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2007-07-30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 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指导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业务指引,具体指导实习人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指导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和维护
第七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 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 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当主动提示委托人;
(四)律师在办理受托事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确保其不遭灭失或毁损;
(六)律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保密信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律师可以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1.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2.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
3.保密可能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事件发生;
4.依法可以公开的其他情形。
(七)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八)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1.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2.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3.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以出售等形式归自己所有,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者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九)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十一)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十二)律师在办理受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将工作情况向委托人通报;受托关系结束后,律师应当及时把委托事务的完成情况告知委托人;
(十三)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并积极向委托人交还材料、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代理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返还委托人预付的律师费用;
(十四)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十五)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仍然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掌握律师事务所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几种情形:
(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二)律师事务所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因健康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代理,另更换承办律师的建议不被委托人认可;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出现上述情形时,律师应当立即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并协商对相关事宜作出安排。
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制作备忘录,注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掌握律师事务所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几种情形: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基于职业经验判断无法实现的代理目标;
(三)经合理催告,委托人仍未履行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的义务;
(四)律师向委托人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者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者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
遇有上述情形时,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并应当制作备忘录,注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三条 指导律师应当告知实习人员在办理受托法律事务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者其他结案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都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二章 诉讼与仲裁
第十四条 指导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业务指引,指导实习人员掌握诉讼与仲裁的基本程序和技巧。
第十五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协助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要求实习人员遵守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基本原则:
(一)不得伪造证据。严禁为达到诉讼意图或目的,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者属性;
(二)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本人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
(三)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四)不得妨碍他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不得接受该案委托或者继续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
指导律师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系统地向实习人员讲解并示范调查取证工作的重点和要求,必要时可以要求实习人员撰写学习体会或者学习心得。
第十六条 在调查取证时,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工作规范:
