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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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2003.07.01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既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规划》是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我市21世纪初期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对于指导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实施规划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树立起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合理利用、切实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以《规划》为依据,结合实际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各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要以《规划》为依据,做好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并将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三、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钨、锡、锑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必须严格按统一规划、限产保值的原则进行开采。要严格办矿条件,认真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对新建矿山企业要严把准入关,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努力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走“绿色矿业”发展道路。要高度重视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立项和矿业权审批发证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井,要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鼓励矿山企业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行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立项审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山建设用地审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建设用地。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等行为,确保矿产资源规划顺利实施。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2001年至2010年,是九江市加速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推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新世纪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在我市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九江市有关行业“十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是九江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二十一世纪前十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出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指导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是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以2000年为基准年,2001年至200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10年。规划适用范围为九江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形势
一、经济和矿业发展概况
九江市位于江西省北部,长江黄金水道与京九铁路交汇处。市界东经113°57′-116°53′,北纬28°47′-30°06′,总面积18823平方公里,占江西省总面积的11.3%,人口454.79万人。九江区位优越,交通发达,京九、合九、武九铁路在此相交,高速公路与南昌、上海、武汉、南京、景德镇等城市相通,全市等级公路1200公里,长江自西向东流经我市,内河航运水道长762公里,各类码头144个,年吞吐货物量能力3000万吨,是江西省唯一的外贸港口城市。
改革开放以来,九江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200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213.07亿元,五年平均递增7.8%,国民经济第一、二、三产业结构由1995年的31:41:28调整到2000年的19:45:36。
矿业是九江的新兴支柱产业之一,全市已建成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冶金四大矿产工业体系。到2000年全市开发矿产达40种,年产矿石总量2864.72万吨,采选业产值4.25亿元,矿业总产值13.79亿元,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6.56%,占工业总产值的10%。已建成武山铜矿、城门山铜矿、香炉山钨矿、星子花岗石矿、星子板岩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九江矿冶总公司等一批大中型矿山企业。矿业直接为建筑业、加工工业、制造工业、燃料工业提供原料,九江矿业已成为推动部分县、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支柱产业。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及优势
九江位于长江中下游成矿带,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九大类矿产104种,矿产地680处,探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68种,列入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有52种,矿产地270处(不含砂石、砖瓦粘土矿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45种主要矿产中我市有18种180处矿产地。探明储量居全省前2位的有铜、钨、锡、金、硫铁矿、锑、碲、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石煤及水泥配料用砂岩、页岩、粘土等24种。矿产资源保有储量潜在经济价值超过3000亿元。
我市矿产资源具有四大特点,一是矿产丰富,分布集中,利于规模开发,形成北部铜、硫、金、银、灰岩,东部石材、石英砂、矿泉水、地热,中部锡、锑、铅、锌、萤石,西部钨、金、铀、煤、石煤的分布特征;二是矿产种类多,已发现的矿产有104种,占全省已发现矿种数的65%。已探明有资源储量的68种,占全省已探明储量矿种的67.33%,除能源矿产、黑色金属矿产外,我市矿产具有较好配套性;三是有色金属矿床中共、伴生矿产多,综合开发利用价值大,有色金属矿产储量中共伴生矿产储量占32.56%。贵金属矿产丰富,金占全省的23.42%,银占全省的28.18%;四是非金属矿产资源面广量大,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砂都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和较高的开发价值。
铜、钨、锡、锑、金、硫铁矿、饰面用石材、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石是九江的优势矿产。我市在全国具有优势的矿产有饰面用石材、铜、白钨三种,其中饰面用石材保有资源储量1.78亿立方米,占全国的9.2%;铜保有资源储量350万吨,占全国的5.6%;钨保有资源储量33万吨,占全国的6%。我市在全省具有优势的矿产有铜、钨(白钨)、硫铁矿、玻璃用砂、建筑用砂五种,其中铜占全省的27.69%,居全省第二位;钨保有资源储量占全省的29.15%,居全省第二位,白钨矿在全国居第二位;硫铁矿保有储量5962.5万吨,占全省的39.26%,居全省第一位。我市具有区位优势的矿产主要有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建筑用砂,其中建筑用砂及玻璃用砂资源量4.4亿立方米,居全省首位;水泥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2.9亿吨,占全省的18.26%,居全省第四位。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概况
经过四十多年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九江相继发现矿产地680处,其中普查以上204处,一些重要的大中型矿床达到详查和勘探工作程度。九江—瑞昌、德安彭山、修水香炉山、武宁大湖塘、星子北部等重要成矿区,经过多轮综合地质调查与勘查工作,控制程度相对较高,已建成一批重要矿山,通过深入工作,这些矿山外围和深部找矿前景良好。九瑞地区铜矿远景资源量300万吨以上,是长江中下游最具潜力地区之一;香炉山、大湖塘矿田钨矿远景资源量40万吨以上,是我省乃至全国重要钨矿接替资源勘查基地。其它成矿区勘查程度较低,通过勘查有望发现一批新矿产地。
我市主要矿产总体勘查程度较高,其中铜、钨、锡、锑、金、银、硫铁矿、煤、水泥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大理岩、板岩、玻璃用砂等矿产勘查控制比较系统,这些矿产储量大多数现在可以开发利用,一部分随着矿业政策调整和技术进步也将陆续进行开发利用。通过提高地质勘查程度,许多矿产资源储量将进一步增加,为我市今后10年的发展提供资源保证。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矿山企业现状:全市现有矿山企业903家。其中,大型矿山企业3家,中型矿山企业8家,小型矿山企业892家,矿山企业从业人数26728人。大中型矿山主要是有色金属和水泥原料矿山,小型矿山主要是煤、砂石、高岭土和砖瓦用粘土等非金属矿山。
2、开发利用现状:全市已利用矿种40种,已开采矿区903处。2000年开采矿石总量2864.72万吨。其中,铜矿采选能力100万吨/年,年产矿石量88.11万吨,生产铜精矿含铜1.2万吨;钨矿采选能力48.2万吨/年,年产矿石量37.65万吨,产钨精矿(WO3>65%)3000吨,部分加工成仲钨酸铵;花岗石年开采量9万立方米,部分加工成板材和装饰品;板岩年开采量为8万立方米,主要产品为饰面用石材。
矿山“三率”指标,采矿回收率除锡、锑矿、高岭土矿在80%以下外,煤矿在70%-98%,其余矿产均在80%以上。选矿回收率锡、锑、金、钒矿在80%以下,铜矿在72%-86%,钨矿在74%-90%。“三率”水平国有矿山企业高于个体、私营矿山企业。
