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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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文件

中企团发[2003]4号



关于印发《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团委、中央企业青联委员:

  今年将开展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表彰工作,通过评选表彰中央企业青年中的先进典型,在中央企业青年中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舆论氛围和人才成长环境,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出更大贡献。

  现将《 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印发,请各中央企业团委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并按要求做好推荐申报的各项工作。

  附:《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

                   2003年6月16日

 

第二届 “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一、评选宗旨

  表彰、宣传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青年典型,展示中央企业青年奋发有为的时代风采,树立当代中央企业青年的创业形象,激励更多的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建功成才。同时,在中央企业形成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培养和造就高素质青年人才。

  二、参选资格

  “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并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在中央企业青年中有着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在各中央企业乃至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3、年龄不超过39周岁(1963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在中央企业累计工龄满3年的中央企业青年。

  三、评选机构

  评选工作在“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评委会由中央企业曾获得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和“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的同志、部分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有关新闻报刊的主要领导以及国资委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国资委一名领导同志担任评委会主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央企业团工委和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工作。

  四、评选办法和步骤

  1、推报人选(2003年6月25日至7月25日)。

  (1)每户中央企业可推荐1名候选人;

  (2)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5名以上委员可联合提名1名候选人;

  2、确定正式候选人(2003年7月26日至8月15日)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申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人选的事迹,在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下,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

  3、向中央企业公示并征集意见(2003年8月18日至9月18日)

  由30名正式候选人所在企业将其事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如对参选人有异议,评委会将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候选人,评委会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评委会办公室将在网上向全社会公示。

  4、投票、评审和考察(2003年9月22日至10月22日)

  在评委会的领导下,由各中央企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通讯投票。最后,经评委会全体大会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前十名人选为“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

  五、实施要求

  1、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十杰”评选工作的领导;

  2、各中央企业在确定申报人选时,应与本企业已经开展的各类评优活动结合起来,特别要侧重于活跃在高新技术产业一线的科技创新型人才和基层生产、经营、管理一线的青年,以及长期在艰苦地区奋斗的优秀青年职工;

  3、各中央企业团委要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对所申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结束后,由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形成600字的考察推荐意见,包括考察过程和推荐理由,并加盖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党委公章;

  4、参选人须填写登记表一式20份,并附反映其突出事迹的详细材料(3000字左右)和事迹摘要(不超过500字)(A4纸打印,附软盘),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事迹材料中所涉及的主要奖项的证书复印件;登记表、事迹材料及事迹简介须经本人签字,所在中央企业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对所有提供复印件的证书或证件的原始证明,申报企业或单位所在的中央企业要进行严格审查、核对;

  5、各申报企业要在7 月25日前将人选全部材料和考察中的各种书面证明上报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6、中央企业要把推荐参选人及有关评选活动作为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青工的重要途径,认真组织,抓住时机,深化企业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推荐人选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地
 
学历
  学位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日
 
职称
职务
   企业
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在中央企业累计工龄
 







   













   











    
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政治、经济、学术和社会团体
   
基 层
党组织意 见
 
 

                  (盖章)
                2003年 月 日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意 见
 
 

 

