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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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1984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12月16日关于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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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

建质[2003]1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工地施工工棚倒塌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7月22日,安徽省宿州市环城北路西段古城墙局部突然坍塌,将临时搭建在古城墙下的简易工棚掩埋,造成农民工11人死亡。

  8月24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北庵村一处黄土边坡因遇暴风雨导致坍塌,将一邻边坡而建的民房压倒,造成在民房内避雨的农民工7人死亡、6人受伤。

  8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斗元艺品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建设工地的一座临时工棚发生倒塌,造成农民工9人死亡、6人受伤。

  目前,正值施工高峰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现就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组织领导工作

  要高度重视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预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深入分析当前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剖析典型案例,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施工工棚倒塌事故发生的规律、原因,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预防措施,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二、立即组织专项检查,及时进行隐患整改

  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施工工棚及其它临时建筑进行一次专项排查。排查范围为施工现场的施工工棚、办公用房、工人食堂、厕所、浴室以及其它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施工工棚)。排查内容包括施工工棚选址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是否充分考虑周边水文、地质情况,是否与施工区分开设置,是否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要求;现场自建的施工工棚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施工工棚材料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装配式施工工棚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工棚与周边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垃圾以及与施工围墙是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等。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检查内容,突出检查重点,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对地处坡地、邻近山体、降雨集中区以及可能受山洪、台风影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于搭建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域的施工工棚要及时拆除或将人员转移。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将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与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结合起来

  一是要将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58号)。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注意新材料的推广使用,禁止用钢管、三合板、竹片、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提倡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钢结构、彩钢活动房,确保主体结构安全;二是要将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与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标准规范进行整改,保证施工工棚安全;三是要将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预防工作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结合起来,把施工工棚的安全状况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内容之一,将对施工工棚安全状况的监督纳入到对施工企业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中。

  四、严肃事故查处,强化责任追究

  各地对今年以来发生的施工工棚倒塌事故以及其它重大事故要—一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尤其要追究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降级的降级,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严格制度,举一反三,将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曝光,以警戒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本通知下发后,凡同一个企业或同一个地区发生同类型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请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防止施工工棚倒塌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治经验,及时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清算总中心:
为加强人民银行电子化资金管理,确保其资金的专款专用,提高电子化建设的效益,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司和支付与科技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资金的管理,保证电子化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加快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进度,提高电子化建设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批准从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基金列支的专项资金;
(二)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中“专项支出”列支的“电子设备购置费”。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立项的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资金,从信贷基金和电子设备购置费中专项拨款,作为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对零星业务的微机购置和更新的资金,实行核定电子设备购置费专项指标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电子化建设项目的各项设备、基本建设;
(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组织的软件开发支出。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财务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本着既保证项目建设的合理需要、又节约使用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在批准的项目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电子化项目建设中的正常业务支出、管理费开支纳入用款单位的预算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支付与科技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及年度计划的下达;
(二)会计司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参与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委托,向用款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电子化项目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支付与科技司根据国家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五年规划,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制定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要点和资金投入计划,商会计司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行长审定,报总行党组批准。
年度电子化资金投入计划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年度预算报财政部批准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
在年度预算批复前,对急需安排的项目资金,经行领导批准,可部分先行实施。
第六条 用款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计划要点和本单位电子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支付与科技司上报电子化建设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资金的用途、性质列出项目的资金预算。
第七条 支付与科技司根据已经确定的年度资金投入计划和用款单位上报的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专项资金的总盘子内综合平衡,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计划,与会计司协商一致后,报行领导批准下达执行。
确定的项目应体现保证重点、保证急需、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实行专项指标管理的零星业务用微机的购置和更新所需的资金,由各分行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向会计部门提出微机购置和更新计划,由会计部门纳入该分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并与支付与科技司协商一致后,核定各分行的电子设备购置费指标,在核批分行年度预算时一并下达,由各分行科技部门商会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支付与科技司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和用款单位项目进展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分批拨付计划,送会计司审核后,按此向会计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发出“分批拨付电子化专项资金通知单”。分批拨付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支付与科技司存查,一联交会计司凭以向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拨付专项资金,一联交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查收资金。
第十条 会计司在收到拨付通知单后3日内按通知单所列金额将专项资金从信贷基金和专项支出中划出,拨入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的专用帐户,款项拨付后应及时通知支付与科技司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第十一条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电子化专项资金专用帐户,此帐户只限于办理支付与科技司拨付通知单内的专项拨款,不得转移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待项目批准后,上报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包括技术需求和业务需求,经支付与科技司组织业务技术专家审查后,批准实施。支付与科技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填制“电子化项目拨款通知单”,通知拨付项目资金。拨款通知单一式四联,一联支付与科技司存查,一联交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凭以对用款单位拨款,一联交会计司监督拨款,一联寄用款单位凭以核对收款。
第十三条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在收到项目拨款通知单后5日内,凭支付与科技司发出的拨款通知单,到总行营业部按通知单所列用款单位及金额将专项资金拨入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帐户。款项拨付后3日内应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告支付与科技司,如有未及时拨付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用款单位收到拨款通知单后,应主动查询专项资金是否到位,并于资金到位后及时向支付与科技司报告。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化项目的建设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用款单位的科技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同级会计部门对其资金使用要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计划和项目管理,搞好项目设计、开发和建设,把好设备选型和采购关。
第十七条 用款单位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立一个电子化专项资金帐户,用于项目资金的收付,并将开户行行名、户名、帐号报支付与科技司、会计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及同级会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用款单位要在每季将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填报的“电子化专项资金运用情况季报表”,上报支付与科技司,同时抄报会计司。
第十九条 电子化建设项目建成峻工后,用款单位应认真填报电子化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支付与科计司,同时抄报会计司。
第二十条 用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将有关单据移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入帐,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支付与科技司和会计司组成专门小组,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财务规定,对各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代理的专项资金拨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支付与科技司设立电子化专项资金总帐,对资金分配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支付与科技司、会计司要对各用款单位上报的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要在每季末向支付与科技司和会计司书面报告本季度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用款单位、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应于次年1月份内,将本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书面上报支付与科技司,支付与科技司汇总后,向会计司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稽核监督部门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拨付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要对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批评,直至收回资金拨付权。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用款单位,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收回拨款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用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的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如发现用款单位未按计划执行,擅自将专项资金用于计划外项目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下达计划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电子化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