全市金属矿床中共伴生矿产多,回收利用价值大。目前,国有大型矿山综合回收率在76%-80%,但多数中小型矿山综合回收利用率偏低。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到2000年底,全市矿山累计存放废(矸)石2261.84万吨,尾矿存放总量218.22万吨。2000年我市矿山废(矸)石处理量236.36万吨,固态尾矿处理量96.22万吨,液态尾矿处理量104.26万吨。全市矿山占地总面积为75.03平方公里,矿区应复垦总面积6.23平方公里,已复垦面积为1.53平方公里,占应复垦面积25%,少数矿山发生因采矿活动形成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矿山规模化开采程度不高。矿山布局不合理,点多面广,大矿小开,部分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缺乏市场竞争力。
2、集约化程度低,资源利用率低。由于粗放式开发,大部分矿山以初级矿产品为主,矿产品深加工产业延伸不够,产品附加值不高,综合回收率低。存在采富弃贫,优矿劣用,急功近利的现象。
3、一些中小型矿山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乱采滥挖,无序排放,“三废”治理欠帐过多,闭坑矿山未按要求进行复垦,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比较严重。
4、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与综合管理亟待加强。矿管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目前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5、地质勘查投入不足,部分矿产缺乏接替资源。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矿产资源需求趋势分析
市委、市政府提出“九江在江西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给矿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预测今后十年,对铜、铅、金、银、水泥用灰岩、耐火粘土、高岭土等矿产的需求连续增长;对钨、锡、锌、锑、煤、硫、玻璃用砂、建筑用砂、花岗岩等矿产的需求也将增长。我市主要矿种铜、铅、锌、钨、锡、钼、金(伴生)、银、硫、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砂、建筑用砂、花岗岩等矿产具有较大资源潜力,增加地质勘查投入,将有助于提高资源的可供能力。
(二)产业结构调整对矿业开发的影响
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国家鼓励生产深加工高附加值的矿产品,鼓励开采铜、金、银、铅、锌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萤石、高硫煤矿。产业结构调整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优势矿产的开发。到2005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电解铜能力将扩大到40万吨/年,2010年实现60万吨/年,加快城门山铜矿开发,扩大武山铜矿规模势在必行。到2005年,江西亚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庐山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形成年产水泥460万吨的生产能力;同时石材工业基地的规模化建设将加快花岗岩、板岩开发,通过对钨、锡、锑、硫、白云岩等优势矿产精深加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使资源产业链进一步延长,下游产品品种不断扩大,实现矿产资源的最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科技进步对矿产品供需形势影响
充分利用科研成果寻找替代资源,对尾矿进行综合回收利用,使原来的废石变成矿石,使一些非传统的矿产资源得到了充分开发利用,从而缓解了一些短缺矿种供不应求的矛盾。例如:应用超细粉末碳酸钙制作彩色水泥涂料,可使我市方解石矿产资源发挥极大作用,节省投资、降低能耗;应用玻璃用砂去杂提纯的科研成果,使我市玻璃用砂矿产资源量大大增加,开发利用前景广阔。
(四)矿产资源供需形势预测
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市优势矿种铜矿的开采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由于我国对铜金属需求的增长和国家鼓励开采铜矿的政策以及我市铜矿床中共、伴生矿产与有益组份丰富,综合开发利用效益显著。因此,铜矿开发在受到“入世”冲击的同时,又孕育着较大的发展机遇。
钨、锡、锑、萤石属限采矿种,对钨矿资源必须加强保护,严格执行国家配额制度,严禁采富弃贫;提高资源储备能力。要在保护和限采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工业,提高附加值,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水泥、石材等非金属矿产品的关税在“入世”之后大幅下调,为适应市场供需形势,我市水泥产量到2005年将增加到500万吨,(保有资源储量2.9亿吨);熔剂用白云岩增加到200万吨(保有资源储量3.6亿吨),花岗岩增加到7.24万立方米(保有资源储量5547万立方米),高岭土矿增加到30万吨,原煤增加到30万吨,建筑用砂增加到1111万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增加到407万立方米(保有资源储量1.21亿立方米)。
(五)我市矿产资源可供性分析
从开发现状和资源保证程度分析,我市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两大支柱矿业符合市情,前景广阔。但石油、能源矿产则主要依赖区外资源。到2010年,我市矿产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矿种有钨、铜、硫、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
冶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能够基本满足的矿种有锡、银、铅、锌、萤石。不能保证的矿种有锑、金、高岭土、煤。短缺的矿种是石油、铁、锰、石膏、磷等。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开发为重点,提高矿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走绿色矿业发展道路,增强九江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九江市矿产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实际,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当前和长远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实现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矿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原则。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创新,构筑矿业开发技术创新体系。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发展矿产品的精深加工,提高企业的综合开发效益和竞争能力。
(三)坚持效益统筹,环境优先原则。注重资源节约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坚持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管理相结合原则。注重发挥市场需求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政府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合理配置的有机结合。
(五)坚持依法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原则。坚持做到管理与服务同行,严格依法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寓服务于依法管理之中,做到政策可行,方法得当,措施有效,管理到位,使规划成为政府有效管理矿产资源的政策依据。
(六)坚持发挥本地优势,加快优势矿产发展原则。充分发挥我市矿产资源丰富、工业配置程度高的优势,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同时搞好其它矿产协调发展;发挥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矿产品的贸易流通,繁荣矿业经济。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为九江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证,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矿业经济新体系,实现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2005年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公益性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相结合,以铜、钨、锡、锑、铅、锌、萤石、石灰岩为重点矿种,加强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提交新发现矿产地7-8处。提交铜资源储量50万吨、钨资源储量5万吨、锡资源储量10万吨、金资源储量20吨、锑资源储量5万吨、铅锌资源储量60万吨,提交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资源量2亿吨。非金属矿产勘查取得较大进展,力争在矿种、工艺和技术方面有新的突破,提交一批品质高、规模大的建材非金属矿产地。
2、矿业经济总量目标:到2005年固体矿产矿石生产总量达4000万吨(金属矿石400万吨,非金属矿石3600万吨),全市采选矿业产值10亿元(金属矿5亿元,非金属矿5亿元),较2000年增长135%,年平均增长27%。矿业总产值达30亿元(采选10亿元,矿产品加工业20亿元),年平均增长22%。有色金属、建材非金属矿产两大支柱产业起到龙头作用,饰面用石材、水泥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业有较大发展,支撑地位逐步提高。
3、矿业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目标:建成4个市级矿业经济区和8个矿产工业基地。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山实行联大靠大,集团化经营。重点建设武山、城门山铜矿基地,香炉山白钨矿基地,彭山锡矿基地和萤石矿基地,瑞昌码头黄岭水泥用灰岩基地,住岭、黄岭熔剂用灰岩基地,星子石材基地和鄱阳湖及周边建筑用砂基地。大力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继续做大做强江西亚东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赣宁钨加工厂和武宁有色冶炼厂,改建和新建武宁锑矿冶炼加工厂、星子板材加工企业。同时要使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4、矿产资源开采综合利用与保护目标:矿产资源开采“三率”水平有明显提高。开采回采率提高3%-5%,选矿回收率提高2%-5%。坚持贫富兼采,综合回收的原则,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利用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尾矿、低品位矿,难选矿中有用组份综合回收技术有新的突破,加强对非传统矿产和暂不能利用矿产的保护与开发研究。矿山数量减少1/3,到2005年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600个以内,关闭不符合办矿条件的矿山,促进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基本改善,矿山“三废”排放必须稳定控制在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之内,矿山土地复垦率达25%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25%以上。在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不审批对生态环境有破坏性影响的采矿权。申请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以武山铜矿为试点,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推广江西亚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封闭静电除尘环境保护治理技术和城门山铜矿全管路封闭式废水治理技术。建立和健全矿山环境监控网络,监测矿山地面沉降、塌陷,防止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监测网络体系,动态跟踪规划执行情况,监督规划目标和措施的落实,使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始终按规划要求进行。