                  (盖章)
                2003年 月 日

被推荐人签字
 
                2003年 月 日

评 审
委员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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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并报部备案。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公路交通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两型”和“低碳”交通发展,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促进全国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服务于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特制定本纲要。
一、突显服务理念,“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得到全面发展
1.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取得显著成绩。过去五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以“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为价值观,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公路网总体水平明显提高。以高速公路为骨架的干线公路网络基本形成,国省干线公路等级逐步提升,农村公路行车条件不断改善。截止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突破40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7.4万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44.7万公里,国省干线公路中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72%,国省干线公路水泥、沥青路面铺装率达到94.9 %,乡镇公路通达率达到99.9%,通畅率达到96.6%,建制村通达率达到99.2%,通畅率达到81.7%。“十一五”期间,全国公路优良路率平均每年增长1%。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高速公路优良路率达到99.2%,国道优良路率达到79%,省道优良路率达到75%。
——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更趋规范。“十一五”期间,各地进一步完善养护技术体系,修订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范,颁布实施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加大养护资金投入,积极实施公路养护工程和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了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专项行动。“十一五”期间,全国累计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约8011亿元,完成路网改建工程 55万公里、公路大修工程16.7万公里、公路中修工程36.4万公里。同时还完成危桥改造11296座/87万延米,完成了国省干线公路安保工程实施工作并累计整治安全隐患路段36万处/12万公里,处治公路灾害路段10283公里。全国国省干线公路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取得历史性突破。200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与责任,建立健全了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和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得到逐步加强。截止2010年底,全国农村公路列养里程已经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94.3%,其中18个省市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
——公路网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十一五”期间,建立了覆盖全国40万公里公路的路况信息报送系统并有效运行;公路与气象部门全面开展合作,共同加强公路气象预测预报和恶劣气象预警等工作;部分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了公路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公路路况以及公路交通气象信息;建立了我国自有产权的电子不停车收费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进一步推广实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全国共27个省(区、市)实施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组织开展了京津冀和长三角等区域ETC系统的应用示范工程。到“十一五”末,全国开通了2000多条ETC车道,ETC用户达到150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明显提高。此外,修订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等技术规范,组织完成了国家高速公路网命名编号与标志标牌更换工作。
——路网管理与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有效应对处置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和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灾害、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交通保障,以及汛期防洪与冬季强降雪等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部省应急会商机制,完善了应急信息报送等制度,探索建立高速公路跨区联动协调等应急运行机制。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武警水电、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初步建立了专兼结合的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定期组织开展警地联合公路应急演练。此外,部印发《全国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各地启动了部省两级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平台建设,现已实现部与17个省区市的公路视频数据接入共享。
——公路法制和路政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十一五”期间,先后出台了《公路保护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的公路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公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会同公安等部门持续开展集中治超工作,严重违法超载超限运输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建成一批设置规范、标识统一的治超检测站点,逐步推进治超信息系统联网。加强路政管理,完善并执行公路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公示监督制度,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
——燃油税费改革平稳实施。2009年年初,国务院正式实施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交通规费,基本完成了44万多名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同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十一五”期间全国18个省区市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撤销收费站1892个。
总体上,《“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纲要》确定的主要任务基本完成,目标基本实现,全国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养护管理的基础性地位得到增强,公路服务水平得到改善,公路交通防灾抗灾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提高,公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升,充分发挥了公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服务性、先导性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便捷出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2.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快速发展的公路建设和日益高涨的公众出行需求相比,我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公路养护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随着我国公路里程的不断增长、交通流量的快速增加以及公众需求的日益提高,公路养护管理任务越来越艰巨、资金需求越来越大。但是一些地方对公路养护的重要性认识依然不足,重建轻养、以建代养问题依然存在,导致公路养护投入不足。燃油税费改革后,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重短缺。
——路网结构有待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尚未形成,断头路依然存在;一些主要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不足且可替代路线少,部分重要省际通道相邻省区市的公路技术等级不匹配的问题突出,路网整体服务能力和通行保障水平不高,部分公路交通拥堵较为严重;少数普通国道干线公路技术等级低、通行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低。
——公路服务水平亟待提高。公路网尤其是普通公路的监控设施不够完善,公路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和应用支撑体系尚未建立,路况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公路服务信息量少且更新不及时,特别是普通公路信息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难以满足公众出行服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的服务功能与水平还有待提高。
——公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够完善,部分公路安全设施标准偏低;重载货车和船舶压垮、撞毁桥梁的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桥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公路基础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公路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依然不足,有效的公路跨区联动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尚未形成。
——公路养护管理的基础支撑仍然薄弱。地方公路管理体制不适应公路网络化运行管理与应急处置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公路养护管理标准规范体系有待完善,公路养护技术力量薄弱,特别是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技术和工艺难以满足快速、安全、环保的要求。预防性养护技术体系和科学决策体系尚待完善。公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部分公路安全技术难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二、坚持科学发展,准确把握“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方向