(一)调查取证,应当执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表明身份。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事先告知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行,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三)收集书证、物证应当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当附证词或说明;
(四)证据的收集,应当明确其来源;
(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表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六)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取得证人的同意;
(七)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有修改补充的,应当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者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
(八)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九)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形下,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十)应当从证据的来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者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等诸方面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指导律师应当向实习人员告知参加法庭审理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注意庭审仪表、体态和语态。
第十八条 在诉讼和仲裁阶段,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不得提供或者散布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
(二)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终审前,不得通过传媒或者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服从审判长、首席仲裁员主持,不得当庭评论(包括批评和颂扬)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言论。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仲裁员或者其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
(四)在诉讼过程中,因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
(五)不得以不正当动机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
(六)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严禁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者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下列诉讼程序中涉及的律师业务基本技能:
(一)一审普通程序中,审查诉讼时效、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代理原告起诉、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代理申请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整理和提交证据、阅卷、告知己方证人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提纲、撰写代理词等庭前准备活动,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和解等诉讼活动;
(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三)二审程序中,代书上诉状或者上诉答辩状、阅卷、庭审等诉讼活动;
(四)特别程序中,担任选民资格案件的代理人,担任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代理人,担任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代理人,担任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申请人的代理人;
(五)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代书申诉状,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六)公示催告程序中,担任票据持有人的代理人;
(七)破产程序中,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进行有关事务;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执行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第二十条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时,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下列诉讼程序中涉及的律师业务基本技能:
(一)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时,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案件的辩护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审查管辖、阅卷、会见被告人、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休庭后的必要工作等诉讼活动;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被告人的辩护人,代书上诉状、阅卷、会见被告人、出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活动;
(五)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参加法庭审理、撰写代理词及其他法律服务;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时,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书刑事起诉状、协助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代理申请复议、提起反诉、作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参加庭审和法庭调解等诉讼活动;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时,代书附带民事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指导和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等诉讼活动;
(八)适用简易程序时,举证质证、发表代理和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等诉讼活动;