7、矿产资源管理目标: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矿业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规范有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矿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三)2010年远景目标
1、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完成重点成矿远景区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提供若干处可供现有大中型矿山的接替资源基地。
2、到2010年采选业产值和矿业总产值较2005年翻番,建成以铜、钨、锡、花岗岩、板岩、石灰岩、大理岩等矿产为依托的矿产工业体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矿产品深加工产值比重有较大提高,逐步建成若干个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矿产工业基地。
3、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完善规范矿业权市场,促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得到落实,矿山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矿业开发向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科学有序开发,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保护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的轨道,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战略性矿产勘查投入同时,开辟社会投资领域,加强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寻找一批新矿产地,探明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主攻矿种与重点勘查区
(一)主攻矿种
1、金属矿产:主攻铜、金、银、锡、铅、锌、钨、锑等矿产;
2、非金属矿产:主攻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优质花岗岩,兼顾特色大理岩、玻璃用砂(硅质岩、石英砂岩)、地热、萤石、高岭土和矿泉水等。
(二)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区
1、九江—瑞昌重点勘查区:主攻铜、金、银、铅、锌、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兼顾重钙粉体原料矿(优质石灰岩、方解石)、地热。
——开展城门山铜矿区边缘、武山铜矿深部、邓家山矿区普查,争取提交铜资源储量50万吨,伴生金20吨,银500吨。开展通江岭—东雷湾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矿产勘查,提供三处大型非金属矿基地,提交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2亿吨,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储量500万吨。
2、彭山—云山重点勘查区:主攻锡、铅、锌,兼顾锑、萤石、地热等。
——彭山地区锡、铅、锌资源调查评价。加强培家垅、曾家垅、张十八、葛洪山等矿区及其外围锡、铅锌矿调查评价,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铅锌资源储量50万吨,提交2-3处可供勘查开发的矿产地。
——云山地区锡、铜资源调查评价。通过对邓家山、易家河(桐木坑—余白田)、庵塘等矿点或异常区开展预查,并择优普查,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
3、大湖塘—香炉山重点勘查区:主攻钨、锑、金、银,兼顾锡、铜、钼。
——加强大湖塘矿区及外围钨矿、锡矿和共生铜、钼矿调查评价,提供2-3处可供进一步勘查开发的矿产地,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钨资源储量5万吨,并提交铜、钼、金资源储量。
——开展清江、石渡锑矿勘查,提交锑矿接替资源储量5万吨。
——加强香炉山矿区及外围预测验证和普查,争取新增钨(白钨矿)资源储量5万吨,银资源储量1000吨,铅锌资源储量10万吨。
4、星子—湖口重点勘查区:主攻花岗岩、板岩、建筑用砂,兼顾地热、矿泉水、高岭土。
——加强星子县及庐山区优质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加强环湖区石英砂及建筑用砂的商业性勘查,为本市建材工业发展提供大型资源基地。
二、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㈠国家出资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1、“十五”期间安排九岭——障公山铜金矿资源调查评价,工作项目为:云山地区锡铜资源调查评价、大湖塘锡(钨)资源调查评价和土龙山——杨梅尖金矿资源潜力调查,清江—石渡锑矿资源调查评价。预期成果,提交2-3处锡金矿新发现矿产地,提交远景资源量锡20万吨,钨10万吨,锑5万吨,金20吨。
2、“十五”期间开展百福脑——培家垅锡金矿普查,张十八铅锌矿详查和城门山边缘铜银矿普查。宝山西缘刘家锑矿、四方余锑矿普查,小溪山萤石矿普查。预期成果提交3处勘查评价基地,提交333资源量铜50万吨、银500吨、锡5万吨、锌4万吨、萤石50万吨、333+122b资源储量铅锌50万吨。
㈡地方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由省、市、县筹资用于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建材非金属矿产调查评价。星子、瑞昌、修水、德安及环鄱阳湖地区优质饰面用花岗岩、优质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大理岩、优质水泥用灰岩勘查评价,力争在这些矿产评价上取得重要进展。
2、开展重点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建立监测网络。
3、系统进行全市县级以上城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
三、商业性矿产勘查
以资源濒临枯竭的老矿山和保有储量不足的矿种为考虑重点。前者主要由矿山筹资,后者主要是引资投入,政府采取鼓励措施,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主要项目如下:
(一)九瑞地区:开展洋鸡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勘查,提交金基础储量及资源量5吨;丁家山边缘铜硫金矿勘查,提交基础储量:铜2万吨,硫300万吨,金2吨。
(二)修水西部地区:土龙山深部及东缘金矿勘查,新增金矿储量3吨。
(三)星子地区:星子地热勘查,新增1000吨/日供热水能力。
四、矿产资源勘查对外开放与合作
(一)全面开放我市矿产勘查市场,加强招商引资勘查优势矿产资源,以勘查带动开发。
(二)大力推进我市矿产勘查市场建设,加强管理与监督,引进公平竞争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地勘单位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出资,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及远景评价工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得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
(三)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和资源型企业走出去从事商业性勘查,获取资源使用权,建立资源基地。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支持矿山企业对矿区深部和外围进行商业性勘查,寻找接替资源。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保持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到2005年,我市固体矿产矿石生产总量控制在4000万吨左右,到2010年,矿石生产总量控制在7000万吨左右。建成有色金属、建材非金属两大支柱矿业,化工原料、冶金辅料、水气类矿产开发打开新局面。
(一)能源矿产:限制开采煤,禁止开采含铀超标的石煤。对煤矿实行集约化开发,2005年内保持25-30万吨/年生产能力;对石煤加强应用技术和环境污染防治研究。
(二)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锌(铅)、金、银矿,限制开采钨、锡、锑,综合利用铋、钼、镓、镉、碲矿。
1、铜矿:规模开发城门山铜矿,到2005年生产能力达日处理矿石2000吨,武山铜矿到2005年生产能力达日处理矿石3000吨,2005年城门山、武山两矿山金属铜产量2万吨/年。
2、锌(铅)矿:规模开发张十八铅锌矿,加强城门山铜矿和武山铜矿中铅锌的综合回收利用;年产锌(铅)2万吨。
3、金矿:积极寻找接替资源,保持吴家、洋鸡山、丁家山、土龙山等金矿山的生产能力,积极搞好武山、城门山铜矿伴生金的综合回收利用。
4、银矿:加强武山、城门山、香炉山等大型矿山共伴生银矿的综合开发与回收利用,搞好白杨畈银矿、金鸡窝银矿开发利用。
5、钨矿:严格控制开采总量(钨精矿4000吨/年以内),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香炉山钨矿、武宁县钨矿、阳储岭钨矿和昆山钨矿进行整合,加强资源储备保护。
6、锡矿、锑矿: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做到统一规划、计划开采、规范经营和限产保值。
(三)非金属矿产:鼓励开采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高岭土、陶粒页岩等矿产;限制开采萤石、砖瓦用粘土(占用耕地)等矿产。
1、水泥用灰岩:以亚东水泥、庐山海螺水泥二家企业为依托,开发二大水泥用灰岩基地,2005年两大水泥生产基地形成年产460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
2、熔剂用灰岩:开发瑞昌黄岭、东雷湾高钙和中镁熔剂用灰岩,稳定住岭灰岩矿开发,建设宝钢、武钢、南钢熔剂用灰岩基地,2005年形成30-50万吨/年规模。
3、饰面用板材:建设星子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大型生产基地和修水竹坪板岩、清水岩——船滩饰面用大理岩基地,形成5万立方米/年生产能力。
