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国庆假期期间对支付系统进行升级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6:09   浏览:8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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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国庆假期期间对支付系统进行升级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国庆假期期间对支付系统进行升级的公告



为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跨行支付需求,适应信息化系统生命周期的客观要求,人民银行计划于2013年国庆节假期期间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目前运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进行升级,并迁移支付系统处理中心。届时,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暂停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自2013年9月30日16:00至10月6日8:30停运,计划10月6日8:30开始试运行、10月8日8:30正式运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自2013年9月30日16:00至10月7日16:00停运,计划10月7日16:00开始试运行、10月8日8:30正式运行。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运期间,不受理各银行机构发起的跨行支付业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发起的跨行汇款业务将延迟至支付系统开始运行后处理。

二、由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中心整体迁移,需要全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完成相关操作,为确保新系统成功切换上线运行,本次支付系统停运时间比以往例行维护窗口的停运时间要长一些,会给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办理跨行支付业务带来不便。请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予以理解,并根据自身经济活动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前、妥善做好相关跨行支付业务安排。

(一)2013年9月28日至30日,小额批量支付系统暂停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各类借记业务,以便于进行数据迁移。对于计划在9月28日至30日办理跨行代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建议及早与开户银行联系,妥善安排业务处理的时间。

(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如需在国庆节假期期间办理跨行大额支付业务,建议提前与开户银行联系,可以在国庆节假期之前通过银行汇款,也可在国庆节假期期间通过票据等其他方式支付。

(三)个人客户如需在国庆节假期期间办理跨行支付、汇款等业务,可通过商业银行自助服务终端、银行卡支付渠道以及其他支付、清算服务机构的网络支付或便民支付渠道办理,也可向开户银行咨询,采取其他适合的替代方式办理。

三、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正常受理跨行支付业务。如出现异常情况,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商业银行及时处置,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影响,并切实做好相关服务与解释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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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龙头锰矿违规使用非专用运输车辆混装硝铵炸药和电雷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3人下落不明;同日,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采石场在停产期间清理作业现场时,发生边坡坍塌事故,死亡4人。

上述两起较大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和非煤矿山企业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与监督,有效预防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管理。地下矿山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提升和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严防坠罐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露天矿山要重点加强高陡边坡的安全管理,严禁不分台阶的“一面墙”开采和掏底崩落开采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开采方式。要加强对下游有重要设施和人员集聚的尾矿库的安全巡查,完善库区排洪排渗系统,防止尾矿库溃坝。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尤其要强化现场管理。同时,要强化“打非治违”,狠反“三违”现象。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尤其是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三、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行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处于受控状态,杜绝流入非法渠道。要继续推广专业爆破队伍一体化服务方式,使中小型非煤矿山做到民用爆炸物品“零储存”,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督促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制定整改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停产后恢复生产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地下矿山未对提升、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认真执行节假日安全值守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制定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安全保障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针对冬季气候特点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将预案中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预案,科学、有力、有效施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扩大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1990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加强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决定签订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如下:

  第一条 中方派艺术团访赞,赞方派艺术家小组访华,具体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 一九九0年中方在赞比亚举办中国摄影展,同年或一九九一年赞方在中国举办工艺品展。

  第三条 双方互换教育、文化、体育信息及书籍、期刊和其它出版物。

  第四条 双方鼓励交换影片。

  第五条 双方互派由4—5人组成的新闻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7—10天的访问。

  第六条 双方根据本国法律,为对方公民使用其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它设施提供方便。

  第七条 双方鼓励学者、研究人员、教师和社会科学人员进行考察访问,为期两周。

  第八条 双方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中方提供的奖学金以接受进修生和研究生为主。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进行校际交流。

  第十条 本执行计划交流项目的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1.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或代表团,其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2.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或代表团,其访问期间的食宿及国内交通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3.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一旦生病,由接待方免费提供医疗服务;
  4.派遣方负担留学生抵离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5.根据本计划互派的留学生,其食、宿、医疗、学习条件及奖学金数额等,由接待方按照本国有关外国留学生的规定办理;
  6.根据本计划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7.根据本计划互派的艺术团组,由派遣方负担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费。

  第十一条 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有修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生效。由于对本计划的理解引起的或在执行中出现的任何争论,须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卢萨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周明基                 穆利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