(九)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时,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等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掌握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技能,参照第十九条办理民事案件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与仲裁工作时,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下列程序中涉及的律师业务基本技能:
(一)接受委托和调查取证;
(二)受理阶段提出仲裁申请、管辖异议,就仲裁争议提出反请求,协同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提醒和帮助委托人审查仲裁员是否应当回避,建议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等;
(三)审理阶段,按照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准备并向仲裁庭提交申请文件或者答辩文件,撰写代理词,准备证据,参加庭审;
(四)执行阶段,确定案件执行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接受被申请执行方委托后,依法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原则上应当被安排一次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出庭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三章 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 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掌握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时须注意的下列事项:
(一)法律顾问分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两种。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单位情况及拟接受委托内容,确定选择何种方式;
(二)法律顾问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方式、服务方式、与委托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明确合同中所列明的收费标准是否包括聘用单位在服务期限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重大项目,未包括的,应当确定另外的收费方式;
(三)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时,一般应当明确服务的有效期限、服务内容、风险承担、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需要遵守下列工作规范:
(一)在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当对聘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建立客户档案;
(二)就有关问题向聘用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就其提供的材料作出承诺;
(三)法律顾问合同是由客户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遇有疑难问题的话,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研究;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后,都必须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五)应当定期向客户通报法律服务情况。
第四章 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起草法律咨询文书和合同时,应当强调掌握下列技能:
(一)起草法律文件前,应当清楚了解当事人的要求,了解法律文件所面向的对象,进行相应的调研,制订文件大纲;
(二)起草咨询文书时,应当注意咨询文书的结构设计,以及前期准备、草拟、定稿和确认等工作过程;
(三)起草商务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结构的严谨性,熟悉合同起草的工作过程,注意保证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各方权利义务约定具体、明确,合同内容便于履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控制法律风险,确保其实现预期的合法利益;同时要注重文本版面整洁美观,文字通顺规范,标点符号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参与商务谈判时,应当强调掌握下列技能:
(一)谈判前应当对谈判事项背景和当事人期望值进行了解,掌握本方谈判的基本情况,确定工作分工、谈判基本方向,进行谈判内容的准备;
(二)律师参与谈判时,应当基于本方委托人的立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达成的协议不偏离合法的轨道;坚持原则,适当灵活;非经委托人明确授权不对谈判事项作出承诺、接受或者否定的意思表示;避免将个人好恶带入谈判。
第二十八条 指导律师应当根据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的专业特长,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下列律师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为实习人员执业做好充分准备:
(一)公司法律业务;
(二)金融、证券法律业务;
(三)房地产法律业务;
(四)建筑工程法律业务;
(五)国际贸易法律业务;
(六)反倾销法律业务;
(七)海商、海事法律业务;
(八)劳动争议法律业务;
(九)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十)医疗纠纷法律业务;
(十一)其他法律业务。
第二十九条 指导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培养实习人员开发新业务的能力,指导实习人员掌握新业务所需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巧。
第三编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南为各地律师协会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的指导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指南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适时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发【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核定文化部确定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080处)以及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106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1080处)
一、古遗址(共计220处)
序号 编 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Ⅰ-1 元大都城墙遗址 元 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