4、陶粒页岩:加强应用开发研究和推广工作,力争2005年起步建设九江陶粒制品生产企业。
5、硫矿:在铜矿开采时综合开发利用伴生硫。
6、萤石:控制开采总量,萤石年生产出口矿石量控制在6万吨。
7、建筑用砂石:科学合理开采建筑用石料,防止高品质非金属矿降低为一般石料开采,严禁将熔剂或水泥用灰岩作为一般石料开采。规范鄱阳湖采砂,使之保持适度规模。
8、砖瓦用粘土:禁止在可耕地内开采粘土,2005年砖瓦用粘土开采总量下降到80万立方米/年,2010年达到禁用粘土制作砖瓦。
9、高岭土:鼓励开发优质高岭土。但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高岭土矿严禁开采。
(四)矿泉水、地热矿产:鼓励对优质矿泉水和地热资源进行开发。
1、矿泉水:我市偏硅酸矿泉水资源丰富,应加大工作力度,形成规模开发,2005年建成3万吨/年虞家河——海会矿泉水生产基地。
2、地热:合理规划星子温泉地热开发,同时开发瑞昌武蛟、永修易家河等交通、旅游条件较好地区的地热资源,为旅游业、养殖业的发展服务。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规律、矿业经济现状和区域经济发展布局,结合省矿产资源规划及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提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布局为4个矿业经济规划区,重点建设8个矿产工业基地。
(一)九江——瑞昌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瑞昌市东北部,九江县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铜、硫、金、银、铅锌、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饰面用大理岩等。建成三个重要矿产工业基地。
——城门山、武山铜矿原料基地:2005年实现铜金属产量2万吨/年。
——瑞昌码头——黄岭水泥和熔剂用灰岩生产基地:2005年生产水泥460万吨,建成30-50万吨/年熔剂用灰岩矿山一处。
——九江硫化工原料基地:在武山、城门山铜矿开发时,综合利用伴生硫,2005年形成硫精矿40万吨/年生产能力。
(二)彭山——云山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德安县西部、永修县西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锡、锑、萤石、铅锌,建设二个矿产工业基地和一批中小型矿山企业。
——彭山锡矿生产基地:以香港方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尖锋坡锡矿为骨干,2005年形成产锡精矿2000吨/年生产规模。
——德安萤石生产出口基地:实行计划控制,保持6万吨/年生产出口能力。
(三)香炉山——大湖塘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修水县东北部,武宁县西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钨、锑、高岭土等,建设1个钨矿生产基地和2个钨、锑生产加工企业。
——香炉山白钨矿生产加工基地:到2005年建成生产钨中级产品的采选冶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计划,钨制品控制在4000吨/年以内。
(四)星子——湖口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星子县、庐山区及湖口县、都昌县、永修县。主要开发矿种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建筑用砂、陶粒页岩、高岭土、地热、矿泉水等,建设2处非金属矿特色产业基地。
——星子饰面用板材生产加工基地:集约化经营,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建成年产10万平方米的大型花岗石板材加工企业,建成大型板岩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
——柘机——老爷庙玻璃用砂、建筑用砂生产基地:研究开发玻璃用砂去杂提纯技术,联合大型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建成一处大型玻璃用砂原料基地。合理开发鄱阳湖建筑用砂资源,保持产能2000万吨/年,使之成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大型供应建筑用砂基地。
三、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以江西省矿产资源规划为指导,根据我市资源特点和开发现状及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将我市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进一步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一)分区划定依据
——鼓励开采区:矿产资源丰富,为国家急需、市场前景好的矿种;矿产分布相对集中,易于规模化经营;能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限制开采区: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发,市场供大于求的矿种;开采技术条件或综合利用条件不成熟,开发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资源量有限的矿产。
——禁止开采区: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开发,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矿种;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破坏;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禁止采矿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限定范围区,军事禁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有关法律规定的公路、铁路、重点水库、重要水源地的一定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开采区域。
(二)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的划分
全市共划定鼓励开采区(K)6处、限制开采区(X)9处、禁止开采区(J)13处、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B)3处,其它地区为允许开采区。
Ⅰ、九江——瑞昌矿业经济规划区
K1:码头——东雷湾水泥用灰岩、熔剂灰用岩、饰面用大理岩开采区
K2:武山——白板畈——洋鸡山——丁家山铜、硫、金、银矿开采区
K3:城门山——金鸡窝铜、硫、银(金铅锌)矿开采区
X1:新塘煤矿限采区
J1:铜岭古采矿遗址保护区禁采区
J2:涌泉洞风景点禁采区
J3:狮子洞风景点禁采区
X2:余家桥——塘山煤矿限采区
X3:泉坪——坑背煤矿限采区
Ⅱ、彭山——云山矿业经济规划区
X4:彭山——宝山锡、锑、萤石矿限采区
X5:桐木坑——邓家山锡矿限采区
J4:柘林湖风景区禁采区
J5:云山风景名胜区禁采区
Ⅲ、香炉山——大湖塘矿业经济规划区
X6:香炉山钨矿限采区
B1:香炉山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J6:南崖石煤禁采区
X7:清江——石渡锑矿限采区
X8:大湖塘——昆山钨(锡)矿限采区
B2:大湖塘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Ⅳ、星子——湖口矿业经济规划区
K4:虞家河——大排岭矿泉水开采区
K5:东牯山——玉泉山花岗岩、板岩开采区
K6:柘机——老爷庙玻璃用砂、建筑用砂开采区
J7:九江市城区禁采区
J8:庐山风景名胜区及地质遗迹保护区禁采区
J9:马回岭机场禁采区
J10:吴城候鸟保护区禁采区
X9:阳储岭钨矿限采区
B3:阳储岭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J11:石钟山风景点禁采区
J12:龙宫洞风景点禁采区
J13:桃花岭自然保护区禁采区
禁止开采区还包括国家和省、市划定的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区、九江港区、九江石化总厂作业区,京九、沙大铁路和建成后的铜九铁路以及昌九、九景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各县(市)城区、重点城镇规划建设区。
(三)各规划分区的政策措施
各规划分区在合理开发、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开采区内整合有序,适当提高开采强度,增加产量;限制开采区内收缩控制,按分配指标,不得扩大产量,同时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矿山企业。禁止开采区内关停矿山,停止一切采矿活动。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内不准新建矿山企业,不准扩大现有矿山规模,从严办理采矿延续登记;在其它允许开采区内采矿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总体做到严格限制,逐步淘汰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关闭非法及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四、矿业开发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矿业开发规模调整方向:铜矿、钨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砂等矿山实行联大靠大、集团化经营;饰面用板材采取内引外联、合资合作或组建上市公司;煤矿、建筑用砂石实行整改联合,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砖瓦用粘土因地制宜、压缩总量、限制开发、逐步实现非粘土替代。
制定我市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一律不批准设置采矿权。
严格控制矿山总数。引导小矿山、矿点通过联合兼并,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到2005年全市矿山数量比2000年减少三分之一,到2010年再减少三分之一。即到2005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600处以内,2010年控制在400处以内。压缩指标具体落实到县(市、区),制定规划矿山数量名单。压缩重点是限制开采的矿种,其中钨矿山从11处压缩到2005年9处,2010年4处;煤矿从44处压缩到2005年31处,2010年15处;建筑石料矿从425处压到2005年200处,2010年100处;砖瓦粘土矿由268处压到2005年150处,2010年基本实现砖瓦原材料非粘土化。
(二)矿产品结构调整方向: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提高矿产品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计划的降低出售原矿和初级产品比例。在赣宁钨钼加工厂和武宁锑冶炼厂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改造,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新产品,在规划期内实现钨、锑由销售精矿和初级产品为主向生产钨、锑精深加工制品为主的转变;引进锡分离技术和氟产品加工技术,提高锡矿综合回收率和萤石矿产品附加值;石材加工在2010年内建成大、中规模的花岗岩、板岩、大理岩板材加工厂,以销售饰面板材为主,兼顾工艺品加工生产。粉体材料到2005年建成较大规模重钙超细粉体材料加工企业。
