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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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科技部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震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科委: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震灾严重而又频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是向公众普及科学的地震防、抗、救知识和方法,逐步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文)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意义。据统计,仅上个世纪以来,我国死于地震的人数达55万人之多,占全球因地震死亡人数的53%。建国以来100 多次破坏性地震袭击了22个省(区、市),造成27万余人丧生,占全国各类灾害死亡人数的54%。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对提高全民族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科技和地震部门、科普团体,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突发性地震灾害心理承受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和《科普法》的要求,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真正使防震减灾、造福人类社会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二、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在全国尤其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人口稠密地区,广泛持久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大力传播科学防震减灾知识,消除封建迷信思想,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民科学、有效地防御地震灾害。配合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

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和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科学求实的原则,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

三、结合各地实际,确定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重点

1.要结合国家和本地区地震环境和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将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纳入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完善和规范各级防震减灾科学普及网络,增强各级社会防震减灾功能。

2.要充分利用每年的“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和科技周等活动,向社会公众开展有关我国地震灾害环境背景、地震基本知识和防、抗、救知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的科学普及宣传,使其具备科学的防震减灾基本素质,提高对社会生活中各种科学问题和愚昧迷信活动、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正确判断能力。

3.要努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要围绕课堂和课外学习,巩固、发展学校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第二课堂和课外兴趣活动小组,通过开展科技竞赛、科技夏令营、兴趣小组等课外、校外科技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基础科学知识、地震自救和紧急避险技能的教育,培养中小学生对防震减灾科技的兴趣和向社会开展“二次宣传”的能力。

4.要加强城镇社区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根据不同群体的城市居民,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增强积极正确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自觉性,提高对各种地震谣传事件的基本鉴别能力,有效遏止各种地震谣传现象,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5.要重视和加强农村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围绕农民致富奔小康和小城镇建设,向农民群众普及宣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识别知识、农村民房防震减灾技术常识,逐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6.要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图书和互联网等传播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机制。

1.各级地震和科技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对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防震减灾科普联络员制度,统筹协调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政策引导。对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2.要建立防震减灾科学普及人才激励机制,积极推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为他们创造条件,将其所掌握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普产品。解决科普工作者在职称、职务、待遇和奖励等方面面临的特殊问题,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防震减灾科普事业。

3.要结合防震减灾社会公益事业的特点进行大胆探索,建立适应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需求,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开放、竞争、流动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机制,使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4.要建立防震减灾科学普及的社会化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社会各界通力协作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体系,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防震减灾科普阵地建设,繁荣防震减灾科普创作

1.要切实加强防震减灾科普阵地建设,为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提供必要的空间和场所。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建立稳定的防震减灾科普基地;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地震台站,要逐步向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开放,使其更好地发挥培训、展教、演示、宣讲等科普功能。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区,应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国家将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建设一批国家级防震减灾科普基地。

2.各级地震、科技部门要广泛组织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者,创作一批内容准确、通俗易懂、情趣丰富、形象生动,集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一体的高品位的防震减灾科普文字、图像、音响、影视、模型等科普作品。要进一步办好各种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刊物,发挥其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中的重要作用。

3.各级科普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在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中的作用,为我国的防震减灾科学普及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4.要多渠道增加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的投入。各级地震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每年要适当安排一定的经费,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创作和科学普及工作。地震和科技部门的重大防震减灾科技项目,应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科学普及工作。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防震减灾科学普及工作。



中国地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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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信托发展的法律可能性

[日]中野正俊



The Study on the Possibil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Civil Trust



内容提要:适逢中国《信托法》实施3周年之际,在我国信托业发展遭遇困境的背景下,由中南大学和上海远景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于2004年10月16-17日在长沙隆重举行。国内外知名信托法专家、学者以及业内高层人士围绕《信托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和实践问题,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对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加快贯彻实施《信托法》,改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环境,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信托、理论、现状、发展、规制


