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32:00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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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837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分期投入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甬国税发[2003]99号)收悉。关于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86〕102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项目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是否再单独计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所规定的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税外字〔86〕102号规定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分期投产经营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在分别计算享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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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两个网站代为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学习行为合法性进行认定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对两个网站代为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学习行为合法性进行认定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89号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你分局《关于请求对http://user.qzone.qq.com/56839870?ptlang=2052、http://www.31696.com网站代为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学习行为进行认定的函》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专业培训,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专业培训;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自主培训,也可根据实际,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培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