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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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9号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04]1号)精神,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工作应在总结2004年工作的基础上,本着积极完善办法,确实保证质量的原则,努力打造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的“精品工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申请,经研究,2005年安排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专项计划940人,具体方案见附件一。该项计划在招生单位国家计划中单列;该项计划所需推荐免试名额单列,不得挪用,未使用的名额作废。

  二、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进行推荐工作前,将2005年接收该专项计划硕士生的扶贫县及中学名单通知到推荐学校并在推荐工作开始前公布。

  三、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的相关政策仍按教师函[2004]1号执行,具体招生办法见《2005年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见附件二)。

  四、已被接收录取的该计划硕士研究生列入200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于2006年5月由录取招生单位上报。

  五、《为农村高中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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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概况】
  2011年7月11日,季某与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本市某路商铺,建筑面积为335.1平方米的门面房一处,该房屋每平方米6100元,总计2044110元。该合同同时约定,该房产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给季某,绝对值超出3%的房价款需双倍返还。后季某委托专业机构对门面房进行了测量,实际面积为303.75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9.36%。季某于是将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告至法院。
  【律师分析】
  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表示,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商品房、还是商铺的销售时,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果未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注:面积误差比等于产权登记面积减去合同约定面积除以合同约定面积的乘以100%。
  由此可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季某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退已付房款及相应利息;季某也有权选择不退房,基于购买产权面积低于实际面积,其误差比为9.36%,在误差3%以内的房价款有开发商退还季某,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则由开发商双倍返还季某。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五条之约定,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返还面积误差比3%内的房价款、双倍返还误差比超过3%的房价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改革上作了大量的探索,使裁判文书的形式更加合理、规范,认证更加完善,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显露出来的不足及缺陷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的进程。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裁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结合审判实践,就裁判文书制作作一尝试性探讨。

  一、裁判文书制作与司法公正的内在联系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正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与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它应体现裁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裁判文书是行使审判权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作用在于表明裁判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裁体,为了表明裁判结果不是基于主观臆断、强权而作出的,它必须体现裁判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裁判文书及制作与司法公正二者密切相连,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内容。

  (一)裁判文书应该体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不只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审判权运用的是否公正。裁判文书的内容必须体现司法公正,以求法院认定事实、裁判结果有理有据,最大限度地再现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本来面貌。诉讼双方利益是否得到合法、充分的保护与尊重;审判权的行使是否合乎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充分体现司法公正都应当在一份裁决书中得到体现。我们在裁判文书制作中谈论较多的证据规则、判决理由等,其实都是对裁决文书中司法公正的关注。毋庸置疑,让裁判文书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是我们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裁判文书改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制作的重要内容是将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公开,体现审判公开内容和公开审判的原则,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在制作裁判文书中,将裁判理由自觉置于社会的监督下,从制度上杜绝了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为少数法官循私枉法设置了第一道屏障,更有利于裁判公正和司法廉洁。裁判文书制作要求法官准确地认定事实和正确的适用法律条款,可以锻炼法官的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加责任感和进取心,可以将法官的个人学识、观点、思维以及正义、公开、理性、敬业等价值体现于裁判文书中,提高法官的学识素养和法律运用能力,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裁判文书改革能够使裁判文书体现司法公正。按照唯物主义观点,只要法官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对事物有一个正确的认定,就一定能将事实的真相客观、真实地反映在裁判文书中,而裁判文书的改革方向正在于此。公正与效率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根本方向。只要法官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并以严密的思维活动做基础,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本着“以物观物”的态度,按照法律逻辑的分析原则进行分析、说理,而不是以自我为基础,主观地去解释“非我”的案件客观事实,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