  在学术上,人们一般将信托按照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或者说是否以营业为目的,而将信托划分为商事信托(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非营业信托)。(注: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所谓商事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营业为目的而接受的信托,相反,民事信托的受托人接受信托并非以营业为目的。如是,以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这一特征将信托进行分类后,即使没有特别规定,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就自己的受托行为当然可以取得报酬,而民事信托的受托人除非信托行为中存在特别规定,否则不可以收取报酬。(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35条。)故此,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之间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将随之而异。如,商事信托除适用中国《信托法》之外,也适用近似信托业法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而民事信托除适用中国《信托法》之外,还适用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继承法》)。

  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之间的区别如下图:http://www.trustlaws.net/studyLIst/List.asp?SelectID=2623&ClassID=8

  如上图,两者的区别除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之外,也表现在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的目的的不同之上(财产的形成和财产的保护)。因此,在利用信托制度的时候,该选用商事信托还是民事信托,完全由委托人的自由意志来决定。

  对于刚刚实施信托法的中国来讲,可以说民事信托的发展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所以,在研究这一问题的时候,借鉴和学习信托制度先进国家的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下就英美以及日本的民事信托的现状作一简要介绍。

  首先,在信托制度的起源国英国,民事信托(非商事信托)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逃避国王以种种理由没收个人财产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在中世纪的英国,盛行长子继承制度,不仅女性没有继承权,就连长子以外的男子也没有继承权。所以,没有儿子的家族的遗产将全部由国王没收。因此,英国国民为逃避国王的没收,在去世前便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可以信赖的他人(变更财产所有人的名义),委托其将该财产的收益转交给自己的女儿。同时,为了避免自己所信赖的人死后其财产被国王没收,便将其财产委托给多个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由多个受托人共同共有(或者说是合有或者公同共有),使其财产变成了一种完全不被没收的财产。

  随着英国移民团涌入美国,信托制度也随之被引进到美国。但是,在美国,不存在类似英国的利用民事信托制度的社会背景,受托人纯粹是为了营业牟利而接受信托,所以使得本来是作为民事信托而诞生并发展起来的信托制度,便以商事信托(营业信托)的形式确立起来,并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即使在美国,也不是不存在民事信托,除商事信托之外,一种被称作宣言信托(DeclarationofTrust)的信托形态,在法律上即被认为是民事信托。(注:参见《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版)》(RestatementofTheLawof Trusts,2nd.)第58条。)



  上图所示的宣言信托即指:A(委托人)以受托人的身份,宣告为了B(受益人)的利益,在C(银行)开设存款账户,A在有生之年可以自由使用该存款,但其死后该存款将成为B的财产。这种信托也被称作假设信托(TentativeTrust)。(注: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在公益信托的情形下,法律承认宣言信托。) (/www.trustlaws.net)

  与此相对,由于日本不拥有信托的历史传统,并且直接引进了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商事信托制度,所以,大多数法学家(包括日本的法学家)都认为日本的信托全部属于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制度几乎没有得到运用。在日本,虽然存在一些民间团体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但从表面上看,这些信托确实不存在类似英国民事信托的特征,并且,英美法所承认的所谓的宣言信托,在日本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但是,从裁判所的判例来看,可以称得上民事信托的判例却随处可见(本文将在以下的篇幅里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在日本还是存在许多民事信托的。只不过由于民事信托因其性质上的原因,与商事信托相比,在判例中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而已。(注:[日]中野正俊:《从判例看民事信托》,《信托法研究》29号,第1页。)

  首先,母亲为了管理属于其子的财产,将该财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下后并存入银行,尔后,在没有得到儿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存款债权提供给自己的朋友作为质押物进行了质押。关于这一事件,相当于最高裁判所的旧宪法下的大审院判定(1935年10月4日民集14卷22号1954页):其母在性质上相当于信托中的受托人,并判定其违反了作为受托人的信托义务,准许其子行使撤销权。(注:[日]中野正俊:《信托法判例研究(补订版)》(26事件),酒井书店1998年版,第185页以下。)裁判所对于这一事件的判决表明:母亲在将其子的财产转移到自己的名义之下时,以其子的财产为信托财产,其子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其母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事实上已经成立。