(三)矿业技术结构优化:引导乡镇煤矿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道路,进行技术改造,更新采矿设备,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安全保障;水泥工业以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为样板,引进先进生产技术设备,淘汰立窑生产线,以规模化经营提高效益;淘汰落后有害污染的技术工艺;加强矿山开发中环保、安全、灾害防治、复垦技术开发,保证矿业可持续发展。
五、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要求新建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条件: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要求,开采规模符合本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并且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符合本规划规定的环保要求条件。
(二)资质条件:凡新设立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与矿山开发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设备、资金保障和管理措施。
(三)技术条件:具有经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批准颁发的矿山企业安全合格证和矿山安全生产方案;矿山开发技术经济指标、“三率”指标、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对正在生产的矿山,以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为目标,确定合理的经济开采品位,对目前暂不宜开采的低品位、难选冶矿产,应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加强共伴生矿产和有益组分的回收利用;加强非传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大型矿山“三废”利用和尾砂中有用组分二次回收;玻璃用砂去杂提纯技术应用;陶粒及其砌块应用开发等。
(二)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水平:根据规划目标,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主要矿种到2005年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分别较2000年提高3%-5%,锡、锑(钒和高岭土)矿应有更大幅度的提高,2005年大中型矿山采选回收率要达省内先进水平,到2010年总体采选回收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为此,要提升矿业科技水平,尤其是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要学习、引进采用国际先进工艺,同时要加强矿山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矿山采选回收率指标落到实处。
第六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认真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二)加强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矿山规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
(三)监督与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选择重点矿区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二、新建矿山
(一)新建矿山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在本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设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性破坏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选(冶)金、砷、铅锌、硫矿;禁止开采含硫大于3%的煤矿;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二)严格新建矿山采选设施与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新建矿山必须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技术。矿山建设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山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规定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矿产勘查阶段须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预测矿产资源开采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治理建议。矿山闭坑阶段必须对矿山环境进行达标治理。
三、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一)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对不执行矿山环境保护法规和破坏矿山环境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格控制“三废”排放
制定科学合理的“三废”治理方案,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合理规划矿山布局与功能分区,绿化矿区,改革采选工艺,抓源治本,提高矿山废水循环利用率,化害为利。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废渣排放必须设立专门的场所。鼓励矿山企业对“三废”实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2005年前矿山“三废”必须按国家或省、市的标准达标排放。
(三)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和矿山地质灾害预报系统。加强对因采矿活动而诱发的地面沉降、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资源污染、水土流失等灾害监测与预报,制定应急预案。
(四)增加矿山环境保护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科学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引导矿山建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促进矿山企业自觉有序地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程
(一)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
组织全市闭坑矿山调查,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2005年前重点安排治理以下矿区:
1、洋鸡山金矿、土龙山金矿:目前基本处于闭坑阶段,重点是排土场、尾矿库治理、露天采场护坡、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2、古市砂金矿:处于大片农田保护区内,重点是复垦复耕及河道恢复与岸坡治理。
3、九江县大塘~阳西采石场:处于昌九高速公路旁以及庐山自然保护区内,必需闭坑,并进行植被恢复。
4、湖口马影采石场、瑞昌盛秀水泥厂采石场:处于国道近距离内,应闭坑进行植被恢复。
(二)现有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
“十五”期间,在全市矿山中推广先进的环保治理示范工程,重点是九江~瑞昌、修水两大矿业规划恢复治理保护区。
1、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及厂区:矿山规范开采,封闭式破碎运料,低尘作业,“绿色工厂”等系统环保措施,均为推广环保示范工程。
2、城门山、武山铜矿区:重点治理废石场、尾矿库和“三废”排放。对高阶段废石场应加强监测管理,避免发生地质灾害。对地面塌陷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对采选和“三废”加强综合治理,进行达标排放。
3、香炉山、大湖塘钨矿区:重点治理废石场、尾矿库、“三废”排放,防止矿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4、瑞昌~武宁~德安煤矿区:对固体废料采取集中堆放和回填方法治理,对废水采取沉砂、石灰、明矾中和沉淀方法,对崩塌、塌陷等地质灾害采取避让和工程治理措施,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5、星子大排岭、庐山区海会、武宁石门楼高岭土矿区:重点治理开采废石和选矿废水。对废石采取集中堆放,对选矿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减少水源污染,采取机械化作业,防治水土流失,强化植被恢复,确保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6、星子横塘板岩矿区:关闭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采矿点,实行规范开采,引进先进的切割技术,提高成材率,有计划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7、德安县彭山锡矿区:重点治理“三废”,提高采、选技术,淘汰原始落后的工艺,采用机械化作业,加强水的治理和循环使用,对采场和废石场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8、零星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矿区:采取规范低台阶开采,引进先进的机械空心砖生产技术,逐渐淘汰原始的砖瓦生产工艺,对采场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对公路和村庄附近的高陡边坡采取防治措施,预防崩塌、滑坡灾害发生。
(三)重点矿山尾矿库及“三废”综合治理工程
规划期内重点安排对武山铜矿和香炉山钨矿尾矿库以及“三废”进行综合治理,通过示范工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使矿山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恢复。
1、武山铜矿:对尾矿库进行扩容,对“三废”排放进行治理,对部分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改进选矿技术,加强废水治理及循环使用,减少污染源。
2、香炉山钨矿:实行整体规划开采,统一采选,废石按规定地点堆放,废水统一处理排放。加强对采场的监测,预防次生地质灾害发生,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四)矿山塌陷防止与治理工程
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认真做好防止采空区塌陷的工作,从采矿技术、建筑物结构保护、预留保安矿柱防止塌陷等方面制定综合防范措施,达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对已发生矿区塌陷的地方,要根据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其中武山铜矿区内黄桥农业中学、罗坑煤矿塌陷是重点治理工程。
(五)小水泥厂环保治理工程
大力推广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的环境保护经验,建设花园式矿山企业,对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水泥厂逐步进行关停。