  二、目前裁判文书中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传统的实事求是思想指导下构建的审判模式一般重实体、轻程序,以追求客观上的真实为已任,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也始终居于主动地位。反映在概括审判全过程的裁判文书中,便具有审判机关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而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作用的轻视和对司法的程序性要求的忽视,必然导致审判在事实上的不公平、不透明,对案件事实和客观真实性的追求失去了程序正当和证据规则的指导,很容易演变为法官在调查取证上的主观随意。而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文书的终结性记载,其反映出来的司法理念也是令人失望的。随着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法官职权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逐渐结合的变化,裁判文书中暴露出来的弊端则越来越明显。细究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部分简单,部分事实过于简化。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陈述事实认证部分时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是完全依据说理部分的需要直奔主题,而且还对一些具有辅助功能的事实随意砍削。还有的审判人员在制作事实认证部分时,遇到棘手的问题故意回避,或写入审理报告中,而不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认证部分予以载明。

  (二)认证不明确,缺乏对证据必要的分析。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既要“列举证据”,又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传统的民事裁判文书在事实认证部分采用“经审理查明”这种单一的结论性的叙事方式,在事实认证部分通篇直叙事实而不列举证据,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方面的争议无法得到体现。部分裁判文书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缺乏必要的阐述,对法院为何采纳这些证据没有充分反映,使当事人难以知道为什么法官认定某一证据而不认定另一证据,认定该证据的理由是什么,使裁判文书成了法官的一言堂。

  (三)说理不够充分。判决理由历来被认为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与灵魂。但我国不少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推崇裁判文书说理越简单越好的信条,导致许多裁判文书说理雷同,内容空洞,缺乏逻辑性。主要表现是:用套话代替说理,用就事论事的方法代替说理,用结论代替说理,在裁判文书中根据援引的法律条文,直接做出结论,文不对题或杂乱无章地堆砌空话、套活等等。司法实践中,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往往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暗箱操作”的印象;同时,也不便于社会对法院进行监督。

  (四)引用法律不缜密,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在引用法律时,在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缺乏连接的桥梁,过渡生硬,不能以理服人。存在着引用法律笼统的倾向,不交代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内容。有的不说明依据法律的具体款项,从而经常造成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与其援引的法律条文之间缺乏联系,甚至毫无联系。

  (五)裁判文书的文字语言水平不高。在目前的裁判文书中,语言表述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辞不达意,表述不到位,容易让人误解;二是语言暧昧,态度不明朗,看不出法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三是语言不够简洁,重复、堆砌,甚至空话成篇;四是语言不够平实、朴素。

  三、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制作裁判文书

  要使裁判文书真正体现司法公正,从根本上说,要提高法官素质,积极推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选任制。通过严格选拔审判长和独任法官,使法院的审判权向高素质的法官集中,让法官中的“精英”负责制作裁判文书,从而达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目的。制作裁判文书,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叙述事实要真实全面。审判事实要摆事实,讲道理,并处理好的是事实认证部分与说理部分的关系。要对整个事实进行真实全面的叙述,从而保证说理部分的必然性、最终判决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二)规范裁判文书中的认证。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描述,对证据的审查结论即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作出说明,最后说明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后认定的事实,使认定事实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得到体现,增强裁判文书的信服力。要通过证据采信过程的公开,体现法律文书形式上的公正。

  (三)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一是要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说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说明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为什么合理或不合理;二是要加强法律逻辑分析和推理,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达到对事实本质的认识,要运用分析、推理、归纳等多种认识手段;三是既要正确引用法律条文,也要对法律的适用做出解释。社会生活变动不定,案件事实千差万别,而法律则有原则性,稳定性的特点,法律的适用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法律加以解释的过程,通过解释使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与实际的案件事实之间产生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让引用的条文与案件事实衔接起来。

  (四)裁判文书语言做到准确、简洁、易懂。准确鲜明,简洁平实,庄重易懂是裁判文书语言的基本要求。法官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培养学习语文的兴趣,锻炼对于语言的敏锐感觉。

  (五)裁判文书的格式应当规范。司法文书不同于一般文章,它有公文的性质,又有自身特点和格式,格式的统一本自就是一种权威,模式多样、格式不定无疑是不利于司法尊严的维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法律文书改革要在《文书样式》规定的模式框架内进行。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应是一篇叙述客观的记叙文,也是一篇论点鲜明,论据充分的议论文,更应是一篇正确解释条文原意,正确运用法律的说明文。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