勒泰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老爷庙—布尔嘎斯台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的11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8∶00(夏令时为11∶00—19∶00)。

  5.策克—西伯库伦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57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古尔班特斯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策克—西伯库伦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6.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0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乌拉特中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7.满都拉—杭吉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5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和蒙古国东戈壁省哈腾布拉格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扎敏绍荣—杭盖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8月、11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8.二连浩特(铁路)—扎门乌德(铁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

  9.二连浩特(公路)—扎门乌德(公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二连浩特—扎门乌德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周末正常开放。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8∶00(夏令时为9∶00—19∶00)。

  10.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046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和蒙古国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1. 阿尔山—松贝尔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在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

  该口岸为国际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11日至30日、7月16日至30日、8月16日至9月2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2. 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2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3.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9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和蒙古国东方省乔巴山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1月6日至25日、4月1日至10月31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附件二:

多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封面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封三

  附件三:

一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封面



封二



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封三



封底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说明

  一、通行证规格为125mm×88mm,分为多次有效和一次有效两种。其中多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一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二、通行证要贴有持证人的证件照片并盖印,且有持证人签名。证件要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的名称和印章以及签发日期。

  三、通行证封面用中蒙两种文字制成。

  四、通行证各栏用各方官方文字填写,其中姓名、性别、职业、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还需用英文填写。涉及数字栏目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通行证在启用前三十天应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对 方并提供样本。如需改变证件,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附件四: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挂失证明式样



注:挂失证明用中文和蒙文对照写成

  附件五:

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称

  中方:二十七个市、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木垒县、奇台县、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

  蒙方:三十九个县

  东方省:额伦查布县、乔巴山县、巴彦图门县、哈拉哈高勒县、玛塔德县;

  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达利冈嘎县、那仁县、昂根县、巴音德勒格尔县;

  东戈壁省:乌尔根县、额尔登县、扎门乌德县、乌兰巴德拉赫县、库苏古尔县、哈腾布拉格县;

  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巴彦敖包县、诺木根县、呼尔门县、巴音达赖县、诺云县、古尔班特斯县;

  巴彦洪格尔省:新京斯特县、巴音温都尔县;

  戈壁阿尔泰省:额尔登县、朝克特县、阿勒泰县、布嘎特县、同希勒县;

  科布多省:阿勒泰县、乌银其县、布尔干县;

  巴彦乌勒盖省:布尔干县、德龙县、阿勒泰县、萨格赛县、曾格勒县、乌兰呼斯县。

  附件六:

交通运输工具标志式样

  正面:



  反面:

  号 码              

  司机姓名

  车牌号

  出入境口岸

  有效期

  发证机关(盖章)

  注:(1)此标志须与驾驶员所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同时使用。

  (2)此标志如有遗失,在对方境内时应立即向对方地方主管部门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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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
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有利于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根据《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是城镇失业人员失业状况的证明,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的凭证。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求职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求职证》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进行求职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核发《求职证》,负责对求职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条 凡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具有本市正式城镇居民户口,有劳动能力,要求寻找职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均应到户口所在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申领《求职证》。
第五条 《求职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由区、县劳动局签发。《求职证》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第六条 《求职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失业人员在参加就业服务时,应随身携带。
第七条 《求职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12月1日至20日,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下年度求职登记,重新核发《求职证》。
第八条 《求职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到原发证单位申明挂失,挂失后三个月予以补发。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原《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卡片》及补发的《求职证》上注明“补发”,使用原序号,不再享受当年两次免费职业介绍。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收回《求职证》:
(一)失业人员办理升学、参军、从事个体经营、出国等手续时,由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收回《求职证》。
(二)用人单位确定招用失业人员后,收回《求职证》,在办理用工手续时,交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注销。
(三)失业人员户口转出本市,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由区、县劳动局收回《求职证》并注销。
(四)失业人员户口转往本市其它区(县)时,应到户口迁出区(县)劳动局办理档案迁出手续,撤消《求职证》原序号,由迁入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重新编号,加盖印章后当年可继续使用。
(五)失业人员赴外省市求职时,凭《求职证》换发《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十条 《求职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且在六个月内不予办理求职登记。
第十一条 每办理一份《求职证》,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执行。《关于〈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的管理办法》(市劳社字〔1987〕509号)同时废止。

附件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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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北 京 市 |
| | |
| | 城镇失业人员 |
| (封底) | 求 |
| | 职 |
| | 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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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片 | |姓名:______性别:____ |
| |(发证机关盖章)| |出生日期:_____民族:____ |
| ---------- |文化程度:_____专业特长:____ |
| |家庭详细地址: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 |
|序 号:____ | 职业介绍记录 |
|发证机关:______ |------------------ |
|登记日期:______ | 日期 | 单 位 名 称 |经手人 |
|有效年度:______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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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 明 |
| | 1.此证是城镇失业人员求职、办理升 |
| |学、参军、出国、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 |
| |参加各种职业技术培训和文化补习等手续 |
| |的主要凭证。 |
| | 2.此证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劳 |
| (封面内页) |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盖章、核发,当年有 |
| |效。 |
| | 3.每年12月1日至20日到区(县)劳|
| |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下一年度《求 |
| |职证》。 |
| | 4.此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转借。 |
| |若遗失应及时报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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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3日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生产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运输招标投标及运输合同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安全、可靠,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部门的限制。
第三条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系统的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含进口)超级、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运输业务(成套设备及物资的运输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