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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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6〕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加工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所获加工费,相当于商品经营者的销售收入,不应计为所获利润,而应计为经营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所获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以及已缴纳的税金。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仅对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做了规定,并未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经营额或利润的计算方法。由于案件性质的不同,该通知所规定的“非
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非法所获利润”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19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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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2〕89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提高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提升企业及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以科技进步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利)“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

市科技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组织对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申报项目的审核和资助、奖励资金的兑现。

市科技局应当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专利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申请专利已被受理或授权;

(三)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四)专利申请文件中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第二章 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国内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3个月之内提出;国外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6个月之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专利奖励,可以随时向市科技局提出。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峪关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

(三)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及《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四)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摘要;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六)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还应当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四项文件。

(七)代理他人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专利资助委托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奖励,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峪关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有国外专利申请的应出具相应的受理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人的专利资助、奖励资金,采取依法审核,及时兑现的原则。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一)专利代理费的资助。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按以下标准资助专利代理服务费: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以上资助标准可根据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专利代理服务费变动情况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二)专利申请费的资助。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按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70%、50%、20%进行资助;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并获授权的,对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全额资助。

(三)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对第二年至第六年的年费按50%进行资助。

(四)申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的,按照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予以办理。

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每项技术方案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九条 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按下列方式进行资助:

(一)向国外申请专利目前只限于资助美国、日本、欧盟等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成员国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发明专利的,分阶段进行资助。进入国际阶段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进入国家阶段并获授权后,每件再资助5000元。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0元。

(三)同一专利申请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对最先获得授权国家的专利进行资助。

第十条 专利奖励标准

申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

第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合理的内部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兑现;获得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兑现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四章 违规责任及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对申请人领取的资助、奖励资金依法全额追回,并由法定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专利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是指专利申请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以及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申请审查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国定居工作的华侨科技专家、学者、回大陆定居工作的台湾科技专家、学者和回内地定居工作的港澳科技专家、学者,也适用本规定。

