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0:00   浏览:9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通知
闽政[200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在巩固深化乡镇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县级政务公开,并逐步向各设区市和省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延伸。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十分重视提高政务公开质量,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必须建立公正、科学的机制来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把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我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人民群众反映良好。但是,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政务公开的质量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只满足于一般化的管理事务,对群众应该知道和格外关注的重要事项,以及容易因暗箱操作引发腐败问题的事项,没有认真公开,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还停留在便民服务的层次上;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没有全面到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介入不够,影响了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可有可无;二是工作只限于一般布置,没有认真去抓;三是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不完善、不规范。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深化认识,切实把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摆上提高机关效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强化监督,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建立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70号令),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一)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把政务公开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对不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引发严重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事件的,要适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二)建立政务公开的审议制度。

  由地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分别成立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审议中应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二是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三是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地方各级政府重点审议:1.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3.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拍卖;4.政府采购;5.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政府部门以其职能范围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重点审议内容。

  (三)建立政务公开的评议制度。

  充分发挥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主体作用,由效能办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促进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四)建立政务公开的反馈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通过政务通报会、新闻媒体以及在政务公开栏设立“点题公开”、“回音壁”、“落实与反馈”栏目等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五)建立政务公开的备案制度。

  各级政府应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及时报送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报送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备案。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起政务公开工作的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三、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和深化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监督手段。

  各级各部门应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和深化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监督手段,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富有实效。

  (一)要重视和发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重视和发挥当地新闻媒体在推行政务公开中的作用。

  (二)要在设立固定政务公开栏等的同时,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逐步推广电子政务,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务。

  (三)要完善“点题公开”的做法,对群众要求公开的项目及时予以公开,把公开的主动权交给群众,使公开工作更加符合群众的要求。

  (四)要从注重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公开拓展。要加大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的公开,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形式,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