3.公路养护管理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从养护任务角度看, “十二五”期间将迎来周期性的公路养护高峰期,加之公路交通流量特别是重载交通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公路将面临集中大修和改造的压力,养护任务极为艰巨;从资金保障角度看,“十二五”期间公路养护资金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特别是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随着普通公路融资难度加大,公路养护资金缺口进一步加大,而燃油税费改革后,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程序与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这将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规模和养护管理模式产生一定影响。从服务需求和安全保障角度看,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和机动化社会的快速到来,公众对公路交通出行服务的期望和要求不断高涨,交通拥堵和安全问题日益被高度关注并逐步成为社会问题。加之,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恶劣天气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性事件日益增加,交通运输安全风险持续加大,这对公路交通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此外,我国已进入资源环境矛盾的凸显期,公路养护管理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的重要领域。发展绿色养护,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日益成为一项紧迫、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因此,“十二五”期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必须立足于“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适应新变化,满足新需求,不断提高路网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好公路基础设施网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4.公路养护管理急需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科学发展。牢固树立并继续贯彻“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的价值观念,和“公路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努力转变公路养护管理发展方式,坚持“提升管理水平、推进科学养护、强化应急保障、确保优质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夯实公路养护管理基础,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公路基础设施网络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交通网络“更安全、更畅通、更便捷、更高效、更经济、更和谐”。
5.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十二五”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以公众出行需求为导向,强化公路综合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始终把“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作为养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服务内涵、丰富服务形式、提升服务品质。
——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健全标准体系,强化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强化运行机制,加快队伍建设,提高公路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
——养护优先。强化公路养护管理的基础性地位,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大养护投入,加强公路养护和保护,充分发挥现有公路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依法治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地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加大公路保护力度。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增强管理透明度。
——科技支撑。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完善技术体系,实现科学决策,推进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进步。强化环保意识,推行绿色养护,发展预防性养护、再生利用、安全监测等技术,提高养护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人、车、路、自然和谐发展。
——体制创新。本着“层级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事权关系,建立适应燃油税费改革需要和公路网管理特性的公路管理体制。
6.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国公路的技术状况和网络结构明显改善,路网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路网的协调管理能力、通行保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公路养护和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形成,依法治路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初步形成高质量工程、高品质服务、高效率监管、高科技支撑、高素质队伍的公路养护管理格局,逐步实现管理决策科学化、养护作业规范化、路网调度智能化、运营服务精细化、应急救援高效化、路政管理法治化的目标,确保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总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安全便捷出行服务的需要。主要发展指标如下:
——国道中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70%以上,消除国省干线公路中的断头路、等外路,同一省际通道相邻省区市公路技术等级基本匹配;
——国省干线公路水泥、沥青路面铺装率达到95%以上,总体技术状况MQI达到80以上;高速公路平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大于90,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平均PQI大于80,且PQI值小于70的比重下降至12%以内;
——国道平均运行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
——国省干线公路现有危桥改造率100%,当年新发现危桥处治率100%。基本完成县乡公路中桥及以上现有危桥改造任务。农村公路危桥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每年国省干线公路实施大、中修工程(含预防性养护)的里程比重不少于17%;
——全国公路养护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40%,国省干线公路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70%,高速公路废旧沥青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率达到90%;
——基本建立覆盖国家高速公路和主要国省干线公路的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平台体系,各省级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平台基本建成并与部级平台联网互通。高速公路重点路段运行实时监测覆盖率达100%,东中部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节点实时运行监测覆盖率达60%;
——全国范围内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的平均覆盖率达到60%,建成ETC车道6000条以上,ETC用户超过500万个;
——现实一般灾害情况下公路应急救援2小时内到达、公路应急抢通24小时内完成;
——建成具备24小时内预报、6小时内预警的国省干线公路气象监测网络和预报预警服务体系。
三、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改造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路网通行能力
7.进一步完善路网结构。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建设,提高主要通道的通行能力和全国高速公路的网络化程度。全面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提升干线公路技术等级、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完善农村公路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水平,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到2015年,基本形成路网结构趋于合理、区域差距明显缩小、城乡衔接更加顺畅的公路交通网络。
8.重点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一批国省干线公路重点路段进行综合改造,重点提高国省干线公路中的二级及以上公路的比重,加快拥堵和交通瓶颈路段的升级改造,完善公路指路标志以及交通标志标线,增设必要的爬坡道、休息区、便民服务点、应急救援点、出行信息采集与发布设施以及标准化、规范化的治超检测站点,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绿化美化和公路文化等建设,着力提升国省干线公路的技术等级、路况水平和服务能力。
9.继续实施路网结构改造工程。以国省干线公路、重要县道、通客运班线、学生班车和旅游公路为重点,继续实施危桥改造工程和公路安保工程。加大国省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实施力度,基本完成国道、省道公路中抗灾能力明显不足路段的改造任务,力争同一路段灾害损毁重复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在自然灾害频发地区按每个县拥有两条抗灾能力较高公路的标准推广和实施“生命线”工程,提高公路网的抗灾能力。
四、以完善养护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为基础,进一步加大养护管理力度
10.加快完善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研究制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市场准入、招投标、公路技术状况监督、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和监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修订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养护定额和标准规范,规范路况检测、养护施工作业流程,形成一套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机制、规范化管理标准及技术指南。
