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07:57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2月24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同意
你院的意见,即应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可向被执行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复。



1985年1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美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1984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确立本合作形式。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的合作可包括下列方式:
  一、管理培训;
  二、交换和提供工业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出版物和文献;
  三、互派工业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学者进行讲学;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或培训班;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本议定书规定的所有活动应服从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并根据所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

  第四条 为协调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活动,双方应各指定一名协调人。
  双方协调人将以书面协议逐项商定本议定书每项活动的具体任务、义务、条件和具体安排,包括费用安排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经双方同意的具体合作活动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内。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产生的一切问题,除双方通过协议解决者外,应提交上述联合委员会。

  第七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二、任何一方都可按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时候终止本议定书,但欲终止本议定书的一方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以及本议定书终止时尚未完成的具体合作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
      代   表              代    表
    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商务部副部长
       张彦宁               莱昂内尔·奥默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
           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双方同意进行本附件确定的活动。
  本附件列举的活动,双方已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但执行这些活动的详细安排,包括活动日程和费用支付,应由双方项目协调人协商后作出最后的书面确定。

 一、鉴于根据中美两国科技管理和科技情报合作议定书建立的中国工业科技管理大连培训中心所取得的成功的和互利的合作,双方同意把举办中心的合作期限延长五年,并扩大活动范围。该中心将继续由中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合作与美国商务部共同举办。

 二、中心将继续举办以培训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为主的管理研究班。培训内容为工业企业和科技现代化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考虑到这个项目已经合作举办五年,在继续合作的五年期间,主要教学工作将由中方教师担负。根据实际情况,美方将派出教师讲授部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三、在总结试办第一期高级管理人员研究班经验的基础上,双方进一步探讨继续合作举办这一项目。

 四、为了培训未来的高级经济管理人员,双方同意合作举办三年制的管理硕士研究生班。

 五、双方同意就彼此感兴趣的课题合作举办各种专题研究班。

 六、为了促进两国管理科学和管理教育的交流,双方同意轮流在中国和美国共同组织召开管理科学和管理教育学术讨论会。

 七、根据教学需要,双方同意协助对方教师到本国有关工业企业和部门进行案例调查研究。

 八、随着大连培训中心的发展,中方将继续兴建教学辅助设施和补充所需教学设备。美方将按照以前的做法,继续为大连培训中心提供各种管理方面的书籍、图书资料、应用软件及其他所需教学设备。
  本附件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签字之时起生效,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加强牲畜疾病防疫方面的互助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愿意在牲畜疾病防疫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并采取措施,防止牲畜疫病从一方领土传到另一方领土。

  第二条 一方向另一方出口的牲畜、牲畜产品、动物性饲料,应有国家授权机关开具的兽医卫生证书或兽医检疫证书,根据出口品种的不同,该证书应证明:
  1.牲畜是健康的,不是来自第三条疫病的地区。
  2.牲畜产品不带有第三条规定的疫病病原体。
  3.动物性饲料不带有使牲畜致病的病原体。

  第三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的牲畜和牲畜产品进行下列疫病的检疫:
  1.炭疽(牛、绵羊、山羊、马)
  Anthrax (bovine,ovine,caprine si equorum)
  2.布鲁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
  Brucellosis (bovine,ovine,caprine)
  3.口蹄疫(牛、绵羊、山羊、猪)
  Aphtae Epizooticae (bovine,ovine,caprine si porcine)
  4.巴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猪)
  Pasteurellosis (bovine,ovine,caprine si porcine)
  5.狂犬病
  Lyssa
  6.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7.牛瘟
  Pestis bovum
  8.气肿疽
  Gangrena emphysomatoz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羊痘(绵羊、山羊)
  Variola ovina (ovine si caprine)
  13.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4.鸡瘟
  Pestis avium
  15.鼻疽
  Malleus
  16.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7.非洲马瘟
  Pestis africana equorum
  18.马传染性贫血病
  Anemia infectiosa equorum
  19.兔热病(土拉伦斯菌病)
  Tularemia
  20.螨病
  Acariasis
  21.猪水泡病
  Exanthema vesiculosa suum
  22.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Laryngotracheitis infectiosa avium
  23.白血球组织增生(牛、鸡)
  Leucosis bovum si avium
  24.媾疫
  Exanthema coitale paralyticum
  25.伪狂犬病
  Pseudohydrophobia
  26.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Bronchitis infectiosa avium
  27.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Encephalomyelitis enzootica suum
  28.沙门氏菌病
  Salmonellosis
  本条规定的疫病清单,经双方授权机关共同协商,可补充或减少。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互利合作原则下,交换牲畜防疫技术资料、菌种、毒种和兽医药品。同时双方同意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相互派遣兽医专家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讨论牲畜疾病防疫合作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本协定将根据缔约双方各自的法律规定提交核准,并从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都未宣布终止,则协定每次自动延长有效期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黄   华            斯·安德烈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