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
1957年12月10日,国务院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同意报告中关于僮文方案的意见。僮文方案可在僮族地区逐步推行,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随时总结经验,使方案更加完善。以后修订方案的时候,可由广西僮族自治区提出,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同意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五项原则,今后少数民族设计文字方案的时候,都应该按照这些原则办理。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
我们遵照周总理在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四十八次会议上的指示,于10月12日举行了一次会议,就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进行了讨论。出席会议的,除文改会委员外,有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北京大学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三十余人。现在把讨论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僮文方案的意见
有两点需要加以说明:
新创制的僮文以僮语北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武鸣语音为标准音,共用了三十二个字母,即a、b、■、c、d、■、■、e、f、g、h、i、k、l、m、n、■、o、θ、p、r、s、t、u、■、v、y、■、■、■、■、■。
(甲)■、■、■、■、■、■、等六个字母(注解:六个字母现全部改为拉丁字母。)是在拉丁字母基础上设计的。■、■、是在b、d的上面加一横,表示和b、d相当的浊音;■、θ、■、■是国际音标,前两个字母在苏联已有一些民族使用;w是倒的m,是u的延长;■是n的变体,汉语拼音方案已用为ng的简体。增加这些字母的理由是:
(1)■、■、■、θ、■都反映僮语的特点,代表汉语标准音里所没有的语音。汉语里虽然有所代表的音,但是只用在音节的末尾,而在僮语里也可以用在音节的开头,同时还有象■v这样双字母的结合,如果■的音用ng表示,则■v就要用ngv三个字母表示。
(2)僮文本可用b、d表浊音,用p、t表清音,但是如果这样,就要和汉语拼音方案的系统发生矛盾,汉语的“bu”(部)僮文就要写成“pu”(铺);汉语的“da■”(党),僮文就要写成“ta■”(躺)。这在教学和使用上会造成很大的不便,不如和汉语相同的音用相同的字母表达,僮语特有的浊音,另制■、■两个字母表达。
(乙)没用一般拉丁字母中的j、q、w、x、z而新制了■、■、■、■、■等五个专表声调的字母。(注解:五个专表声调的字母,现全部改为拉丁字母。)这样做的理由是:
(1)便于同系属语言各民族文字的字母取得一致,因为如果利用剩余字母,僮文的剩余字母未必就是其他民族文字的剩余字母;
(2)将来如果在较长期的实践中证明声调符号可以省略的时候,也便于省去;
(3)避免过多的辅音字母连在一起的拼写格式;
(4)现在僮语里没有和这五个剩余拉丁字母相当的音,为了避免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字母发生混淆,不用这五个字母表声调。如果将来僮语在发展过程中增加了和这些字母相当的语音,也便于采用。
总起来看,这个僮文方案(草案)在字母的用法上跟汉语拼音方案基本上一致,而且能表达僮语的语音特点。
现在这个方案已在本民族中试用,到目前为止,共训练了二千七百多名机关干部和二万八千七百八十名农村基层推行人员;在四千多个僮族乡里开办了一万二千二百多个群众学习班,组织了三十五万多人参加学习。现在,经过学习脱离了文盲状态的已有十万多人,在推行过程中,这个方案受到僮族群众的普遍欢迎。
我们认为,这个方案可以在僮族地区逐渐推行。这个方案,还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但是以经过一个时期的实用以后再根据群众的经验和愿望考虑修正为宜。在推行过程中如需要个别的修改,可由广西僮族自治区提出,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二、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
我们根据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提出的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进行了讨论。大家认为,少数民族创制或改革文字,应该多考虑和汉语拼音方案尽量靠拢,以便于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和互相学习,并且同意以下五项原则:
甲、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应该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原有文字进行改革,采用新的字母系统的时候,也应该尽可能以拉丁字母为基础。
乙、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同或者相近的音,尽可能用汉语拼音方案里相当的字母表示。
丙、少数民族语言里有而汉语里没有的音,如果使用一个拉丁字母表达一个音的方式有困难的时候,在照顾到字母系统清晰,字形简便美观、字母数目适当、便于教学使用的条件下,根据语言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的办法表示:
(1)用两个字母表达一个音;
(1)另创新字母或者采用其他适用的字母;
(3)个别情况也可在字母上加附加符号。
丁、对于语言中的声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音节末尾加字母表示或者采用其他办法表示或不表示。
戊、各民族的文字,特别是语言关系密切的文字,在字母形式和拼写规则上应尽量取得一致。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核批示。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刚占标
2003年12月1日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
(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
(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名称标识的牌匾。
第四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行为的查处。
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牌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应当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街路、广场、桥梁、楼体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必须采用霓虹灯勾画广告轮廓并亮化;
(二)商业街内的广告和营业场所的牌匾应当按照内透光或者霓虹灯标准设置,具备条件的按照标准设置霓虹灯立式牌匾;
(三)公交站台、候车亭采用内透光式广告;
(四)内容真实、健康、合法、文字规范,符合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装饰应当美观、新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牌匾悬挂端正,一户一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
(二)妨碍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标志等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控制地带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树的;
(五)其他影响城市规划或者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应当持广告、牌匾位置图、彩色效果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后3个月内建成并发布广告。逾期未完成的,由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使用权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
临时设置的悬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使用期限为3至7日,最多不得超过15日。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内转让、变更的,必须到市政府广告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设置的空飘物、漂浮物广告、标语、彩虹门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颜色、规格、悬挂高度、数量、间隔设置,并按照规定期限自行清理、拆除。
景观街路及广场不得设置街路横幅和条幅广告。
第十三条 因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需要改建、扩建和装修门面的,必须持平面图等资料到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及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必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牌匾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因户外广告、牌匾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需要等原因确需更新、拆除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拆除有偿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及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无污损和褪色,残缺、破损、倾斜及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灯光显示不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
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移动。
第十七条 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商业街、广场、居民小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栏。张贴户外广告必须贴入广告专用张贴栏内。
禁止在广告张贴栏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广告、牌匾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清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没收材料;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立广告、牌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材料;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拆除或者擅自转让、变更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没收材料;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标准、指定地点设置的临时广告,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个广告50元至5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改变建(构)筑物饰面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材料;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更新、拆除户外广告、牌匾的,责令立即更新、拆除,逾期不更新、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更新、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牌匾未保持完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广告栏外张贴、喷涂、书写各种广告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每处广告200元至1000元罚款,损害公共设施的,按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