11.加大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力度。结合国省干线公路改造、文明样板路创建和标准化美化工程(GBM)的实施,在全国组织开展以“畅、安、舒、美”为主题的公路养护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加大预防性养护力度,树立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性养护指导政策、技术标准,探索形成一系列预防性养护技术,列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防性养护。在保证公路日常养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投入,及时组织实施公路大、中修工程,保持公路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路网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12.重点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全面落实桥隧养护的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强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强化健康监测和实时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建立部、省两级桥梁安全监管机制,部将对部分跨越大江大河及跨海通道等特大型桥梁、隧道进行重点监控,对结构状况和养护运营进行抽检。要以特大和大型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双曲拱桥、系杆拱桥以及有一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桥梁为重点,加强养护、巡查、检测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及时采取现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桥梁安全。加大桥梁养护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研究建立桥梁养护从业人员资格制度。
13.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分清事权,分级管理。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长期稳定可靠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着力解决农村公路缺桥少涵、安全防护设施不足、危病桥数量多、抗灾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目标。
14.加强公路养护装备与能力建设。推进公路养护大道班建设,逐步为公路养护施工及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专业养护机械装备,以及专用的通勤车辆和安全防护设施等,不断改善基层养护单位和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提升基层养护单位和道班的专业化、机械化养护水平以及应急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15.提高养护施工安全保障水平。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加强对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管,督促养护施工企业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施工及安全警示标志,切实做好养护施工路段交通组织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和车辆有序通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运营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省际沟通协调工作力度,统筹安排省际间相邻路段以及同一通道不同公路的养护施工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养护作业施工造成交通堵塞。
五、以构建养护科学决策体系为依托,进一步提高养护科技水平
16.推进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大力推进公路养护信息化建设,完善部省两级公路数据库,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全面推广路况快速检测、分析、决策支持成套技术,促进路面、桥梁、隧道等养护管理系统的普及与集成应用。完善公路养护科学决策制度,研究建立以路况水平、服务水平和资金需求、投资效益评估结果等因素为依据的公路养护决策机制,初步实现在最佳时间对最需要实施养护的路段,采取最恰当的养护措施,提高公路养护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养护资金使用效率。
17.积极推进绿色养护。研究推广符合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绿色养护技术。重点推广沥青路面再生和温拌、水泥路面就地利用、废旧轮胎橡胶利用等废旧路面材料的循环利用技术和施工工艺,着力解决路面耐久性不足导致的早期损坏、车辙、反射裂缝等常见病害,在养护施工作业中降低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18.加强养护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大力开展养护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重点研发推广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成套技术、公路和桥梁隐蔽工程检测技术、全寿命周期养护设计、高速公路快速养护施工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高度重视灌缝、挖补、水泥路面日常养护等技术和材料、设备的研发应用,着力提高全国公路养护整体技术水平。
六、以完善路网运行监测体系为抓手,进一步提高路网服务水平
19.加快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建设。基本建成部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全面推进省级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示范工程建设和部省平台联网建设,形成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公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平台体系,为路网运行监测、协调会商与指挥调度、公众出行服务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
20.加强公路网运行监测体系建设。编印公路网运行监测和服务相关技术要求,结合公路建设与改造工程,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运行监控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公路运行监控与信息发布设施,形成完善的公路网运行信息监测网络,基本实现部对国家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重要路段、长大桥隧、大型互通式立交桥以及区域交通状态等的实时监控和信息发布。力争到“十二五”末初步实现国家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网络的可视、可测、可控。
21.建立完善路网跨区联动协调机制。结合全国路网平台体系建设,通过推进路警联合办公、跨区定期会商等机制,实现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动协调管理。选择条件成熟的路网区域,研究跨区域路网仿真决策和协调调度辅助支持系统。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重要易堵路段进行现场监管和交通疏导,并采取措施实行综合治理,避免出现大范围严重堵车现象。
22.全力做好公路出行服务工作。制定并实施公路服务标准规范和等级评定等制度,完善公路休息区、便民服务点等设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高速公路及其收费站和服务区的经营管理行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24小时不间断服务。建立基本覆盖重要国省干线公路的交通广播网络及行业统一的出行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出行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出行服务要求。
23.全面开展公路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各地交通与气象部门的合作与会商,完善合作工作机制,促进两个部门的工作信息平台的联网共享,共同做好公路交通气象预测与预警工作。推进公路交通气象观测站建设,实现交通、气象观测站点和公路交通气象信息的集成共享。
七、以强化安全应急能力建设为基础,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4.进一步完善公路交通预案体系。按照部修订后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地方公路交通应急预案,重点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专项处置预案和针对重大桥梁、隧道等现场预案,着力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到2015年,初步形成部、省、市、县四级公路交通应急预案体系。
25.强化应急运行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等应急运行机制。加强高速公路应急管理的多部门、跨区域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沟通与交流,建立预警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公路交通应急演练,建立公路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公路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
26.建立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在积极培育公路养护市场的同时,加快组建以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现有力量为主体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路应急养护中心以及专业化的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充分发挥武警交通部队作为国家级公路应急抢险保通专业力量的优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部分具有重要意义的国(边)防公路的养护保通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逐步落实重要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由武警部队守护。长大桥隧还应根据需要组建必要的专业化养护队伍,提高其应急处置与养护保障能力。
27.推进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根据国省干线公路分布情况,按照“均衡分布、分片负责、有效衔接”的原则,重点建设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中心,配备必要的公路抢通物资和大型交通专用抢险装备、车辆及机械。充分利用公路养护施工企业的装备设施资源,统筹规划建设省级公路应急保障基地,基本建成包括地方公路交通部门和武警交通部队的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28.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助网络。以高速公路服务区为依托,以统一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为重点,加快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装备、队伍建设,会同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逐步构建集运力集结、资源补给、医疗救助、车辆维修等功能于一体的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体系。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点和配置专业清障车辆和设备,依托路网管理与应急平台,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调度和指挥系统。
