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19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泥标准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方针,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国家建材局领导下,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简称水泥质检中心,下同)负责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验机构和任务
第四条 国家水尼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为国家级水泥质量监督检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全国重点水泥企业和省级水泥质检机构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地方特种水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水泥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检验工作。
(二)承担重点水泥企业和地方特种水泥企业申报和获得优质产品抽的检、复查和日常监督检验工作,并监督优质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
(三)负责水泥质量的仲裁检验。
(四)负责国内首次生产的新品种水泥和企业首次生产的特种水泥正式投产前的检验条件审查和产品鉴定检验。
(五)对各地水泥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六)会同福建省水泥质检机构对中国标准砂厂生产的标准砂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七)承担水泥检验仪器设备的质量监督。
(八)承担和参与水泥标准的制、修订及检验方法的研究工作。
(九)承担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安排的其它任务。
(十)经常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反映企业在贯彻执行标准以及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情况和建议。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水泥送检样分委托、监督、报优、抽查、复验、仲裁检验等类。水泥质检中心对来样应及时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凡发现样品有品质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通知企业。
第六条 正常的监督检验和各种抽检及复验、仲裁检验一律以水泥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并列入企业质量考核统计中。
第七条 水泥质检中心有权对水泥企业的质量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条件、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第八条 水泥质检中心有权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九条 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实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徇私情、不接受吃请和礼品。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对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监督检验样品的要求
(一)数量
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每个品种,年产在30万吨以下的每季度送样1个,年产30万吨以上的每2个月送样1个。
2.五羊牌波特兰水泥每季度送样1个。
3.特种水泥每个品种、年产在10万吨以下的每季度送样1个,年产在10万吨以上的每2个月送样1个。
非常年生产的品种,可在生产期内均衡送样。
监督检验的样品必须是本厂按规定随机选取的出厂水泥样。各级抽查检验不受上述数量限制。在国家级抽查后的3个月内,企业可免送监督检验样。
(二)要求
1.样品与厂自检样、封存样必须同抽时取并混合均匀后平分。
2.样品必须在该编号水泥出厂后3天内寄(送)出。
3.样品的重量、送样单和包装一律按水泥质检中心要求和统一格式填写、包装。
4.监督检验样以及各类抽查样,企业必须及时地向水泥质检中心报告自检结果,否则中心不发检验报告。
(三)检验项目
有关水泥产品标准中成品的全部品质指标。
第十一条 经检验确定为不合格品或废品,水泥质检中心应立即通知企业,并报告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及企业所在省、处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对长期质量低劣和一再发生得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水泥质检中心有权建议企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重点水泥企业每月应及时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水泥质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连市、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寄送质量月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水泥质检中心对水泥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其检验费用除有明文规定的外,由被检企业承担;仲裁检验费用由败诉方支付。收费标准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日起执行,原《大中型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同时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的公告
司法部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司法部对现行司法行政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68件规章继续有效。现将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
1.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管改造工作的若干规定(1989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2.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12月23日司法部令第7号发布施行)
3.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4.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1990年8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号发布施行)
5.监管改造环境规范(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11号发布施行)
6.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令第14号发布施行)
7.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第15号发布施行)
8.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8月12日司法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
9.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1991年9月10日司法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10.关于颁发司法行政荣誉章的规定(1991年9月13日司法部令第18号发布施行)
11.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令第19号发布施行)
12.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令第20号发布施行)
13.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发布施行)
14.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2号发布施行)
15.劳动教养人员守则(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3号发布施行)
16.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审批办法(1993年6月22日司法部令第25号发布施行)
17.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1993年7月30日司法部令第26号发布施行)
18.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1993年8月9日司法部令第27号发布施行)
19.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29号发布,1994年2月1日施行)
20.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1994年5月9日司法部令第31号发布施行)
21.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7号发布施行)
22.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6月2日司法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
2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1995年9月8日司法部令第40号发布施行)
24.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
25.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发布施行)
26.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2月11日司法部令第53号发布施行)
27.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1999年12月18日司法部令第56号发布施行)
28.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7号发布,2000年7月1日施行)
29.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8号发布施行)
30.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施行)
3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施行)
32.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号发布施行)
3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6月22日司法部令第65号发布施行)
34.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令第67号发布施行)
35.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68号发布施行)
36.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2月24日司法部令第69号发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3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02年4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84号、104号修改)
38.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2002年7月4日司法部令第73号发布,2002年9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92号修改)
3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8日司法部令第74号发布施行)
40.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
41.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3年1月1日司法部令第76号发布施行)
42.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号发布,2003年5月1日施行)
43.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6月2日司法部令第78号发布,2003年8月1日施行)
44.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6月13日司法部令第79号发布,2003年8月1日施行)
45.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99号、105号、117号修改)
46.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2号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47.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司法部令第100号、106号、109号、118号修改)
48.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7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49.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8号发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50.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7月6日司法部令第91号发布施行)
51.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5年5月24日司法部令第94号发布施行)
5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施行)
5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施行)
5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2006年3月1日施行)
55.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施行)
56.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06年7月1日施行)
5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8月7日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58.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08年6月4日司法部令第110号发布施行)
59.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施行)
60.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施行)
61.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8年9月9日司法部令第113号发布施行)
62.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施行)
6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5号发布,2009年1月1日施行)
6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施行)
65.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司法部令第120号发布,2010年3月1日施行)
66.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施行)
6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2010年6月1日施行)
68.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3号发布,2010年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