2 Ⅰ-2 十字寺遗址 元 北京市房山区
3 Ⅰ-3 天妃宫遗址 元至清 天津市河东区
4 Ⅰ-4 爪村遗址 旧石器时代 河北省迁安市
5 Ⅰ-5 石北口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永年县
6 Ⅰ-6 北福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易县
7 Ⅰ-7 钓鱼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曲阳县
8 Ⅰ-8 台西遗址 商 河北省藁城市
9 Ⅰ-9 东先贤遗址 商 河北省邢台县
10 Ⅰ-10 南阳遗址 周 河北省容城县
11 Ⅰ-11 讲武城遗址 战国至汉 河北省磁县
12 Ⅰ-12 常山郡故城 汉 河北省元氏县
13 Ⅰ-13 土城子城址 南北朝 河北省尚义县
14 Ⅰ-14 边关地道遗址 宋 河北省永清县
15 Ⅰ-15 会州城 辽至明 河北省平泉县
16 Ⅰ-16 刘伶醉烧锅遗址 金至元 河北省徐水县
17 Ⅰ-17 九连城城址 金至元 河北省沽源县
18 Ⅰ-18 海丰镇遗址 金 河北省黄骅市
19 Ⅰ-19 小宏城遗址 元 河北省沽源县
20 Ⅰ-20 大名府故城 宋 河北省大名县
21 Ⅰ-21 塔水河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陵川县
22 Ⅰ-22 上郭城址和邱家庄墓群 周至汉 山西省闻喜县
23 Ⅰ-23 南村城址 战国至晋 山西省方山县
24 Ⅰ-24 黄河栈道遗址 汉至清 山西省平陆县
25 Ⅰ-25 霍州窑址 宋至元 山西省霍州市
26 Ⅰ-26 洪山窑址 宋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27 Ⅰ-27 阿善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28 Ⅰ-28 赵宝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29 Ⅰ-29 红山遗址群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30 Ⅰ-30 夏家店遗址群 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31 Ⅰ-31 朱开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32 Ⅰ-32 秦直道遗址 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陕西省旬邑县
33 Ⅰ-33 麻池城址和召湾墓群 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34 Ⅰ-34 黑城城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35 Ⅰ-35 朔方郡故城 汉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巴彦淖尔市
36 Ⅰ-36 霍洛柴登城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
37 Ⅰ-37 克里孟城址 汉至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
38 Ⅰ-38 沃野镇故城 汉至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39 Ⅰ-39 白灵淖尔城址 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
40 Ⅰ-40 十二连城城址 隋至唐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
41 Ⅰ-41 城川城址 唐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
42 Ⅰ-42 查干浩特城址 辽至明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
43 Ⅰ-43 安答堡子城址 金至元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44 Ⅰ-44 净州路故城 金至元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45 Ⅰ-45 砂井路总管府故城 元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46 Ⅰ-46 巴彦乌拉城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47 Ⅰ-47 庙后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48 Ⅰ-48 高台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新民市
49 Ⅰ-49 石台子山城 汉至唐 辽宁省沈阳市
50 Ⅰ-50 赫图阿拉故城 明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51 Ⅰ-51 百草沟遗址 战国至晋 吉林省汪清县
52 Ⅰ-52 自安山城 南北朝 吉林省通化市
53 Ⅰ-53 龙潭山城 晋 吉林省吉林市
54 Ⅰ-54 苏密城 唐 吉林省桦甸市
55 Ⅰ-55 城山子山城 唐 吉林省敦化市
56 Ⅰ-56 磨盘村山城 唐至金 吉林省图们市
57 Ⅰ-57 偏脸城城址 辽至金 吉林省梨树县
58 Ⅰ-58 秦家屯城址 辽至金 吉林省公主岭市
59 Ⅰ-59 城四家子城址 辽至元 吉林省白城市
60 Ⅰ-60 叶赫部城址 明 吉林省四平市
61 Ⅰ-61 辉发城址 明 吉林省辉南县
62 Ⅰ-62 五排山城址 战国至汉 黑龙江省东宁县
63 Ⅰ-63 小四方山城址 战国至金 黑龙江省穆棱市
64 Ⅰ-64 雁窝岛城址 隋 黑龙江省宝清县
65 Ⅰ-65 塔子城址 辽 黑龙江省泰来县
66 Ⅰ-66 瓦里霍吞城址 辽至清 黑龙江省桦川县
67 Ⅰ-67 桃温万户府故城 元 黑龙江省汤原县
68 Ⅰ-68 莽吉塔站故城 明 黑龙江省抚远县
69 Ⅰ-69 南京人化石地点 旧石器时代 江苏省南京市
70 Ⅰ-70 藤花落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连云港市
71 Ⅰ-71 大墩子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邳州市
72 Ⅰ-72 花厅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新沂市
73 Ⅰ-73 三星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金坛市
74 Ⅰ-74 骆驼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宜兴市
75 Ⅰ-75 青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海安县
76 Ⅰ-76 绰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江苏省昆山市
77 Ⅰ-77 天目山遗址 周 江苏省姜堰市
78 Ⅰ-78 宜兴窑址 晋至清 江苏省宜兴市
79 Ⅰ-79 钟山建筑遗址 南北朝 江苏省南京市
80 Ⅰ-80 明故宫遗址 明 江苏省南京市
81 Ⅰ-81 龙江船厂遗址 明 江苏省南京市
82 Ⅰ-82 跨湖桥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杭州市
83 Ⅰ-83 上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浦江县
84 Ⅰ-84 谭家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桐乡市
85 Ⅰ-85 南河浜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嘉兴市
86 Ⅰ-86 钱山漾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浙江省湖州市
87 Ⅰ-87 茅湾里窑址 周至战国 浙江省杭州市
88 Ⅰ-88 富盛窑址 周至战国 浙江省绍兴县
89 Ⅰ-89 递铺城址 春秋至南北朝 浙江省安吉县
90 Ⅰ-90 小仙坛窑址 汉 浙江省上虞市
91 Ⅰ-91 郊坛下和老虎洞窑址 宋至元 浙江省杭州市