  (五)要进一步严格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强化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效能投诉机构的作用,认真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各级效能办要适时组织效能建设监督员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要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科学、规范的监督保障机制,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露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8〕3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露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有关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区露天夜市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湘潭市城区露天夜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露天夜市(以下简称夜市)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生活的作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经营,在规定时间开市、收市的餐饮夜市和以小商品为主的夜市市场。
第三条 指定地点是指:河西区域:中山路(工人文化宫至十八总);杨家湾路(车站路至护潭乡政府)。河东区域:纱厂横街(板塘百货大楼至纱厂正街);晓塘路(建设南路至潭下路)。
第四条 夜市的开市时间为当日20时,收市时间为次日2时。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区建设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市、区夜市办。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市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市夜市办负责其具体工作。
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夜市点的统一登记和点内规范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夜市办负责其具体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夜市办备案。
公安、卫生防疫、文化、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夜市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夜市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营夜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夜市所在地的区夜市办申请办理夜市定点登记。夜市定点登记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予以登记。同种情况下,持有下岗失业证明的,优先登记。
第七条 利用单位内部闲置场所经营夜市的,也应当经所在区夜市办登记。
  已经经营的夜市,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10日内到区夜市办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区夜市办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夜市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夜市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做好夜市的环境卫生、市场经营秩序、夜市“九统一”(具体内容见第十条第一款)的经营器材的准备及其他有关具体工作。
第九条 夜市从业人员持社区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向区夜市办出具书面申请,登记详细经营地点。持有夜市定点登记资料、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及两张1寸照片方可办理经营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在夜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经区夜市办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统一使用液化气灶具、统一使用垃圾容器、统一以绿色塑料地毯铺满经营场地、统一经营桌椅、统一遮阳雨棚、统一照明灯具、统一时间、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二)持有合法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定点亮证经营;
(三)食品及其辅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用清洁设施存放,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防止食品污染;
  (五)必须使用一次性餐具或经消毒处理的餐具,不得在现场清洗餐具;
  (六)从业人员必须穿着洁净的工作服上岗,保持个人及营业场所卫生,经营者必须负责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污水、垃圾应倒在指定的卫生设施内;每天晚上经营结束后,必须用洗涤剂彻底清洗场地;
  (七)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小商品夜市经营的商品主要为工业小商品、日用百货、书刊和文化用品等非食品类商品。
禁止在餐饮夜市经营易造成场地污染的水产品、活禽、鲜肉,不得经营除大众餐外的其他餐饮业。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保证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器具。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夜市商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负责摊位及周围卫生清洁,随收摊随清理,做到摊撤地净。严禁乱倒污水和乱丢杂物。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必须的费用。
  区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规定,收取费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夜市收费。对在夜市乱收费的,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联合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夜市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殴打、侮辱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夜市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体育文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体育文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和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现就加强体育文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体育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体育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综合国力、文化软实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它不仅是一种身体运动,更是一种教育手段、生活方式,肩负着塑造人的健康体魄,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培养人的健全心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责任。体育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体育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体育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体育文化工作是从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强有力的体育文化作为基本核心支撑。没有体育文化的引领,中国体育就不可能屹立于世界体育强国之林。体育文化工作要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等工作协调发展,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体育强国的建设。
  多年来,在全国体育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体育文化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的看来,我国体育文化工作与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与我国国际体育地位和影响力还不相称。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体育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体育文化工作在提高全民族素质中的作用亟待加强;体育文化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体育文化工作存在无人管、缺少投入等现象。这种状况不利于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体育强国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体育文化工作。
  二、加强体育文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加强体育文化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体育强国的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方向。
  要深入挖掘体育的文化内涵,夯实中国体育发展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根基,提升中国体育的软实力。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的养成,塑造积极、健康的社会价值观和大众人生观。充分发挥体育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作用和功能,让体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创造者,成为时代精神的倡导者和先行者。
  (二)目标
  ——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体育文化意识为目标,逐步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育价值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充分发挥体育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结合实际确定国家和地区的体育文化发展战略,构建符合中国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体育文化体系。
  ——通过各种体育文化活动,倡导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
  ——以各种方式积极鼓励和繁荣体育文艺创作,争取有更多更好的体育文艺作品问世,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进一步发挥国家体育博物馆的“龙头”作用;积极推动各地建设各类体育博物馆、体育名人堂等;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和农村文化站点等基层体育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各类体育文化设施。
  ——积极挖掘、整理、研究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文化,弘扬和保护优秀中华体育文化遗产。
  ——积极开展对外体育文化交流,促进优秀的中国体育文化“走出去”,扩大中国体育的国际影响力。
  三、选准切入点,作好几项具体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体育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体育文化工作,加强领导,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体育文化工作发展规划,设立相应的机构或在现有机构中安排人员,确保工作经费,开展体育文化活动。要积极与文化、教育、科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协调配合,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体育文化工作,促进体育文化繁荣发展。国家体育总局将定期召开体育文化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推动体育文化工作。
  (二)加大对体育文化工作的资金投入
  体育文化工作要有发展资金做保证。各级体育部门要通过政府、社会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保障体育文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同时,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利用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展体育文化工作。
  (三)加强体育队伍综合素质建设,加快体育文化人才培养
  体育事业发展,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各级体育部门要十分重视体育队伍的文化、思想教育,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其文化知识水平,使他们自觉成为体育文化的建设者、传播者。开展体育文化工作需要各方面、各层次的人才。要努力培养高层次的体育文化工作管理人才、体育文艺创作人才、体育文化创意产业经营人才、国际体育文化交流人才、体育文化理论专家人才、体育教育科研人才等。
  (四)加强体育文化阵地建设
  体育文化阵地是展示、传播体育文化,发挥良好教育功能的重要平台。要加快国家体育博物馆建设,使其发挥在体育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体育部门和体育系统各单位要重视本地区和本单位体育文化遗产的保存,重视体育博物馆、体育名人堂和体育档案馆等建设,重视城市社区和农村文化站点等基层体育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它们举办各类体育文化活动,使其成为传播、传承体育文化,开展中外体育文化交流,宣传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场所和载体。应积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兴办各种体育博物馆等。
  (五)鼓励和繁荣体育文艺创作,积极开展各类体育文化系列展示、评选活动
  体育文艺作品是体育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全国体育系统要结合体育工作,与相关部门、机构、社会团体等开展各种体育文化系列活动,开展体育文化作品“精品工程”,倡导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开展体育文化活动的工作中来。组织和倡导开展如体育文学、体育电影、体育电视剧、体育音乐、体育摄影、体育美术、体育标识、体育文化创意、体育新闻报道、励志教育征文、体育收藏品的展示和评选等具体活动,力争创作和遴选出优秀作品,充分展示体育文化内涵和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魅力。
  2012年,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体育微视频展播评选活动,启动体育标识评比活动,指导拍摄体育电影,开展优秀体育文化成果的评选和表彰活动。总局将于2013年第十二届全运会期间举办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中国体育摄影展等相关体育文化活动,并在2012年启动此项工作。
  (六)积极挖掘、整理和传承优秀体育文化遗产
  优秀传统体育文化是我国体育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加强民族体育、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推广和体育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要重视并切实开展体育文物、体育档案、体育文献等普查、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利用工作,建立相应的信息库。要重视对武术、气功、体育养生、龙舟、棋牌等优秀传统体育文化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
  (七)发展体育产业,推动体育文化建设
  体育产业属于文化产业范畴。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的重要途径。各级体育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大力培育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发展体育会展、休闲、旅游和体育传媒、体育收藏等,扩大体育文化消费,促进体育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要办好中国体育文化博览会,搞好体育纪念品、收藏品拍卖、交换等活动。
  (八)进一步扩大对外体育文化交流
  中华文化“走出去”是我国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对外体育文化交流,积极推动中华体育文化走向世界,增强我国体育文化软实力,提高中华体育文化影响力。要积极利用国内外体育赛事和各种体育活动,开展有特色的体育文化交流活动。要探索对外体育文化交流新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平台,扩大对外体育文化交流。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