第七章 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一)本规划经九江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具有法定效力,规划目标纳入九江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
(二)九江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规划的主管机关,负责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时,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根据本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各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规划主要指标要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同意,上报批准后实施。
(五)建立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市、县(市、区)二级矿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建设,并与省、部矿产资源信息系统联网,以规划管理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新体制和新机制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以合理利用与保护资源为目的,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新型资源管理体制。加强矿产勘查管理工作,搞好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的协调与服务,合理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矿业权市场,组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法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培育矿业技术市场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组建并完善矿业开发咨询中心,促进我市矿业市场健康发展。
(二)改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积极利用外部资金、资源和市场,扩大矿业对外开放领域,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吸引外部资本,尤其是大企业集团来我市进行探矿和采矿。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品精深加工,修订《九江市矿产资源开发指南》等指导性文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限制个体私营企业市场准入的不合理规定,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鼓励我市优势矿山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走联合、联大、联强的发展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矿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提高我市矿业经济整体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引导中小矿山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四)优化投资环境,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市矿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优化的法律政策环境。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原则,提高工作效益,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通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矿业发展。
三、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规划实施
(一)编制九江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目录;编制九江市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制定优先发展的矿业开发项目和技术创新引进目录。
(二)制定优惠政策,促进规划实施。对资源综合利用成果显著,开发利用尾矿、低品位矿,难选冶矿,开发矿产品精深加工和带动本地资源开发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扶持和引导矿山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关停并转;对运用新技术、新成果开发利用资源,实施产品创新的矿山企业要在信贷上加强支持,技改上加强指导,规费上给予优惠,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以知识产权入股矿业开发。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和扶持科技含量高、高效低耗、环保型矿产品加工项目。
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察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地方性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和规章建设,根据国家、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规划要求,制定《九江市采矿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九江市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九江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行。
(二)加强《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广普及矿产资源法律知识,搞好矿产资源规划宣传贯彻,提高各级领导对矿法和规划的认识,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矿山企业和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开展矿产资源形势与矿产资源国情教育,在全民中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规范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行为。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管理必须以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业开发行为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采与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采矿权设置与审批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安排,矿区总体规划、矿山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要列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三率”未达标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造成资源损失或破坏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环境影响准入条件,在办理采矿登记时,要交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行保证金;生产矿山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治理;闭坑矿山必须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导矿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工作。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地质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高资源储备能力。通过营造良好的政务和社会环境,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地质勘查投入,重点查明主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潜力,把勘查资金和技术力量集中到国家紧缺、市场急需的矿种上来,加强铜、钨、金、锡、锑、铅锌、水泥用灰岩、花岗岩、大理岩、板岩等矿产的调查评价。大力推进优势矿产勘查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加速找矿成果的转化,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实现矿产勘查新突破,保持矿业发展后劲。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限期淘汰现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增加政府和企业对科技投入。优先安排矿山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的装备与工艺项目;重点突破低品位、尾矿、难选矿开发利用技术,资源二次开发利用技术,非传统矿产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支持重点矿山企业和冶炼加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与工艺,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建立产学结合、智力密集、自主开发的高科技基地,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矿业经济发展。
(三)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和城市地质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加大对基础地质工作的投入,重点开展重要农业经济区、城镇居民集中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信息技术、高精度探测技术和测试技术等现代技术的作用,全面提升地质工作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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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4月28日以粤公通字〔2010〕13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公安厅对提供有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有功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并做好举报人员身份资料保密。