  其次,为保管有诈骗嫌疑的特定金钱,在将其返还给多数受害人之前,以其中的大额受害人的名义存入银行进行保管,尔后,该大额受害人的债权人基于债务转移命令向银行提出支付请求。在此案例中,最高裁判所(1954年11月16日《判例时报》第41号第11页)判定该存款债权属于信托财产,并非存款名义人的个人财产。(注:[日]中野正俊:《信托法判例研究(补订版)》(9事件),酒井书店1998年版,第66页以下。)通过这一判决,可以明确看出:裁判所实质上是承认了以该事件中的多数受害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而大额受害人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的成立,并基于信托法理作出了判决。

  同样,在建筑物发包时,发包人一般会预先支付一笔建筑费用给承包人。在承包人破产,承包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将发包人的预付金冻结的案例中,东京高等法院(2000年10月25日民事11部判决《判例时报》第1735号第387页)判决:承认以该预付金为信托财产,发包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承包人为受托人的信托成立,并根据信托法理命令破产财产管理人撤销了其冻结行为。

  关于在中国发展民事信托的可能性,姑且不论其与信托制度起源国英国的民事信托是否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信托思想的普及,除受托人以营业为目的接受信托的商事信托以外,不以营业为目的而接受信托的民事信托也同样会得到发展。 (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编辑)

  关于这一点,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博士就民事信托制度的发展可能性,提出了非常富有见地的见解,由于篇幅所限,在此简单介绍其中几例以供参考。首先,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遗产执行人,在其死后,该遗产执行人即可代替自己进行讨债、偿债、交付遗赠物、分割或者处分遗产等法律行为。(注:参见中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以上所述遗产执行人的行为在性质上既不是委任也不是代理,而是一种信托。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以被继承人为委托人,遗嘱执行人为受托人,委托人生前的债权人、受赠人以及继承人为受益人的信托已经成立。其次,在由代理人管理属于下落不明者的财产时,(注:参见中国《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由于各种原因,该代理人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代理责任,不能有效地管理财产,从而致使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故此,活用信托制度来强化这种财产管理的责任的做法也许会非常有效。另外,部分学者也提出了代替委托代理制度,活用信托制度的主张。(注:江平、周小明:《关于中国信托法制定的若干构想(上)》,《法律广场》第47卷第7号,第47页以下。)此外,在中国广西发生的一个案例中,某单位为募集同事的医疗费而进行公开募捐,在所得捐款结束了捐赠目的,即该同事死亡之后,围绕残余捐款的归属问题,受捐人之父与该单位产生纠纷而引起了诉讼。(注:参见www.northeast.com.cn/shnews,2003年11月6日访问。)此类案例在社会中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捐赠法的不完善,法院无有力的法律依据作出裁决。笔者认为,如果能活用民事信托的法理(本人认为本案例中特别适合援用公益信托的规定),进行裁决的方法也许将会更为简便、有效。特别强调的是,利用残余财产的可及性近似解释原则(Cy-presDoctrine),可将该残余财产用于其他公益目的,(注: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信托法律网)从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如上所述,在中国同样存在民事信托制度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所以,民事信托制度发展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众所周知,无论是民事信托还是商事信托,无论是私益信托还是公益信托,信托制度对促进社会经济以及公益事业发展的效用都非常大。所以,笔者恳切期盼信托制度能尽早扎根于中国社会,为国民的富裕发挥巨大作用.(注:本文原载《法学》2005年第1期,感谢中野正俊先生对信托法律网的支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5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盐务局等部门提出的《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整顿和规范
           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55号)要求,从2005年5月中旬开始,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盐务局等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理无证照小盐池,取缔私盐生产、加工、储藏窝点,严打私盐产运销团伙,堵住私盐货源;完善食盐市场监管机制,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查办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大要案件,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盐业市场正常秩序。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无证照经营的小盐池;无证运输以及擅自将工业用盐充作食用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无证擅自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用盐投入食盐市场的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重点地区。酒泉、张掖、武威、白银等有小土滩盐池的地区;临夏、定西、兰州、庆阳、白银、天水、平凉等私盐冲销比较严重的地区;卫生部等部门通报碘盐率不达标的广河、东乡、临夏县、和政、徽县、敦煌等县区市。