八、以完善收费公路政策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收费公路监管
29.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继续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进一步控制收费公路总规模和收费站点数量。结合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全面取消超期及不合理收费等现象,促进现有收费公路全面规范并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建立严格的收费公路监管机制,细化并完善收费公路“统贷统还”制度,积极探索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的新机制,逐步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收费公路体系和以普通公路为主体的非收费公路体系,建立更加合理的收费年限和通行费标准调整机制,推动收费公路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30.强化并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研究制定高速公路服务规范,重点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政府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公路养护、提供良好服务和相关信息报送等义务。建立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评定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与水平。研究实施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高速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和网络化监管与服务能力。
31.推进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等有关要求,通过政府引导、政策优惠、经济补助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ETC系统,逐步扩大ETC车道的覆盖率,培育并扩大ETC用户规模,扩大客服网点覆盖面,形成全国统一的ETC服务网点体系和分级管理的收费结算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国基本实现省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收费公路非现金支付使用率达到40%。
32.继续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落实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依法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设备,提高检测效率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效率,严厉打击假冒行为。同时研究并积极争取相关补偿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长期有序贯彻落实。
九、以贯彻落实公路保护条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路政管理水平
33.进一步完善公路法规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尽快出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研究启动《高速公路条例》立法工作。同时加大地方性公路法规的立法工作力度。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由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共同构成的相对完善的公路法规体系。
34.建立和完善治超长效机制。继续坚持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实行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继续开展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深化落实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力度,综合利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治超成果,防止反弹。基本完成治超监控网络建设,逐步推广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高速公路不停车检测系统,确保治超检测站标识统一、设备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
35.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以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路政管理文明创建活动,强化路域环境治理,促进公路与周边环境的和谐与适应。加大公路保护与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爱路护路意识。逐步推行网上办理行政许可、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首问负责制、高速公路救援、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等服务措施。逐步提高路政管理设施与装备水平,创新路政管理手段,加快路政管理信息化进程,切实提高路政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同时,推进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的有机衔接与工作融合,探索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管理的模式。
36.加强公路路政队伍规范化建设。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公路执法考核监督机制。利用科技手段推行非现场执法,并实现罚缴分离。推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路政案件查处率达到90%以上,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统一规范执法人员外观形象和基层站所标志标识,优化服务环境。到2015年,基本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纪律严、作风硬、反应快的路政执法队伍。
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37.体制保障方面。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加快推进地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建立“层级清晰、集中统一、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强化部对国道的监管和投资力度,推进国道、省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管理的格局;本着“多元化投资、一元化管理”的原则和方向,理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实现各省级辖区内高速公路的网络化运营、收费和管理模式,依法强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高速公路的监管职责。坚持农村公路由县、乡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资金、机构“三落实”。
38.资金保障方面。建立稳定的公路养护资金来源渠道。继续贯彻落实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出台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规范化的地方公路养护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全力保障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的资金需求,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路网改造工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中“成品油消费税替代原公路养路费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额用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不得用于收费公路建设;中央取消政府还贷二级收费路专项补助资金在债务偿还完毕后,全额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和建设”的有关政策。同时,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
39.科技保障方面。进一步加大公路养护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根据我国实际,推动科技创新,通过开发、引进和消化吸收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逐步提高科技进步对公路养护发展的推动作用。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结合现有的路面、桥梁管理评价信息平台,科学分析公路及桥梁技术状况,科学制定预防性养护计划,为实现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进一步加强路网管理、收费公路管理、路政管理、治超等业务系统的推广和应用。研究部省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的关键技术和跨区域路网仿真决策支持系统,推广路政巡查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提升公路养护、管理与服务的技术水平。
40.人才保障方面。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推进公路养护管理、路网运营管理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引进专业人才。严格职业资格认证,全面实施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重大科研项目与开展国际合作等方式,全面加强公路职工的教育与培训,重点加快公路养护、运营管理、收费服务、监控、路况信息采集与报送等紧缺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支素质高、业务精、风气正的路政执法队伍和养护施工队伍。全面开展公路行业文化建设工作,继续塑造并展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行业风貌,形成普遍认同的公路行业核心价值观和行业文明,增强公路职工的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豪感,展现新的时代精神与行业风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办〔2009〕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家电产品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资源有效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及《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注册地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我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与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五条 以旧换新补贴的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六条 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运输费用按财政部的补贴办法实行定额补贴。