92 Ⅰ-92 永丰库遗址 元 浙江省宁波市
93 Ⅰ-93 人字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安徽省繁昌县
94 Ⅰ-94 临涣城址 战国 安徽省濉溪县
95 Ⅰ-95 北苑御焙遗址 宋 福建省建瓯市
96 Ⅰ-96 磁灶窑址 宋至元 福建省晋江市
97 Ⅰ-97 德济门遗址 宋至明 福建省泉州市
98 Ⅰ-98 南胜窑址 明至清 福建省平和县
99 Ⅰ-99 樊城堆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西省樟树市
100 Ⅰ-100 牛头城址 商至周 江西省新干县
101 Ⅰ-101 白口城址 汉至南北朝 江西省泰和县
102 Ⅰ-102 李渡烧酒作坊遗址 元至清 江西省进贤县
103 Ⅰ-103 御窑厂窑址 明至清 江西省景德镇市
104 Ⅰ-104 沂源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东省沂源县
105 Ⅰ-105 北辛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滕州市
106 Ⅰ-106 王因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兖州市
107 Ⅰ-107 贾柏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汶上县
108 Ⅰ-108 小荆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章丘市
109 Ⅰ-109 东岳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平度市
110 Ⅰ-110 白石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烟台市
111 Ⅰ-111 两城镇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2 Ⅰ-112 尧王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3 Ⅰ-113 东海峪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4 Ⅰ-114 后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淄博市
115 Ⅰ-115 三里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胶州市
116 Ⅰ-116 傅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广饶县
117 Ⅰ-117 教场铺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茌平县
118 Ⅰ-118 归城城址 周 山东省龙口市
119 Ⅰ-119 郯国故城 周至汉 山东省郯城县
120 Ⅰ-120 邾国故城 周至汉 山东省邹城市
121 Ⅰ-121 偪阳故城 周至晋 山东省枣庄市
122 Ⅰ-122 东平陵故城 汉 山东省章丘市
123 Ⅰ-123 中陈郝窑址 南北朝至清 山东省枣庄市
124 Ⅰ-124 龙华寺遗址 南北朝至隋 山东省博兴县
125 Ⅰ-125 寨里窑址 南北朝至唐 山东省淄博市
126 Ⅰ-126 织机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河南省荥阳市
127 Ⅰ-127 杨台寺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驻马店市
128 Ⅰ-128 瓦店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禹州市
129 Ⅰ-129 石固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长葛市
130 Ⅰ-130 郝家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漯河市
131 Ⅰ-131 王油坊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永城市
132 Ⅰ-132 李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柘城县
133 Ⅰ-133 王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洛阳市
134 Ⅰ-134 鹿台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河南省杞县
135 Ⅰ-135 新砦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夏 河南省新密市
136 Ⅰ-136 唐户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河南省新郑市
137 Ⅰ-137 蒲城店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汉 河南省平顶山市
138 Ⅰ-138 大师姑城址 夏至商 河南省荥阳市
139 Ⅰ-139 小双桥遗址 商 河南省郑州市
140 Ⅰ-140 宋国故城 周 河南省商丘市
141 Ⅰ-141 卫国故城 周 河南省淇县
142 Ⅰ-142 黄国故城 周 河南省潢川县
143 Ⅰ-143 共城城址 周 河南省辉县市
144 Ⅰ-144 滑国故城 周 河南省偃师市
145 Ⅰ-145 叶邑故城 周 河南省叶县
146 Ⅰ-146 轵国故城 周 河南省济源市
147 Ⅰ-147 下河湾冶铁遗址 战国至汉 河南省泌阳县
148 Ⅰ-148 望城岗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鲁山县
149 Ⅰ-149 瓦房庄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南阳市
150 Ⅰ-150 三杨庄遗址 汉 河南省内黄县
151 Ⅰ-151 山阳故城 汉 河南省焦作市
152 Ⅰ-152 段店窑址 唐至宋 河南省鲁山县
153 Ⅰ-153 大周封祀坛遗址 唐 河南省登封市
154 Ⅰ-154 扒村窑址 宋至元 河南省禹州市
155 Ⅰ-155 当阳峪窑址 宋 河南省修武县
156 Ⅰ-156 张公巷窑址 金至元 河南省汝州市
157 Ⅰ-157 建始直立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湖北省建始县
158 Ⅰ-158 马家垸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沙洋县
159 Ⅰ-159 陶家湖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应城市
160 Ⅰ-160 鸡鸣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公安县
161 Ⅰ-161 邓国故址 周 湖北省襄樊市
162 Ⅰ-162 施州城址 宋 湖北省恩施市
163 Ⅰ-163 唐崖土司城址 元至清 湖北省咸丰县
164 Ⅰ-164 容美土司遗址 明至清 湖北省鹤峰县
165 Ⅰ-165 高庙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洪江市
166 Ⅰ-166 炭河里遗址 周 湖南省宁乡县
167 Ⅰ-167 舜帝庙遗址 宋 湖南省宁远县
168 Ⅰ-168 宝镜湾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广东省珠海市
169 Ⅰ-169 白莲洞遗址 旧 石器至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70 Ⅰ-170 鲤鱼嘴遗址 旧石器至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71 Ⅰ-171 感驮岩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172 Ⅰ-172 秦城遗址 秦至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173 Ⅰ-173 智城城址 唐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
