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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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中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现公告如下:
一、为了稳妥推进这项改革,先允许进出口业务量较大、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二、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1、外经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
2、公司或企业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3、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立外汇帐户手续。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进出口额,核定其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和“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
申请表”到所在地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四、该帐户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限定为年进出口额的15%。帐户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汇帐户资金来源只能是经营项目下的收入,用途为经常项目下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支付。
五、一个独立法人一般只能开立一个外汇帐户。
六、外汇局负责对外汇帐户收支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199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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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享受公费、劳保医疗人员突击看病开药、作检查等现象,各种检查和用药猛增,公费、劳保医疗经费支出急剧上涨。为制止不合理的医疗消费,保证下一步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根据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了解改革的主要政策,消除职工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误解。要使广大职工了解,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此次改革的? 灸康模褪且ü⑿滦偷幕疽搅票O罩贫龋构愦笾肮さ幕疽搅菩枨蟮玫角惺涤行У谋U稀? 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快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费、劳保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发生? 囊搅品延眉峋霾挥柚Ц叮灰忧慷砸搅品裥形募喽胶图觳椋啪饲榉健⒋蟠Ψ剑晕シ垂选⒗捅R搅浦贫裙娑ǖ牡ノ缓腿嗽币柰ūㄅ馈? 三、 要密切注意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公费、劳保医疗费用支出的统计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1998年12月23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市政办﹝2007﹞82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强集中供热计量管理,规范热计量收费工作,促进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与热用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计量收费,指城市供热单位按两部制收费办法对热用户收取热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供热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为推动热计量收费工作进程,城市规划、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热计量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对集中供热用户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高供热系统的节能效果,各相关部门、供热单位及热用户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实施热计量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完备的热计量设施和达标的节能建筑是实施热计量收费的基本条件。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热计量装置必须符合承德市热计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

第八条 供热单位负责的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规定,达到二步节能标准。其采暖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达到可调控、变流量调节和分户热计量的技术要求,安装楼前热计量总表、户用热量表、水力平衡、恒温控制、通讯控制、通讯线路等装置。

第十条 既有建筑应按有关要求完成供热采暖系统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后,方可实施热计量收费。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应积极探索对既有建筑实行热分配式等其它热计量收费方式。

第三章 热计量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应依据国家《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城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热计量收费价格实行分类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热价和非居民热价两类。

第十二条 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基本热费占总热费的30-50%。

1、热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按当年建筑面积收费热价×建筑面积×基本热费折算比例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热量调整系数

2、热量调整系数用于修正用户在整栋建筑中所处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以体现热计量收费的相对公平性。具体热量调整系数由物价部门和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考虑到低保户的承受能力,按热计量收费的低保户暂按承市政办〔2005〕55号文件核算基本热费,如今后出台新的低保户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核算。

第十四条 实施热计量收费的范围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供热单位应与热用户签订热计量收费合同,合同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热用户先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全额按时交纳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以热计量收费的实际发生额为准,实行多退少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根据《承德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热计量读数以书面形式通知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4月15日前将上一个采暖期的热计量读数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供热单位如发现热计量表损坏应在15日内通知热用户。

第四章 热计量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楼前热计量总表以外的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热计量总表及其以内的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房管、物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进行维护。公有住房出售后,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房屋产权人、房管、物业单位均可将其负责维护的全部用热设施或热计量设施有偿委托供热单位或经供热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维护管理,代维费用额度由委托与被委托方协商议定。

第十九条 供热设施中使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经过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热用户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可提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热用户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由热用户承担,热费按当前耗热量进行结算。若热计量表的准确性确有问题,则检定费由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承担,供热单位以修正后的热计量表数值为准重新核算热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补。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按热计量读数计费。热计量表系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标准进行缴费。

第二十条 供热管理人员在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热计量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相关费用由要求改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它集中供热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