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和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关于派遣医疗队的合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07:13   浏览:9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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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和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关于派遣医疗队的合同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 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和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关于派遣医疗队的合同


(签订日期1980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28日)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同吉布提外交和合作部(以下简称吉方),根据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吉两国政府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就中方派遣一个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事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同意派遣由五人组成的一个医疗队赴吉布提贝尔蒂耶医院同吉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为针灸、内科、骨科、翻译、厨师。吉方为中国医疗队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居住证。

 二、中国医疗队在吉布提开展医疗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

 三、中国医疗队开展医疗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和吉方不能解决而中方又有可能提供的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由中方提供,并负责运至吉布提港口。上述物资的发货标记为:
  项目标记:DJC-O1
  到达港:吉布提港
  收货人:全称: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部
      简称:MSPAS
  发货人: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
      简称:COMPLANT
  中方提供的物资装船后,中方将提单正本、保险单正本、发货单、装箱单各一份,航寄吉方收货人。

 四、吉方负责中方提供的物资到港后的报关、提货和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负责缴纳一切税款。

 五、中国医疗队前往吉布提的国际旅费(包括不超过二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中国政府负担;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不超过二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吉布提政府负担。

 六、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住房(包括家具、冰箱、炊具)、交通工具(包括因公事所需的燃油料)、办公用品等,由吉方免费提供。水、电费在贷款项下支付。

 七、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技术服务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八、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在执行合同期间,若中方主动要求更换中方医疗队人员时,所发生费用由中方负担;若吉方主动要求中方更换人员,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吉方负担;如遇中方人员因疾病而不能继续工作需要更换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应遵守吉布提政府的现行有关法令和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吉方应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需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和间接捐税。

 十、本合同第三款所发生的费用和第六款的水、电费,中方将定期开出帐单一式四份通过中国银行和吉布提国家银行,在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结算。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达吉布提之日起至离开吉布提之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吉方要求续聘,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合同。
  本合同于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
    代    表             代    表
   临 时 代 办            代 表 外 长
    黄 国 材         巴尔卡特·古拉特·哈马杜总理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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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现将《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发放的水政监察证件应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更换,换证工作应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



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政监察证件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政监察证件是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水政监察证件包括"水政监察证"和"水政监察"胸卡。
  水政监察证件的申领、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第四条 水政监察证件由水利部统一监制、颁发(样式见附件1)。
  水政监察证件应标注编码。编码由七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代码,后五位为水政监察人员的序号(见附件2)。
  第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符合《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规定的任职条件。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流域机构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见附件3),经逐级审核后,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水政监察人员任职条件、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应填写"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经逐级审核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报水利部审查,由水利部颁发水政监察证件,持证上岗。
  第六条 水政监察证件实行每两年审验注册制度。
  流域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水政监察证件的审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地区水政监察证件的审验工作。
  经审查不合格的水政监察人员,审验机关不予注册,收回水政监察证件,并报水利部备案。
  到期未经审验注册的水政监察证件,自行失效。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妥善保管水政监察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声明作废,并报告水利部,按原申领程序补发水政监察证件。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水政监察证件,并报水利部注销。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水政监察证件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任免机关撤销其水政监察人员资格,并报水利部吊销其水政监察证件。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水利部发布的《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水政资〔1997〕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水政监察证件的式样及说明
  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
  3、流域机构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
  4、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人员证件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4年9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刑期满回国的日伪特务是否根据我国法律重新判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刑期满回国的日伪特务是否根据我国法律重新判刑问题的批复

1956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3日法办字第193号关于已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刑期满回国的日伪特务,是否可根据我国法律重新判刑的请示已收到。我们原则上同意来文中所提的第二个意见,即: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判罪,执行期满,如无新的犯罪就不应再处理;如回国后发现有新的构成犯罪事实,应就新发现的事实,给予应得的惩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