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引渡法/刘海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39:22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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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引渡法

本报记者 刘海琦

  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将深刻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引渡: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

  不久前,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后古辛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

  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这项国际法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期,随后逐渐形成一套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及程序。

  1793年法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从此,法国确立了庇护政治犯的制度。这为建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奠定了基础。最早的国内立法是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比利时引渡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引渡政治犯,并于1834年与法国缔结引渡条约时把禁止引渡政治犯罪规定在其中。“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逐渐演变成各国普遍接受的适用于引渡的一个基本原则。为了防止这一原则被滥用,有关国际条约通常将一些罪行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战争罪、劫机罪等等。与政治无关的刑事犯罪都应予以引渡。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引渡问题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签署有关引渡问题的条约解决这一问题,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等。在各国引渡的国内立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实践基础上,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从而确定了有关引渡问题的一般规则。

  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引渡法

  建国后,因为种种原因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引渡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很多都涉及到引渡问题。为了对一些犯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裁,1992年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我国境内的一些刑事案件也呈现了国际性和跨国性的特点。有些人犯罪后潜逃国外,其中有的人还携有巨额赃款;也有一些人在外国犯罪后逃来我国。同时,贩毒、劫机、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时有发生。2000年在公安部和加拿大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涉嫌贪污人民币166万余元,且携巨款潜逃国外达9年的犯罪嫌疑人方勇,在加拿大被抓获之后被引渡回国。浙江省瑞安市的两起涉案金额达二千六百多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告破,潜逃到柬埔寨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张维立和金立成日前被引渡回国,押往温州接受审讯。最近有报道说,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在加拿大落网。他是因为在加拿大逾期居留从而涉嫌违反移民条例而遭加拿大警方拘留。中国外交部与加拿大方面进行交涉,要求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进行审判。所有这些直接涉及到国际法上引渡程序。

  这些犯罪活动给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危害,也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引渡合作,制定我国的引渡法非常必要和迫切。

  引渡什么人

  根据引渡的一般规则,引渡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国同意移交的罪犯。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就是“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所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即“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

  我国的引渡法吸收了各国立法的优秀成果。此次颁行的引渡法充分考虑到了国际通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引渡法第二章规定了外国向我国请求,包括引渡的条件,引渡的提出,对引渡的审查等,第三章规定了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引渡法明确规定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等原则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引渡法条文中,引渡法第八条的规定引人注目。有专家认为该条在理论上有很多突破与进步。

  引渡法第八条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我国应当拒绝的情况,其中,被请求引渡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出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受到上述原因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等情况。

  引渡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权以及人道主义原则。引渡法第八条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予以拒绝。第九条规定,由于被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加强国际合作联合打击犯罪

  我国自1986年起开始同一些国家谈判签订司法协助协定,1993年开始同一些国家签订引渡条约。除双边条约外,我国还积极加入一些有司法合作内容的国际公约,承担了相应的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国际义务。引渡法的颁布,使我国在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与引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充分地说明了我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引渡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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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

教基一厅〔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发挥时事教育对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提高中小学时事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现就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以当前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热点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时事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予以加强,必须遵循中小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不断创新。
  开展时事教育,对于中小学生了解国情世情,了解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的成就和进程,感受到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更客观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周围事物和世界,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当代中小学生成长在一个大发展大变革的时代,越来越关心国家发生的事、世界发生的事。由于信息传播速度更加迅捷、传播渠道更加多样、传播范围更加广泛,他们获得的信息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快。引导广大中小学生深入了解发生的重大事件本质,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实效。
  1.加强资源开发建设。各地宣传、教育等部门和中小学要用好国家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结合本地本校学生的实际开发时事资源,满足开展时事教育的需要。中宣部和教育部将根据中央关于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的部署,指导做好时事教育资源的开发。在继续指导编辑使用好《时事报告(中学生版)》基础上,编写《时事报告(小学生版)》。指导编辑出版《时事课堂》等音像期刊,供学校开展时事教育教学使用。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长、教师的形势政策和国情教育,在组织校长、德育课程教师和班主任培训时,要安排时事教育的内容,提高他们开展时事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教育部将在校长、德育课程教师和班主任国家级培训中,安排时事教育的内容。
  3.改进教育方式方法。要根据不同学段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学生喜闻乐见、富有启发的方式进行时事教育,多采取音像等更加直观、生动、形象的呈现方式,还可组织学生到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现场教学,提高时事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4.落实时间和经费保障。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德育课、晨会、班团队会、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以及其他开展集体教育活动时间,对学生进行时事教育。要提供必要的经费,确保时事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对中小学时事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全国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精心安排好学校的时事教育工作。中小学要将时事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有人负责,有实施办法。
  2.加强协作。各地教育、宣传部门要主动联系文明办、关工委,密切配合,为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提供物质资源和人力保障。倡导邀请地方党政领导为学生做形势报告,鼓励“五老”人员及其他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为学校开展时事教育提供帮助。
  3.加强督导。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的督导检查,形成制度。要将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作为督导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德育工作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学校要把时事教育开展情况作为评价德育课程教师和德育干部的重要指标。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 市经委 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工商局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通知
各区、县经委(工业局),财政局、财政二、三、四、五分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办事处、分理处,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中央在京企业、市直属基层工会和行政,各级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
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职工技术协作组织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确保职工技协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订了《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
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并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体现了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同执行现行经济政策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各级职工技协组织要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坚持技术协作活动的正确方向。
二、职工技术协作组织要端正服务思想,贯彻“有偿不为偿”的原则。各项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更不得侵犯企业的技术和经济权益。职工参加技术协作活动,要正确处理好完成本职工作和技术协作活动的关系。
三、《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凡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建立的各职工技协有偿服务机构,手续不完备的,应按《管理办法》规定补办审批和工商、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建户手续。凡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活动进
行整顿。

