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渔【2010】56号
为规范渔业统计工作行为,加强渔业统计监督,提高渔业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依据《渔业统计工作规定》,我部制定了《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渔业统计工作行为,加强渔业统计监督,提高渔业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依据《渔业统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抽样调查试点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部署,由农业部渔业局和中国水产学会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渔业统计条件保障情况;
(二)渔业统计制度建设情况;
(三)数据采集、监督培训等渔业统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渔业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五)渔业统计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考核分为A、B两组。A组为承担月报任务的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B组为其余1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第六条 考核分为客观记分和主观评分。客观记分主要考核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渔业统计工作,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得分,否则不得分;主观评分主要考核统计分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质量,经考核工作组评审后推荐至中国渔业报等刊物发表后即得分。A组满分100分,其中:客观分87分,主观分13分;B组满分56分,其中:客观分43分,主观分11分。
第七条 考核材料与报送时限:
(一)渔业统计报表和渔业经济形势分析材料,按《渔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
(二)渔业统计工作条件保障、制度建设、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总结和证明材料,下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渔业局,同时抄送中国水产学会;
(三)考核工作组随机抽取乡(镇)和村渔业统计资料原始记录,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原始记录复印件,于下年3月底前随本条第二款所需文件同时报送农业部渔业局,同时抄送中国水产学会。
第八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工作需要,延伸包括下年开展的上年渔业统计年报数据汇总工作。
第九条 农业部渔业局不定期组织开展渔业统计工作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考核材料的单位,将视情节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扣除5—10分。
第十条 条件保障考核(10分)。设置或指定渔业统计机构(1分),明确分管渔业统计工作的负责人(1分),配备专职或兼职渔业统计人员(2分);保持统计队伍稳定(1分),统计人员变动交接符合程序(1分),定期对“全国渔业统计人员与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更新(1分);定期对辖区内渔业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1分);将4序稳定。计人员计工作顺利组织实施的相关渔业统计制度。渔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财政预算(2分)。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考核(6分)。制定本辖区乡(镇)、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工作方案(2分),建立本辖区主要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2分)、渔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1分)、渔业统计资料保存制度(1分)。
第十二条 日常工作考核(12分)。对上年度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制定本年度渔业统计工作计划(1分),经考核工作组评审后推荐至中国渔业报等刊物发表(1分);组织开展辖区内渔业统计工作监督检查(2分);按《渔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程序进行数据收集、处理、报送(5分);保存渔业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健全、统一(3分)。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考核(A组72分,B组28分)
(一)月报报送工作(A组,每次4 分,共10 次40分)
按《渔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时限报送(1分),报表内容完整(1分),表内、表间关系平衡,数据无错误(1分),指标数据同比增减幅度超过5%有相应文字说明(1分)。
(二)半年报报送工作(8分)
按《渔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时限报送(2分),报表内容完整(2分),表内、表间关系平衡,数据无错误(2分),指标数据同比增减幅度超过5%有相应文字说明(2分)。
(三)年报报送工作考核(16分)
按《渔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时限报送(2分),报表符合渔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计算单位、计算方法和编制程序,报表内容完整(2分),表内、表间关系平衡,数据无错误(2分),指标数据同比增减幅度超过5%有相应文字说明(2分),对全年主要渔业统计数据进行合理预计(3分),严格执行下核一级制度(5分)。
(四)统计分析材料考核(A组8分;B组4分)
按规定时限上报季度、半年和年度渔业经济形势分析材料(每篇1分),经考核工作组评审后推荐至中国渔业报等刊物发表(每篇1 分)。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分数高低,A组和B组分别设考核优秀奖5名和2名。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及其渔业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将作为下一年度农业部渔业统计工作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斯洛伐克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斯洛伐克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斯洛伐克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斯洛伐克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对两国富有成果的关系和友好合作表示赞赏,并对近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加深相互了解,加强各领域的双边合作,促进中斯友好合作关系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重申,近年来形成的两国关系基本原则和政治框架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为基础,发展二十一世纪的双边合作是双方的共同目标。
二、中方赞赏斯洛伐克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就,愿意看到斯洛伐克作为中欧的重要国家,继续在本地区和整个欧洲发挥建设性作用。双方认识到地区合作的重要性。中方注意到斯方为加入欧洲联盟和北约所做的努力,尊重斯方做出的自主选择,希望这些目标的实现能促进欧洲的和平与稳定,有助于中斯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斯方赞赏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方面取得的成就。斯方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表示欢迎,相信这将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双边贸易。希望中国继续为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及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做出贡献。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方将继续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斯洛伐克将只与台湾保持私营部门主导的贸易和经济关系。
四、双方注意到,两国间现行条约和协定构成了双边合作的基础,并为继续合作提供了适当条件。双方声明,这些条约或协定不应影响各自对第三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参加的各类多边条约规定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为进一步发展合作,双方将根据双边关系的特定需要修改或终止某些现有条约或协定并缔结新的条约或协定。
五、双方重申,相互尊重对方人民根据本国国情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双方承认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某些问题上存在不同立场,但认为这不应影响双边关系的顺利发展。双方均希望通过真诚与坦率的对话处理分歧。平等、相互尊重和发展双边关系的共同愿望是对话的基础。
六、双方认为,在双边和多边领域都存在着扩大和加深两国合作的有利条件。两国在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合作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双方愿在国际舞台上为解决诸如恐怖主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环境保护、和平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等重大全球性问题继续进行磋商与合作。
七、双方指出,两国、两国政府、议会和其他国家机构的代表继续保持定期接触和互访有助于增进两国间的相互理解,进一步加强中斯两国人民的友谊,发现新的合作机遇。双方愿继续就经济、金融、文化、教育、法律以及其他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交流经验。
八、双方高度重视扩大两国互利经济合作,这有利于各自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双方致力于双边贸易的增长,并特别关注贸易平衡。双方将继续鼓励各自的公司和企业增加向对方的投资,开办合资企业并进行各种便利的现代形式的合作,包括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的国际公认的标准和准则在第三方市场的合作。双方支持扩大在工业、农业、金融、银行业、交通通讯、电讯以及其他产业领域的双边关系。
九、双方支持两国司法、公安、内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利合作。这种合作有助于两国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武器走私、贩卖毒品等全球性事业中共同做出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两国公民间的直接接触以及各自公民在对方境内进行的合法活动有助于两国关系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双方依照各自的国际义务、现行双边协议的规定以及相关国内法处理两国关系中出现的公民往来方面的问题。双方敦促各自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规定,对当地权力机关采取合作的态度,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双方不歧视在各自境内逗留的对方公民并保障他们的所有合法权益。双方有关当局为解决公民往来问题进行建设性的合作。
十、双方支持两国发展科技研究、文化、教育以及体育等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两国地区和地方当局之间的联系。双方一致认为,这些联系非常有助于两国人民更好的相互了解以及两国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合作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鲁道夫·舒斯特
(签字) (签字)
2003年1月6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