  第三条 举报人提供有效犯罪线索,是指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未被执法机关发现之前,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广东省公安机关举报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四条 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及其家属或者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控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范围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线索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线索。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准确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线索对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足够的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破案活动,举报人能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获制假窝点,举报情况与查证犯罪事实相符;

  (二)二级举报。举报线索对侦查破案发挥重大作用,举报线索对认定违法事实较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破案后查证的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认定,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公安机关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证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对没有犯罪事实、模糊不清的举报线索,不得给予奖励金。

  第七条 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制假设备及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标准分别确定“奖励金基本金额”。“实得奖励金”=“奖励金基本金额”ד举报等级权重”。

  一级举报权重为100%,二级举报权重为80%,三级举报权重为60%,四级举报权重为40%。

  (一)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奖励5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奖励8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不满五十万元的,奖励1万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不满一百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五万件以下,奖励2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十万件以下,奖励3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二十五万件以下,奖励5000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十五万件以上,五十万件以下,奖励8000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十万件以上,奖励1万元。

  (三)现场查获制假设备的奖励金。

  1、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下生产设备的,奖励5000元;

  2、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的,奖励1万元;

  3、查获一百万元以上生产设备的,奖励1.5万元。

  (四)举报人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金每协助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奖励2000元。

  每宗案件的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八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举报奖励金原则上在破案行动后4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支付。

  第十条 举报人对发放举报奖金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申诉。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制造、销售假冒烟草专卖品的奖励,由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计算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2004]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各驻闽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由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为有效处置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应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困难甚至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加快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积极运用教育的方法,疏导的手段,多做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2.2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2.3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1.2.4协调配合。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相结合。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灾害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为主力军,志愿者队伍及社会力量为补充,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应急组织体系。

  1.2.5依靠科学。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和处理水平,以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2.6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1.3适用范围

  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适用本预案。

  2.分类和响应级别

  2.1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2.1.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干旱、冰雹、大雪、寒流、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1.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2.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1.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港澳台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2.2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级别:

  Ⅰ级响应。发生跨设区市或我省难以控制并有向全省或周边省份扩散的态势,超出设区市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省政府应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国务院增援、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需要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或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响应。发生跨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本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能力,需要设区市或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响应。发生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能力,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或需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设区市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Ⅳ级响应。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省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作为省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该委员会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承担和履行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2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

  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领导小组、中心(如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等)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省政府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现代化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3.3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

  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编制和完善专项的、部门的和单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依据工作职责,承办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县(区)处置Ⅲ级响应的突发事件;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报警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办理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3.4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省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省政府领导、设区市主要领导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应急机构有关人员组成。省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Ⅰ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 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电力、通讯、道路、水运等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组:由省卫生厅、农业厅、环保局、福建海事局、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等。

  人员安置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警戒与治安组:由省公安厅和武警等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交通管制组: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民航管理局、福建海事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空中交通和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应急通讯组:由省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和各电信运营企业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讯网络畅通;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

  综合信息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新闻发布组: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管理工作(详见本预案5.7新闻报道)。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省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厅、财政厅、民政厅、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现场抢险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技术咨询组:由省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组:由省外事办、台办、侨办、省政府新闻办、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以及处理港澳台及外国媒体采访等工作。

  突发事件调查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能负责牵头组成突发事件调查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突发事件评估组:由省人民政府或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的各个处置环节,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决定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卫生厅、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保管遇难者的遗体;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保护措施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咨询提供服务和安排;勘查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3.5应急机构

  各级消防(119)、公安(110)、医疗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海上援救(12395)、电力抢修(95598)、污染事故(12369)、保险公司等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明确和公开24小时报警(应急响应)电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预测、预警发布和报告