  三、工作措施
  (一)整顿规范食盐生产秩序。坚决取缔非法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的行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对一些地方盲目发展的无证照小盐池,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强疏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其转产和发展替代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取缔。
  (二)严把食盐市场准入关,严防劣质盐流入市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盐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食盐市场准入制度、食盐经营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用盐退市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运输的规定,杜绝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工业废盐、废液制盐等进入食盐市场。对已经进入市场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追根溯源,严肃处理。
  (三)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城乡综合性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地区的食盐市场巡查监管力度。对于违反国家食盐专营规定,从事食盐批发、零售、储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责令其停业,查获的物品一律予以没收。要加强对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购进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作为食盐使用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四)严厉打击盐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对从事盐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逐一检查,坚决制止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深挖非法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团伙和窝点。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和暴力抗法事件,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建立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工商、发展改革、公安、卫生、盐务等部门要逐步形成和完善盐业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对食盐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
  (六)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宣传栏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盐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的危害。特别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广泛印发宣传材料,做到家喻户晓。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职责分工
  为了做好这次盐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形成政府负责、工商机关牵头、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地工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公安、卫生、盐务等部门,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切实使这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盐务、工商部门负责清理无证照小盐厂和私盐加工窝点,对食盐市场商品质量进行监测。
卫生、工商部门负责食品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的监控,防止将非食用盐用作食盐使用。
  卫生部门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监督食盐定点企业使用合格碘酸钾加碘盐。
  盐务部门要加强盐业管理,规范盐业公司和盐业生产企业行为,监督指导盐业企业自查自纠,查禁加工贩运私盐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打击加工、运输、贩卖私盐和其他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卫生、盐务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并以此检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抽调专门的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盐业市场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沟通,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认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整治重点市州、县区市的工商机关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卫生、盐务等有关部门,深入问题比较严重的基层和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把盐业市场整治工作抓实抓好。

  六、具体安排
  (一)5月中旬,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二)5月下旬,各级工商、发展改革、公安、卫生、盐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盐业市场的专项整治。省工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促检查。
  (三)8月中旬,省发展改革、卫生、商务、盐务、工商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提出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完善盐业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的方案。
  (四)8月中旬,省工商局汇总各地盐业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并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形成报告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省工商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盐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甘肃省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孙小系副省长
  副组长朱同心省工商局局长
  成员张汉文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泉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禄维省公安厅副厅长
  徐怀恩省卫生厅副厅长
  赵毅省商务厅副厅长
  高玉宝省盐务局常务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张汉文省工商局副局长
  副主任刘显明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
  田小宁省盐务局副局长
  办公地址: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兰州市金昌南路279号)
  联络人员:
  省工商局李红钦
  电话:0931—8533190
  传真:0931—8533213
  手机:13099160175
  省发改委刘德新
  电话:0931—8487450
  传真:0931—8487450
  手机:13893108967
  省公安厅正
  电话:0931—8535225
  传真:0931—8843493
  手机:13993193020
  省卫生厅伏旭东
  电话:0931—8813477
  传真:0931—8735282
  手机:13389313629
  省商务厅张永洪
  电话:0931—8611133
  传真:0931—8769451
  手机:13919811921
  省盐务局谢建国
  电话:0931—8841059
  传真:0931—8841165
  手机:13919493067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