174 Ⅰ-174 甘泉岛遗址 唐至宋 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175 Ⅰ-175 北礁沉船遗址 唐至清 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176 Ⅰ-176 儋州故城 唐至清 海南省儋州市
177 Ⅰ-177 营盘山和姜维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四川省茂县、汶川县
178 Ⅰ-178 金沙遗址 商至周 四川省成都市
179 Ⅰ-179 大洋堆遗址 周至战国 四川省西昌市
180 Ⅰ-180 城坝遗址 战国至汉 四川省渠县
181 Ⅰ-181 剑门蜀道遗址 战国至清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182 Ⅰ-182 严道城址 汉 四川省荥经县
183 Ⅰ-183 老君山硝洞遗址 明至清 四川省江油市
184 Ⅰ-184 剑南春酒坊遗址 清 四川省绵竹市
185 Ⅰ-185 宁谷遗址 汉 贵州省安顺市
186 Ⅰ-186 万山汞矿遗址 唐至清 贵州省铜仁地区
187 Ⅰ-187 白羊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云南省宾川县
188 Ⅰ-188 山龙(山字旁加龙) 唐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山于(山字旁加于)
图山城址
189 Ⅰ-189 龙岗寺遗址 旧石器时代至汉 陕西省南郑县
190 Ⅰ-190 石峁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神木县
191 Ⅰ-191 石摞摞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佳县
192 Ⅰ-192 李家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西乡县
193 Ⅰ-193 北首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宝鸡市
194 Ⅰ-194 东龙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汉 陕西省商洛市
195 Ⅰ-195 横阵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华阴市
196 Ⅰ-196 凤凰山遗址 商至周 陕西省岐山县
197 Ⅰ-197 李家崖城址 商至周 陕西省清涧县
198 Ⅰ-198 梁带村遗址 周 陕西省韩城市
199 Ⅰ-199 杨家村遗址 周 陕西省眉县
200 Ⅰ-200 法门寺遗址 南北朝至清 陕西省扶风县
201 Ⅰ-201 麟州故城 唐至明 陕西省神木县
202 Ⅰ-202 林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203 Ⅰ-203 牛门洞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会宁县
204 Ⅰ-204 寺洼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临洮县
205 Ⅰ-205 西河滩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酒泉市
206 Ⅰ-206 火烧沟遗址 青铜时代 甘肃省玉门市
207 Ⅰ-207 破城子遗址 汉至唐 甘肃省安西县
208 Ⅰ-208 八卦营城址 汉至晋 甘肃省民乐县
209 Ⅰ-209 八角城城址 唐至明 甘肃省夏河县
210 Ⅰ-210 永泰城址 明 甘肃省景泰县
211 Ⅰ-211 柳湾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青海省乐都县
212 Ⅰ-212 沈那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青海省西宁市
213 Ⅰ-213 鸽子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214 Ⅰ-214 菜园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215 Ⅰ-215 照壁山铜矿遗址 汉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216 Ⅰ-216 灵武窑址 宋至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217 Ⅰ-217 张家场城址 汉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218 Ⅰ-218 丹丹乌里克遗址 南北朝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219 Ⅰ-219 麻扎塔格戍堡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220 Ⅰ-220 通古斯巴西城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二、古墓葬(共77处)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时 代 地址
221 Ⅱ-1 金陵 金 北京市房山区
222 Ⅱ-2 利玛窦和外国传教士墓地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223 Ⅱ-3 袁崇焕墓和祠 明至民国 北京市崇文区
224 Ⅱ-4 邢国墓地 周 河北省邢台市
225 Ⅱ-5 所药村壁画墓 汉 河北省望都县
226 Ⅱ-6 隆尧唐祖陵 唐 河北省隆尧县
227 Ⅱ-7 张柔墓 元 河北省满城县
228 Ⅱ-8 怡贤亲王墓 清 河北省涞水县
229 Ⅱ-9 纪晓岚墓地 清 河北省沧县
230 Ⅱ-10 崔家河墓群 周 山西省夏县
231 Ⅱ-11 沙梁坡墓群 汉 山西省天镇县
232 Ⅱ-12 古城堡墓群 汉 山西省阳高县
233 Ⅱ-13 王家峰墓群 南北朝 山西省太原市
234 Ⅱ-14 什贴墓群 南北朝 山西省晋中市
235 Ⅱ-15 栗毓美墓 清 山西省浑源县
236 Ⅱ-16 扎赉诺尔墓群 汉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237 Ⅱ-17 王昭君墓 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38 Ⅱ-18 韩匡嗣家族墓地 辽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
239 Ⅱ-19 吐尔基山墓 辽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
240 Ⅱ-20 萧氏家族墓 辽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
241 Ⅱ-21 张应瑞家族墓地 元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
242 Ⅱ-22 袁台子墓 晋 辽宁省朝阳县
243 Ⅱ-23 冯素弗墓 十六国 辽宁省北票市
244 Ⅱ-24 辉发河上游石棚墓 周 吉林省梅河口市、柳河县
245 Ⅱ-25 刀背山墓地 新石器时代 黑龙江省鸡西市
246 Ⅱ-26 鸿山墓群 周 江苏省无锡市
247 Ⅱ-27 徐州墓群 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248 Ⅱ-28 象山王氏家族墓地 晋 江苏省南京市
249 Ⅱ-29 东阳土墩墓群 周 浙江省东阳市
250 Ⅱ-30 高氏家族墓地 明 浙江省乐清市
251 Ⅱ-31 于谦墓 明至清 浙江省杭州市
252 Ⅱ-32 李白墓 唐 安徽省当涂县
253 Ⅱ-33 武夷山崖墓群 青铜时代 福建省武夷山市
254 Ⅱ-34 朱熹墓 宋 福建省建阳市
255 Ⅱ-35 朱轼墓 清 江西省高安市
256 Ⅱ-36 嘴子前墓群 周 山东省海阳市
257 Ⅱ-37 萧王庄墓群 汉 山东省济宁市
258 Ⅱ-38 洗砚池墓群 晋 山东省临沂市
259 Ⅱ-39 崔芬墓 南北朝 山东省临朐县
260 Ⅱ-40 韩氏家族墓地 唐 山东省莘县
261 Ⅱ-41 明鲁王墓 明 山东省邹城市
262 Ⅱ-42 应国墓地 周至汉 河南省平顶山市
263 Ⅱ-43 许慎墓 汉 河南省漯河市
264 Ⅱ-44 韩愈墓 唐 河南省孟州市
265 Ⅱ-45 范仲淹墓 宋 河南省伊川县
266 Ⅱ-46 欧阳修墓 宋 河南省新郑市
