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35:49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1998年11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检察机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检察机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29日
高检发政字〔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解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生活困难,解除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凝聚警心,激励斗志,中央财政设立了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专项用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生活补助。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对象
(一)发放范围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因公牺牲的在编、在职授衔的司法警察以及经批准入警正在见习期的人员。司法警察因公牺牲、革命烈士的性质认定,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法发〔199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标准
自2004年起,对2003年1月1日(含)以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家属,一次性发放特别补助金10万元。其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增发特别补助金10万元。
对1980年1月1日(含)至2002年12月31日(含)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家属,每年发放特别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三)发放对象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对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发放。其中:
1、有父母,无配偶、子女的;有配偶,无父母、子女的;有子女,无父母、配偶的,发给全数。
2、有父母、配偶,无子女的;有父母、子女,无配偶的;有配偶、子女,无父母的,各发给半数。
3、父母、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4、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二、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特别补助金采取一例一报、单项审批、及时发放的办法。
1、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司法警察为因公牺牲或革命烈士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审批表》(见高检发政字〔2004〕38号文件附件一),附《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烈士证明书》、司法警察职务任命文件(均为复印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呈报意见,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3、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在收到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准发放通知。
4、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发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检察院,将特别补助金发放到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手中,同时颁发证书。
(二)特别慰问金采取一年一报、汇总审批、集中发放的办法。
1、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提出本单位当年度发放特别慰问金的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慰问金审批表》(见高检发政字〔2004〕38号文件附件二),附《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烈士证明书》、司法警察职务任命文件(均为复印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2、省级人民检察院汇总后,及时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3、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准发放通知。
4、每年春节前,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发放通知,通过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检察院,将特别慰问金发放到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手中,同时颁发证书。
三、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资金的结算、管理和监督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委托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实行据实结算、集中拨付的管理办法。
(一)特别补助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季度内发生的每一笔特别补助金的支付,先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预付,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根据本季度批准发放特别补助金的实际情况,将所需资金据实集中拨付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一次或两次汇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据实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
(二)特别慰问金每年结算一次。每年10月15日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地上年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结余及当年批准发放的实际情况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据实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每年年底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集中、一次拨付到省级人民检察院。
(三)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档案,保证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及时发放,并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领取特别慰问金的家属,及时停发特别慰问金。每年2月底前,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检察院要将上年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及结余情况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高检发政字〔2004〕38号文件附件三),每年3月31日前,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汇总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四)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项用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补助和慰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影响立法质量的原因
立法质量不够理想主要表现为,与改革开放的实际结合不够紧密、针对性较弱、部门利益倾向尚未有效克服、操作性不够强、立法技术粗糙、一些法规施行效果不理想等方面。影响立法质量的因素有政府提案质量不高、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法规草案审议质量不高、专门委员会的优势未能很好发挥和地方立法工作队伍有待加强等许多方面,对此在有关的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已有人大同仁专门撰文作出过论述。
笔者从宪政层面上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1、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四项法定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立法权。四项职权相互依托,缺一不可,目前在缺乏其他几项职权有效配合的情况下,立法权单兵突进,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2、人大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的健全和完善不可能脱离现有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的制约,提高立法质量尚需要社会各阶层进一步分化、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3、人大机关的组成结构在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三大块的基础上,常委会又有若干各自相对独立的专门委员会,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4、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出于方便管理的需要,社会公众则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纷纷抛弃“人治”转而寻求“法治”。法律从管理工具和利益的计算、表达,成长为一种价值观和社会信仰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
根据以上几点原因分析,笔者认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数量相比,需要一个更长的时间过程。

提高立法质量的对策与建议
人大工作者要加强学习。 提高立法质量不仅是对法规的要求,更是对人的要求。相对于要求立法的数量和速度而言,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对人大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家咨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但不能代替工作人员本身。地方立法工作人员只有不断学习,在工作和学习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适应新时期新阶段的立法工作。首先要加强对中央政策和省委文件的学习,使立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不偏离大政方向,紧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其次要加强对人大制度的学习和掌握,了解新形势下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和工作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程序和工作惯例;再次要结合法规议案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培养不同于政府官员和法院法官的立法者专有的思维方式和职业品格;最后要加强对立法技术的学习和掌握。学习的过程同时也是修正、提高的过程,不仅要从书本上学,更要向领导、同事学习,向专家学习,向群众学习,从社会实践中汲取对立法工作有帮助的一切知识。
进一步提高立法调研的实效。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常有本级人民政府、同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但是,在工作实践中,行政活动涉及国民生活的各种领域,内容是极其复杂的。行政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且有必要根据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灵活地改废条款。因此,经常行使法规提案权和提出法规案最多的主体是本级人民政府,常常是政府官员首先产生对某一问题的关注,提出立法议案,然后报送人大常委会。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议案,在具体制定时又常常是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草案。这一“政府起草,人大通过”立法模式的优点是政府部门比较熟悉本行业本领域的情况,弊端是往往存在“部门利益倾向”。针对这一弊端而采取的联合起草措施,仍然无法取代政府在起草法规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而调查研究是人大立法过程中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针对法规草案开展的立法调研是对法规议题涉及到的社会事务作进一步的信息收集工作,可以说,立法调研的质量决定了人大审议的质量和水平,也决定了我们地方性法规的质量。从制度、机制和工作方法等各方面保证立法调研的实效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性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经济社会的发展,各个社会阶层的分化日益显现。在依法治国的旗帜下不同的社会群体开始寻求用法律的途径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其中包括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肯定自身的利益要求。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依靠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相比,运用法律的杠杆来调控社会事务更具有灵活性和理性化、民主化色彩,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纷繁复杂并内在彼此冲突的利益要求会使立法权的行使陷入僵局,且弱势群体和未能有效组织的社会群体的正当权益常常不能得到很好的表达。笔者以为面对新的社会形势,解决矛盾的主要途径就是要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的过程就是社会公众参与和各种利益表达的过程,立法听证和法规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是体现民主的重要举措;而集中的过程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鉴别、分析和采纳各种意见、要求和观点的过程。只有两者并重,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立法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良法”之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