第七条 补贴时间:从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正式启动之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公开招标(或邀标、竞标、分批招标等)方式在7月31日前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从现有的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一家,报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确定结果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回收企业及拆解处理企业由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贸发局)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网点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购买人可以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的申请。中标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照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购买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每半个月申报一次,经市、县(市)贸发(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等材料,每半个月申报一次,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回收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2、所属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充足的运输能力,回收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运输车辆或与物流企业签定运输合同的;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5、每个回收网点有一名以上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态良好;

7、目前尚不具备回收资质的生产企业如要参加回收业务,必须在中标后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

8、中标回收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家电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2、销售网点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广;

4、销售网点具备向购买者提供税务发票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6、具备完善的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的售后服务体系;

7、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8、中标的销售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的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三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从现有的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一家,报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确定结果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废旧家电和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经营业务范围;

2、符合全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建设规划,已通过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且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3、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和处理的场所、设备和设施;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的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制度;

6、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7、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市贸发局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能在市环保局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并依法处罚。



第七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二十八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收取货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正常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县(市)贸发(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其中,注册地在各区的销售企业向市级贸发、财政部门申报,注册地在各县(市)的企业销售向所在地县级贸发(经贸)、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二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为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四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六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根据各县(市)家电以旧换新的数量测算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按80%预拨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在2010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成立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市贸发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系统信息系统培训工作。市贸发局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监督中标的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的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负责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四十六条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动员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和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报告机制,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条 市贸发局、财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贸发局负责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会同工商等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和查处机制,通过举报电话等受理购买人投诉,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贸发(经贸)、环保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拆解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五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流通秩序和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销售企业的价格监管,切实防止先提价后补贴现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贸发局、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