267 Ⅱ-47 李诫墓 宋 河南省新郑市
268 Ⅱ-48 青山墓群 周 湖北省枝江市
269 Ⅱ-49 九连墩墓群 战国 湖北省枣阳市
270 Ⅱ-50 关陵 三国 湖北省当阳市
271 Ⅱ-51 南汉二陵 五代 广东省广州市
272 Ⅱ-52 藤桥墓群 唐至明 海南省三亚市
273 Ⅱ-53 凉山大石墓群 战国至汉 四川省德昌县、喜德县
274 Ⅱ-54 瑞峰崖墓群 汉 四川省青神县
275 Ⅱ-55 塔梁子崖墓群 汉 四川省中江县
276 Ⅱ-56 黄伞崖墓群 汉 四川省宜宾县
277 Ⅱ-57 孟知祥墓 五代 四川省成都市
278 Ⅱ-58 石城山崖墓群 宋至明 四川省宜宾县
279 Ⅱ-59 泸县宋墓 宋 四川省泸县
280 Ⅱ-60 交乐墓群 汉 贵州省兴仁县
281 Ⅱ-61 八塔台墓群 周至明 云南省曲靖市
282 Ⅱ-62 营盘村墓群 明至清 云南省永胜县
283 Ⅱ-63 查木钦墓群 唐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284 Ⅱ-64 秦东陵 秦 陕西省西安市
285 Ⅱ-65 张骞墓 汉 陕西省城固县
286 Ⅱ-66 明秦王墓 明 陕西省西安市
287 Ⅱ-67 蔡伦墓和祠 清 陕西省洋县
288 Ⅱ-68 明肃王墓 明 甘肃省榆中县
289 Ⅱ-69 楼兰墓群 新石器时代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290 Ⅱ-70 五堡墓群 青铜时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291 Ⅱ-71 洋海墓群 青铜时代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292 Ⅱ-72 阿日夏特石人墓 隋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
293 Ⅱ-73 麻赫穆德·喀什噶里墓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294 Ⅱ-74 速檀·歪思汗麻扎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295 Ⅱ-75 叶尔羌汗国王陵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296 Ⅱ-76 艾比甫·艾洁木麻扎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297 Ⅱ-77 哈密回王墓 清至民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三、古建筑(共计513处)
序 号 编 号 单位名称 时 代 地 址
298 Ⅲ-1 承恩寺 明至清 北京市石景山区
299 Ⅲ-2 地坛 明至清 北京市东城区
300 Ⅲ-3 德胜门箭楼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1 Ⅲ-4 月坛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2 Ⅲ-5 中南海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3 Ⅲ-6 大觉寺 明至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4 Ⅲ-7 日坛 明至清 北京市朝阳区
305 Ⅲ-8 静明园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6 Ⅲ-9 健锐营演武厅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7 Ⅲ-10 万寿寺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8 Ⅲ-11 关岳庙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9 Ⅲ-12 醇亲王府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10 Ⅲ-13 广济寺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11 Ⅲ-14 柏林寺 清 北京市东城区
312 Ⅲ-15 爨底下村古建筑群 清 北京市门头沟区
313 Ⅲ-16 安徽会馆 清 北京市宣武区
314 Ⅲ-17 报国寺 清 北京市宣武区
315 Ⅲ-18 石家大院 清 天津市西青区
316 Ⅲ-19 解村兴国寺塔 唐 河北省博野县
317 Ⅲ-20 万寿寺塔林 五代至清 河北省平山县
318 Ⅲ-21 宝云塔 宋 河北省衡水市
319 Ⅲ-22 修德寺塔 宋 河北省曲阳县
320 Ⅲ-23 庆林寺塔 宋 河北省故城县
321 Ⅲ-24 静志寺塔基地宫 宋 河北省定州市
322 Ⅲ-25 净众院塔基地宫 宋 河北省定州市
323 Ⅲ-26 天宫寺塔 辽 河北省唐山市
324 Ⅲ-27 圣塔院塔 辽 河北省易县
325 Ⅲ-28 西岗塔 辽 河北省涞水县
326 Ⅲ-29 兴文塔 辽 河北省涞源县
327 Ⅲ-30 成汤庙山门 金 河北省涉县
328 Ⅲ-31 柏林寺塔 元 河北省赵县
329 Ⅲ-32 正定府文庙 元 河北省正定县
330 Ⅲ-33 井陉古驿道 明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331 Ⅲ-34 扁鹊庙 明至清 河北省内丘县
332 Ⅲ-35 永济桥 明至清 河北省涿州市
333 Ⅲ-36 西古堡 明至清 河北省蔚县
334 Ⅲ-37 福庆寺 明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335 Ⅲ-38 时恩寺 明至清 河北省张家口市
336 Ⅲ-39 寿峰寺 明至民国 河北省唐山市
337 Ⅲ-40 暖泉华严寺 明 河北省蔚县
338 Ⅲ-41 真武庙 明 河北省蔚县
339 Ⅲ-42 常平仓 明 河北省蔚县
340 Ⅲ-43 蔚州灵岩寺 明 河北省蔚县
341 Ⅲ-44 单桥 明 河北省献县
342 Ⅲ-45 弘济桥 明 河北省永年县
343 Ⅲ-46 永年城 明 河北省永年县
344 Ⅲ-47 纸坊玉皇阁 明 河北省邯郸市
345 Ⅲ-48 大道观玉皇殿 明 河北省定州市
346 Ⅲ-49 邢台开元寺 明 河北省邢台市
347 Ⅲ-50 伍仁桥 明 河北省安国市
348 Ⅲ-51 万全右卫城 明 河北省万全县
349 Ⅲ-52 洗马林玉皇阁 明 河北省万全县
350 Ⅲ-53 金门闸 清 河北省涿州市
351 Ⅲ-54 大慈阁 清 河北省保定市
352 Ⅲ-55 承德城隍庙 清 河北省承德市
353 Ⅲ-56 普佑寺 清 河北省承德市
354 Ⅲ-57 净觉寺 清 河北省玉田县
355 Ⅲ-58 老君洞 唐至明 山西省浮山县
356 Ⅲ-59 卦山天宁寺 唐至清 山西省交城县
357 Ⅲ-60 下交汤帝庙 宋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358 Ⅲ-61 普光寺 宋至清 山西省寿阳县
359 Ⅲ-62 金洞寺 宋至清 山西省忻州市
360 Ⅲ-63 安禅寺 宋至明 山西省太谷县
361 Ⅲ-64 无边寺 宋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362 Ⅲ-65 狐突庙 宋至清 山西省清徐县
363 Ⅲ-66 北义城玉皇庙 宋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364 Ⅲ-67 周村东岳庙 宋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365 Ⅲ-68 张壁古堡 宋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366 Ⅲ-69 佛头寺 宋 山西省平顺县
367 Ⅲ-70 兴梵寺 宋 山西省祁县
368 Ⅲ-71 定襄关王庙 宋 山西省定襄县
369 Ⅲ-72 妙道寺双塔 宋 山西省临猗县
370 Ⅲ-73 禅房寺塔 辽 山西省大同市
371 Ⅲ-74 开福寺 金至明 山西省阳城县
372 Ⅲ-75 白台寺 金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373 Ⅲ-76 灵泽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374 Ⅲ-77 西李门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75 Ⅲ-78 润城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376 Ⅲ-79 玉泉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77 Ⅲ-80 石掌玉皇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78 Ⅲ-81 东邑龙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潞城市
