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网络(以下简称一卡通,含银行卡实时收费系统),规范一卡通业务管理,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一卡通,是指居民用户委托本市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的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成员银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卡帐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代扣的方式缴交各种费用。
第三条实行按户计费的用户原则上采用一卡通方式缴费。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市金卡网络中心直接联网,利用该网络办理公用事业收费业务;其他收费单位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也可加入一卡通系统。
第五条市金卡网络中心负责一卡通委托用户有关资料的统一管理,成员银行和收费单位负责与各自业务相关的用户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网络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用于代缴费用的银行卡具有其原有属性,并受该卡章程约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厦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是一卡通系统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具体事务:
(一)一卡通系统实施规划和技术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二)一卡通章程、管理办法、收费办法、资金清算办法、查询/投诉/差错处理办法等有关一卡通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检查、督促、协调项目的执行;
(四)组织一卡通有关宣传事宜;
(五)受理市金卡网络中心、成员银行及收费单位的提案,并负责其纠纷的协调。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是成员银行和市金卡网络中心业务活动的主管机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资金清算,指导、监督成员银行及金卡网络中心的有关业务。
第十条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收费单位一卡通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网络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厦门金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市金卡网络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一卡通信息的接收、传送、处理和存档工作;
(二)产生成员银行清算数据送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办理清算,提供收费单位入帐信息文件;
(三)负责收费单位和成员银行间缴费信息的查询,提供裁决纠纷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的职责:
㈠建设、管理本单位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㈡受理用户号更改、撤销的申请;
㈢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㈣受理用户投诉,负责用户有关计费数据的解释;
㈤负责逾期未缴用户的催缴工作;
㈥办理用户跨月补缴及收取滞纳金事项,其中在规定时间内的可委托成员银行代办。
第十三条成员银行的职责:
(一)建设、管理本单位一卡通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二)联网柜台应受理用户委托/撤销委托申请,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2年;
(三)负责将委托申请被拒绝的原因通知用户;
(四)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五)根据用户委托协议,按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用户委托的银行卡帐户中全额代扣应缴费用;
(六)在收费数据送达的一定时间内,委托帐户有足够金额时,应及时代扣。对超过缴费期限的用户,按规定代扣滞纳金;
(七)向在规定的时间内索取收据的用户提供一次缴费收据及明细;
(八)联网柜台应提供有关用户委托资料的查询及打印服务;
(九)负责委托用户的对帐工作,提供对帐单或在存折上打印交易明细;
(十)受收费单位委托的成员银行,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进帐。
第四章用户缴费
第十四条用户可以选择任一成员银行的有效银行卡帐户,到发卡银行联网柜台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发卡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以全额代扣的方式代缴指定的费用。
用户改变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卡及委托代扣项目,应到原委托银行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可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用户的委托申请须经成员银行、金卡网络中心和收费单位确认后生效。经审核不能成立的,由受托成员银行通知用户。因用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不详或有误造成无法通知到用户的,后果用户自负。
第十六条用户必须保证所委托的银行卡帐户在缴费期限内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缴指定的费用。余额不足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逾期未缴的责任。
第十七条用户委托的银行卡因挂失、止付或过期被停止使用期间,受托成员银行停止代扣其应缴费用,原委托关系仍然保留。用户需到收费单位指定地点办理现金缴费。
第十八条用户需要缴费收据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凭银行卡到委托银行联网柜台索取;逾期未领取的,可到收费单位索取。
第十九条用户对委托代扣的费用有疑问的,可向收费单位查询、投诉。
第五章网络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在一卡通系统网络上传输的数据必须加密,以防止泄密或数据被篡改。加密方法由市金卡网络中心统一制定,并由联网各方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一卡通系统的有关联网资料、软件,联网各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成员银行违反本规定,限制用户自主选择成员银行委托代扣应缴费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一卡通系统网络信息交换过程中,由于成员银行、金卡网络中心、收费单位的过错引起数据丢失、泄密等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联网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镇政发〔2006〕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和《04年本)》等三个文件,已经6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镇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核准机关及权限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各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项目性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基本建设类项目的核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工商技术改造类项目的核准。
市和辖市区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按照《镇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划分的核准权限,依法进行相应项目的核准。其中由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不含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是其规划、国土、环保等建设条件能同级平衡落实的项目,除此之外,由各辖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镇江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含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授权镇江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市备案,核准权限参照辖市区权限执行。
三、项目申报内容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核准机关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
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和编制应当符合《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规划、国土与环保部门出具。
(三)市管企业需附主管单位的意见;
(四)应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核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核准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项目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的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评估和需要评估的,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依据事实,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四)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五)项目核准机关自正式受理次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的决定,或者提出意见后转报上级项目核准机关。
由于特殊原因核准机关在6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初审意见的,经核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六)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正式受理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或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七)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项目核准时效
(一)《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决定书》,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三)已经准予核准的项目,如《项目核准决定书》所核准的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发生变化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四)项目在《项目核准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未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决定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应当报核准机关核准但未申报的项目,或者已经申报但未取得《项目核准决定书》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建设、质监、证券监管、外管、安监、水利、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七、项目受理地点
市级核准项目申报受理地点设在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八、附则
(一)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初审权划分及转报、核准内容、法律责任等,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镇江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核准。
(三)本实施细则由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行政性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镇江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镇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镇江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且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备案机关及权限
市管企业、跨辖市区行政区域和跨流域的、或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其他基本建设类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中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的项目必须是其规划、国土、环保等建设条件能同级平衡落实的项目。
按照属地原则,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工商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备案。
镇江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授权镇江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权限参照辖市区权限执行。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项目申报内容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备案机关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相关文件。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
(二)市管企业需附上主管单位的意见;
(三)按规定应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后转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备案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项目备案机关自正式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项目备案机关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三)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可延长3个工作日。
六、项目备案时效
(一)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国土、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三)项目在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四)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已经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如项目法人、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址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或建设规模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项目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六)各辖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分析,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按附件4表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备案主要内容。
七、项目受理地点
市级备案项目受理地点设在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
八、附则
(一)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填写、备案条件等未说明事项,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p>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