附件 北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管理办法
为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职工技协活动的广泛深入发展,更好地为推动技术进步,加速四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职工技协组织是工会领导下的开展职工技术协作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基本任务是吸收和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热心于技术协作的工人、技术人员、干部和退(离)休职工,根据企业生产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
训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二条:职工技协活动要把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同执行现行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开展地区间和厂际协作实行有偿技术服务,其收入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实行有偿服务,必须坚持:
1、为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动技术进步多作贡献,不以盈利为目的。
2、发挥群众性技协活动“三结合”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从事一般的生产加工。不得侵犯企业的技术和经济权益。
3、端正服务思想,发扬协作精神,讲求实效,讲求信誉,收费从低,服务从优。

二、服务范围
第三条:技协有偿技术服务主要范围是:
1、为有关企、事业单位解决生产和技术改造中的技术难题;
2、科技成果转让;
3、技术咨询、服务;
4、举办技术培训、讲座、表演、展览和技术市场;
5、编辑、提供技术资料,提供技术信息、论证等。

三、收费标准
第四条:凡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年增实际效益(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的5%~10%计收技术服务费。收费方式可一次性取费,也可分期按年提成,但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凡难于计算经济价值和不能直接体现经济效益的项目,(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技术测试、质量分析、排除故障和技术指导等)可按其项目的实际费用,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第六条:特殊项目的收费,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让,按国务院《关于技术成果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受益单位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企业单位列“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行政事业单位列“业务费”;基建单位可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并计入工程成本。但属于专项费用列支的项目不得列入上述科目。

四、收益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职工技术协作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服务活动。有偿技术服务是发展技协活动的需要,可减少政府、工会组织对技协活动经费的补贴,其服务收入依法计征营业税,服务净收入二年内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十条:职工技协在完成技协服务项目中动用企业设备、原材料、动力消耗以及职工生产工时等,应向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费用,并列入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有偿技术服务的净收入,可按技术难易、效益高低和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提取5%~15%用于直接参加技术服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其金额每人每月不超过30元,不计入奖金总额,超过30元的部分依法计征奖金税。职工实际所得工资(含技协服务报酬)超过国家规定
限额的,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职工技协服务收入总额扣除服务总成本(包括5%~15%劳务报酬)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
1、事业发展基金55%,用于发展技协事业,更新设备、改善条件、组织活动、设施维修等和上交上级技协和同级工会,作为活动费用。
2、集体福利基金20%,用于技协或专业队(组)组织队员集体活动,以及技协成员因技协活动造成的病伤补助和慰问费用。
3、奖励基金20%,用于先进技协集体,优秀技协积极分子的表彰奖励。
4、后备基金5%,用于以丰补欠,留有后备。
第十三条:为有利于推动和发展技协事业,基层技协组织,应从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2%上交市职工技协,提取25%~35%上交区、县、局、总公司技协,产业技协,分别作为市、区、县、局、总公司技协、产业技协的活动费用。
各级技协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从其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上交同级工会,用于发展工会事业。

五、机构和管理
第十四条:市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为全市职工技协活动的协调指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各级职工技协的有偿技术服务及其它日常工作。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中央在京企业、市直属企业,应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建立职工技协组织和相应机构——技术交流站,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有偿技术服务的合同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各技术交流站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必须经市职工技协办公室审批;持批准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持照和批准证明,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持照和批准证明,经银行同意,可在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下建立帐户。
第十六条:技术交流站承接的有偿技术服务项目,应按经济法规签定合同。跨省市的应报市技协备案。一切技术服务收入,均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收款时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银钱收据。
第十七条: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所属基层技协的有偿服务项目,由本系统技术交流站负责审批并办理合同登记和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八条:各技术交流站要建立与任务相适应的财务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一切经费收支都要做到帐目清楚、单据合法、手续完备,不得搞帐外款和私设小钱柜。

六、附 则
第十九条:各级职工技协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职工技协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在实践中补充、完善。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8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