379 Ⅲ-82 乡宁寿圣寺 金至明 山西省乡宁县
380 Ⅲ-83 净因寺 金至明 山西省太原市
381 Ⅲ-84 延庆寺 金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382 Ⅲ-85 中坪二仙宫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83 Ⅲ-86 三圣寺 金至清 山西省繁峙县
384 Ⅲ-87 汾城古建筑群 金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
385 Ⅲ-88 福祥寺 金至清 山西省榆社县
386 Ⅲ-89 白玉宫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87 Ⅲ-90 二郞庙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88 Ⅲ-91 真圣寺 金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389 Ⅲ-92 清源文庙 金至清 山西省清徐县
390 Ⅲ-93 南神头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91 Ⅲ-94 寺润三教堂 金 山西省陵川县
392 Ⅲ-95 三圣瑞现塔 金 山西省陵川县
393 Ⅲ-96 回龙寺 金 山西省平顺县
394 Ⅲ-97 普照寺大殿 金 山西省沁县
395 Ⅲ-98 昭泽王庙 金 山西省襄垣县
396 Ⅲ-99 天王寺 金 山西省长子县
397 Ⅲ-100 不二寺 金 山西省阳曲县
398 Ⅲ-101 净土寺 金 山西省应县
399 Ⅲ-102 义居寺 元至清 山西省临县
400 Ⅲ-103 舜帝陵庙 元至清 山西省运城市
401 Ⅲ-104 崇圣寺 元至清 山西省榆社县
402 Ⅲ-105 崇安寺 元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403 Ⅲ-106 东羊后土庙 元至清 山西省临汾市
404 Ⅲ-107 府君庙 元至清 山西省盂县
405 Ⅲ-108 坡头泰山庙 元至清 山西省盂县
406 Ⅲ-109 懿济圣母庙 元至清 山西省和顺县
407 Ⅲ-110 清虚观 元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08 Ⅲ-111 汾阳五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409 Ⅲ-112 清梦观 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410 Ⅲ-113 大阳汤帝庙 元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411 Ⅲ-114 霍州观音庙 元至清 山西省霍州市
412 Ⅲ-115 回銮寺 元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413 Ⅲ-116 夏禹神祠 元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
414 Ⅲ-117 金庄文庙 元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15 Ⅲ-118 乔沟头玉皇庙 元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416 Ⅲ-119 长治玉皇观 元至清 山西省长治县
417 Ⅲ-120 四圣宫 元至清 山西省翼城县
418 Ⅲ-121 真泽二仙宫 元至清 山西省壶关县
419 Ⅲ-122 普净寺 元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
420 Ⅲ-123 晋祠庙 元至清 山西省灵石县
421 Ⅲ-124 后稷庙 元至明 山西省闻喜县
422 Ⅲ-125 宝峰寺 元至明 山西省屯留县
423 Ⅲ-126 福田寺 元至明 山西省寿阳县
424 Ⅲ-127 王曲东岳庙 元至民国 山西省临汾市
425 Ⅲ-128 龙香关帝庙 元至民国 山西省新绛县
426 Ⅲ-129 介休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427 Ⅲ-130 新绛龙兴寺 元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428 Ⅲ-131 襄垣文庙 元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429 Ⅲ-132 光化寺 元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30 Ⅲ-133 稷山稷王庙 元至清 山西省稷山县
431 Ⅲ-134 南撖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翼城县
432 Ⅲ-135 古中庙 元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433 Ⅲ-136 景云宫玉皇殿 元 山西省绛县
434 Ⅲ-137 大洋泰山庙 元 山西省夏县
435 Ⅲ-138 二郎庙北殿 元 山西省垣曲县
436 Ⅲ-139 埝堆玉皇庙 元 山西省垣曲县
437 Ⅲ-140 昔阳崇教寺 元 山西省昔阳县
438 Ⅲ-141 左权文庙大成殿 元 山西省左权县
439 Ⅲ-142 寨里关帝庙献殿 元 山西省运城市
440 Ⅲ-143 郭村泰山庙大殿 元 山西省运城市
441 Ⅲ-144 利应侯庙 元 山西省平遥县
442 Ⅲ-145 灵石后土庙 元 山西省灵石县
443 Ⅲ-146 三官庙 元 山西省新绛县
444 Ⅲ-147 古垛后土庙 元 山西省河津市
445 Ⅲ-148 乔泽庙戏台 元 山西省翼城县
446 Ⅲ-149 善庆寺 元 山西省临县
447 Ⅲ-150 碛口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临县
448 Ⅲ-151 海会寺 明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449 Ⅲ-152 尧陵 明至清 山西省临汾市
450 Ⅲ-153 水神堂 明至清 山西省广灵县
451 Ⅲ-154 柳氏民居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2 Ⅲ-155 湘峪古堡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3 Ⅲ-156 郭壁村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4 Ⅲ-157 窦庄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5 Ⅲ-158 平遥清凉寺 明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56 Ⅲ-159 文峰塔 明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457 Ⅲ-160 代县文庙 明至清 山西省代县
458 Ⅲ-161 公主寺 明至清 山西省繁峙县
459 Ⅲ-162 王家大院 明至清 山西省灵石县
460 Ⅲ-163 郭峪村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461 Ⅲ-164 孟家沟龙泉寺 明至清 山西省寿阳县
462 Ⅲ-165 天贞观 明至清 山西省吕梁市
463 Ⅲ-166 曹家大院 明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64 Ⅲ-167 净信寺 明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65 Ⅲ-168 明秀寺 明至清 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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