  4.1预测

  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4.2预警与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省直各有关主管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应急预案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原则、条件和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备用措施,明确预警方式、方法、渠道、时间、工作要求、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向公众发出警报的方式和方法。凡需要向社会发布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预警警报的信息,在发布前1小时应先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政府新闻办。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必要时还可以利用手机短信方式向社会发布。发布预警警报或紧急公告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自我保护措施,以及使用的疏散路线和避难所等情况。

  4.3报告

  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省政府已建立省政府值班管理系统,负责接收全省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中直驻闽有关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系统,要与省政府值班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省政府总值班室应将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及时编辑《值班重要情况呈报件》或《值班信息呈阅件》,报送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有关领导。(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63号、闽政办〔2002〕158号文执行)

  4.3.1事发地应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通报周边地区的相关单位。

  4.3.2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省政府、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报告。

  4.3.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和下级部门上报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接报的情况与相关的情况。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4.3.4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到现场后,应客观、真实、及时地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动态报告现场情况。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通过网络等途径上报。首报突发事件,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作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4.3.5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问题,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对外进行联系,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善后事宜;涉及到港澳台、华侨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省涉外部门、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按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置,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对外进行联系。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3.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5.应急响应

  5.1应急准备

  5.1.1Ⅰ级预警响应。Ⅰ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实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事态。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处置隐患和险情等进展情况。

  5.1.2Ⅱ级预警响应。Ⅱ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动态。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应对和启动应急预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并及时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应急工作准备情况,以及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等情况。

  5.1.3预警解除。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5.2分级响应

  5.2.1Ⅰ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Ⅰ级响应的:

  事发地各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成立设区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续报最新情况。对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先行负责处置,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做好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处置建议或意见。情况特别紧急时,可按省专项应急预案先行采取有关的紧急措施,然后再向省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作出决定。

  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或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后,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迅速到位开展工作,设区市现场指挥部主管领导要与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

  5.2.2Ⅱ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Ⅱ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设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已启动应急预案的,则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接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领导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应协调和调派省内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或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等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作出响应。

  5.2.3Ⅲ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Ⅲ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行动,配合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扩大应急请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或成立设区市政府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设区市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视情派出有关人员或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5.2.4Ⅳ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Ⅳ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视情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5.3应急参考措施

  5.3.1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Ⅰ级、Ⅱ级预警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以及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和研究对策;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报告情况;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5.3.2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受灾受损情况以及扩大应急等情况,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或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要求有关设区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进行增援;

  ——启用省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

  ——请求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援或协助;

  ——坐镇总指挥部,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或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到现场视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看望抢险救灾人员,并慰问有关人员;

  ——上报国务院值班室;

  ——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省(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启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请求毗邻省(地区)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或协助;

  ——扩大应急,请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周边省、市增援或应急救助;

  ——报请国务院宣布省内部分地区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

  ——发慰问电、贺电;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5.4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省、市、县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省、市、县;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救援主要是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在设区市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要省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报后将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超出设区市范围,但在本省范围内,设区市人民政府需要省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接报后将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超出本省范围,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省(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5.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5.6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与重建上,尽快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6.1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6.2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拨发救灾款物,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讯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5.6.3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行政机关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5.6.4民政和司法部门应迅速启动政府救济与司法救济。红十字会应积极开展救护救助和社会募捐等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经济补偿等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5.6.5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6.6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根据受损评估报告,制订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6.7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帮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5.7新闻报道

  5.7.1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1〕6号)的有关规定,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导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新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7.2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把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负责牵头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应及时与省政府新闻办沟通信息,省政府新闻办要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工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由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和省政府新闻办协调组织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定新闻通稿,报有关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对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新华社统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7.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要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回答境内外记者的提问,澄清事实,消除疑虑。

  6.专项应急预案

  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省直各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制定、修订和补充。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海事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海上搜救和处置海上运输船舶、海上船舶污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建设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大型建筑物倒塌、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公共设施(自来水、燃气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环保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环境污染(含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制定处置输电电网、发电厂、配电网等电力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制定处置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通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经贸委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重要商品异常波动与供应紧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物价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粮食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粮食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和厦门相应机构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辖区商业银行、信用、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卫生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公安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众集聚场所 (包括重大集会、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信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处置越级来省集体上访及非正常上访事件现场处置应急预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特种设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教育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民族与宗教问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水利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森林火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动植物疫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农业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转基因生物、新传入境有害生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震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质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气象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及其可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案。

  省外事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我省涉外、涉侨、涉港澳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外国媒体来闽采访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交通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公路、港口(码头)、内河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渔业船舶,赤潮等海洋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铁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民政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预案。

  7.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点是建立非常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和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重点是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由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7.3应急队伍保障

  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参与应急救援的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专业队伍,专家以及先期应急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人员的分布、联系方式和应急队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应急组织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7.4交通运输保障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分别由各级公安、交通部门,以及铁路和民航等部门负责。

  7.5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队伍、设备、救治药物、医疗器械和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以及相关医院和专家的专业特长,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分别由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7.6治安保障

  重点是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调度、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明确武警、公安等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由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警负责。

  7.7物资保障

  重点是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的储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储备并适时进行更新,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分别由各级发改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7.8经费保障

  重点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保障机制,制定应急经费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组织社会捐赠,积累应急使用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

  7.9社会动员保障

  重点是建立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社会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动员相关的保障制度,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措施。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要通过媒体及时公开披露。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7.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是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要选择在开敞区域,适合应急疏散人员,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应设有应急棚舍区、应急供水与供电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卫生防疫区、治疗区和消毒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监控及应急广播系统等。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发改委、建设等部门负责。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重点是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数字福建”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省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以及各类专业队伍的分布、联系方式。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7.12城市生命线保障

  重点是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气、用电。分别由各级建设、电力、消防等部门负责。

  7.13监测保障

  重点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并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由各级气象、水文预报、海洋预报、地震、国土资源、渔业与海洋、环保、卫生、公安、安监、海事、农业等部门负责。

  7.14其他保障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管理办法。建立预备征用设备、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有关数据库,明确拟被征用设备与设施的单位、名称、用途、地点等。由有关部门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公布报警电话,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广泛开展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2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相关应急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应急常规性的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8.3演习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之间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9.预案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抄报省政府和省有关职能部门。省直有关职能部门、中直驻闽有关职能部门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要依照本预案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每次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对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10.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举报突发公共事件重特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11.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