附: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52号),对来华定居专家的工作安排、生活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下达后,来华定居工作的外籍华人及其他外籍科技专家、学者。
(二)一九六六年以来,经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来华定居工作,并经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认可的科技专家、学者。
二、本规定所称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指下列人员:
(一)申请时和批准后本人决定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
(二)有来华定居工作的愿望,但本人或用人单位希望先工作一至二年,然后再决定定居工作的专家。
三、专家的出国及出国期间的待遇
(一)允许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出国定居。对工作几年后又要求出国工作一段时间再回来的,可以停薪留职。
(二)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在华工作满三年的,可同意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进修,半年内工资照发,超过半年的停薪留职。
(三)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申请自费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短期学术活动,在安排好现职工作后,应予批准,出国期间工资照发。
四、工作安排
(一)对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一般经一年工作考核后,根据其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学历、经历、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或任命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经一年未能充分表现其才能的,可延长一年再定。
(二)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原在国外取得的学位和职称,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验证确认,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或依据。一般不要降低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为使有成就的专家集中精力搞业务,充分发挥专长,应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助手,不要让他们从事行政事务工作。
(四)对从事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某些缺门学科及开创性新课题研究等工作的专家,各主管部门要在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经费的分配等方面从优照顾,以保证其工作顺利开展。
(五)为充分发挥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作用,允许他们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自办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合资开办公司、企业、研究所,也可建立其他形式的合作,进行技术开发性的研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税收和管理上,予以照顾。
(六)为使来华定居工作专家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可安排专家每三年一次去一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如特殊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有会议同意发表的论文和正式邀请,有我国研究所一级以上学术机构的审查意见,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按临时出国标准由所在单位支出;有探亲假的,可结合探亲进行。
五、工资和生活津贴
(一)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报到后,由所在单位按照《来华定居专家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表》(见附表)的标准(学历不高或自学成才者,按现有水平参照附表的标准),提出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数额,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附表的临时工资适用于六类工资区,在其他类工资区工作的专家,可参照其所在地区相应的工资标准或地区工资补贴执行。附表所列的来华前工作年限,系指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的年限。每五年为一档;五年以上,介于两档之间的,按高一档计算。
(三)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根据所任职务确定工资,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生活津贴仍予保留。临时工资高于所任职务最高一级工资标准的,保留原工资。在企业工作的,其工资由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和原则确定。
(四)来华定居工作的国外知名、又为我国四化建设急需的高级专家和学者,其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体数额,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与有关部门商定。
(五)在经济特区工作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生活待遇,可参照附表的临时工资标准,由工作单位提出数额,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批准执行。
(六)聘请专家工作数年后,本人申请转为定居的,其工资参照附表的标准评定,并发给相应的生活津贴。对水平很高,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学者,其待遇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具体数额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与有关部门商定。
(七)本规定下达前已评定工资级别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不再重新评定,只补足生活津贴的差额。
(八)对国外有供养关系(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最高可支付工资(或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总额50%的外汇。所需外汇数额,由各地区、各部门编报非贸易外汇预算解决。
六、来华的旅费和其他补助费
(一)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来华途中的旅费,先由本人垫付,报到后折算人民币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报销。如本人垫付困难,可由我驻外使领馆借支。
(二)对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按户发给安家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发至工作单位,由单位为专家配备必要的安家生活用品。购置物品时,应尽可能征求专家本人的意见。专家在国内工作调动时,原单位要将为专家购置的生活用品或安家补助费转交给新单位。
安家补助费的标准:
大学毕业后在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未满五年的,一千五百元人民币;
取得硕士学位的(包括大学毕业后,在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二千元人民币;
取得博士学位的(包括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国外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二千五百元人民币;
在国外取得大学教授或相应职称并连续任职五年以上的,三千元人民币。
(三)对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每人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与生活津贴总额的交际、接待补助费。此项费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列入经费预算支付。
(四)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生活有困难或遇有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补助。
七、探亲假和交通费
(一)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在国外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一个月;探望父母、子女每二年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合理旅程时间在外)。探亲时,凡有中国民航国际航线班机的,一律乘坐中国民航国际航线班机,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合理路线予以报销。探亲所需外汇,由各地区、各部门编报非贸易外汇预算解决。
(二)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在国内出差以及偕同家属探亲旅游的飞机票,应按我国工作人员同样价格发售。
八、休假
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每年休假半个月(有寒、暑假的单位不另给假期),可以组织在国内休养或参观、旅游,费用由主办单位报销;个别申请利用假期进行学术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报销去一个地点的一次往返旅费。
九、医疗和购物优待
(一)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本人,可享受保健医疗待遇。专家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证明,向当地卫生部门领取统一印制的保健医疗证,凭证到条件较好的医院就医。其保健医疗类别、指定就医医院及医疗费用等,可由各级主管部门与当地卫生部门商定。
(二)来华定居专家的工作单位,凭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证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申请“免收外汇优待证”,经批准后发给来华定居专家本人。来华定居专家持“免收外汇优待证”,可在国家指定的国营单位以人民币购物。
十、住房
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住房,单身一般不少于两居室一套;二至三口之家,应不少于三居室一套;四口人以上之家,可根据其人口多寡和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从优照顾的原则下,分配适当面积(居室)住房。住房应备有较完善的卫生设备。
十一、子女升学、就业
对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子女的上学、就业应给予照顾。上中、小学的,可按照实际情况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升大学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需要就业的,优先给予安排。
十二、退休
(一)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达到我国规定的同类人员的退休年龄,应予退休。其退休金不受我国连续工龄限制,按标准工资75%加生活津贴50%发给,其他待遇一律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来华定居工作专家退休后,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
(三)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如已超过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国外退休、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的,可分配适当工作,不发工资,只给生活津贴。
十三、一九六六年以来从中国大陆去国外留学(包括公费、自费)、探亲、旅游等,留居国外再回来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其具体办法另订。
十四、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77号)同时废止。
附表:来华定居专家临时工资和生活津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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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 来华前 | 不满| | | | | | |
| |工作年限 | 5年| 5| 10| 15| 20| 25| 30|
| |----------|------|------|------|------|------|------|------|
|学 |临时工资 | 70| 82| 97|122|160|190|230|
| |----------|------|------|------|------|------|------|------|
|毕 | 津 贴 | 80|100|120|140|160|180|200|
| |----------|------|------|------|------|------|------|------|
|业 |月收入总额|150|182|217|262|320|370|430|
|----|----------|------|------|------|------|------|------|------|
|硕 | 来华前 | 不满| | | | | | |
| |工作年限 | 5年| 5| 10| 15| 20| 25| 30|
| |----------|------|------|------|------|------|------|------|
|士 |临时工资 | 82| 97|122|160|230|255|255|
| |----------|------|------|------|------|------|------|------|
|学 | 津 贴 |100|120|140|160|180|200|200|
| |----------|------|------|------|------|------|------|------|
|位 |月收入总额|182|217|262|320|410|455|455|
|----|----------|------|------|------|------|------|------|------|
|博 | 来华前 | 不满| | | | | | |
| |工作年限 | 5年| 5| 10| 15| 20| 25| 30|
| |----------|------|------|------|------|------|------|------|
|士 |临时工资 | 89|122|160|230|255|300|300|
| |----------|------|------|------|------|------|------|------|
|学 | 津 贴 |120|140|160|180|200|220|220|
| |----------|------|------|------|------|------|------|------|
|位 |月收入总额|209|262|320|410|455|5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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