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58:50   浏览:9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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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规定

1981年5月19日,铁道部

线路大中修是恢复和提高线路质量,改善设备状态,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手段,但在施工时严重地破坏了线路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必须封锁线路才能进行,对运输有一定的影响,本着施工与运输兼顾的原则,即要加强施工组织,在确保行车安全、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基础上,尽一切可能减少对运输的影响,又要在计算线路通过能力上考虑施工的因素,并加强运输组织工作,充分挖掘潜力,为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为此,对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慢行的有关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为了适应线路大修、线路中修、成段更换轨枕(包括轨枕板)和铺设无缝线路施工的需要,必须根据施工计划,在运行图内预留“施工空隙”,安排必要的封锁和慢行时间。
二、线路封锁时间,应当考虑线路开通后因列车辗压,造成线路变形,必须进行整修恢复质量的需要,原则上应安排在上午,遇有特殊困难时,也应安排在日没前三小时封锁终了。
三、封锁时间的长短,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运输繁忙程度分别确定。凡进行线路大修施工,封锁时间每次应不少于三小时,(涉及跨局限制口附近施工遇有问题时报部批准),线路中修施工每次应不少于二小时三十分;对有条件的区段应不少于三~四小时。进行单项成段更换轨枕(轨枕板)、铺设无缝线路施工,铁道部不做统一规定,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作业方式或工作量确定。运输单位要加强行车指挥,组织按点封锁,保证月间运输方案中规定的封锁时间兑现。施工单位要保证按时开通。遇有特殊情况,封锁时间需要推迟时,经通知对方同意后,可以按顺延办理。运输、施工双方都要加强掌握与统计分析,对造成线路不能按规定时间封锁或开通的有关单位要追究责任。
四、列车慢行时间和速度,在进行线路大修、线路中修和成段更换钢筋混凝土轨枕时,施工封锁前一小时限速25公里,线路开通后在一般情况下除第一趟列车按15公里、第二趟列车按25公里限速外,以后应逐步从25公里提高到45公里,持续到次日施工封锁开始前恢复到正常速度,如次日不封锁线路时,则持续到18点恢复正常速度。进行铺设无缝线路施工时,施工前一小时限速25公里,线路开通后,限速从第一趟列车15公里开始,逐趟列车提高限速,到第四趟列车时恢复正常速度。
五、慢行地段长度,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施工日进度确定,一般应为2000米左右。两端要按规定设置慢行标志。施工单位除临时发现线路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要求列车慢行,并应立即处理,尽快解除慢行外,不准未经报批,擅自直接规定列车慢行。
六、必须加强施工组织,集中人力,集中施工,改善施工作业程序,加速施工进度,尽一切可能减少施工封锁和慢行处所,在每一个区段站间的每一条线路上,原则上只能安排线路大修、线路中修、成段更换钢筋混凝土轨枕和铺设无缝线路的施工空隙一处,施工慢行二处。
七、对轨排车、长轨车和运送施工人员、机具等工程列车应列入运输方案,定点定线运行,并按正式列车统计正点率,对施工所需砂石料运输,要按计划及时配车和组织挂运,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和行车安全。
八、机车乘务人员要加强了望,在施工地段按规定慢行速度运行,严禁超速行车,确保行车安全。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注意观测列车运行速度。
九、各有关工务段应派驻队领工员,常驻大修施工现场,积极主动配合施工单位,检查施工质量,注意安全,及时提出问题。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做到完工一公里,验收接管一公里,不得拖延。
十、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认真安排好施工封锁时间,做好列车调整工作,努力为施工创造条件。工务部门要加强施工队伍的劳力组织,改善施工作业程序,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和技术水平,教育职工树立为运输服务思想,勇于承担困难,主动与运输部门加强配合,搞好协作,为运输生产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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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9〕5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省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以省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以市县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省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全省各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和股市的实际状况,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