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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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8月16日以粤价〔2012〕187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酒店客房价格秩序,促进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酒店客房服务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大厦、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度假村、疗养院等经营者,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酒店客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酒店客房价格应当以价目表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酒店名称、酒店星级、客房类型、今日房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

  价目表样式(见附件1.1)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目表样式进行监制。

  第六条 酒店客房价目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填写规范(见附件1.2)填列,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标价内容。

  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在价目表中标明。

  第七条 酒店客房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外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同时标示中、外文对照的经营服务内容,并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第八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在本酒店的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第九条 对与酒店客房服务相关的会议室租赁、文体娱乐、休闲保健、旅客接送、洗衣、送餐、复印打字、提供代办等其他服务,应当在经营场所或适当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对在酒店客房内提供的需另外支付价款的商品,应当在该商品上或客房内以适当方式做好明码标价。对住宿旅客免费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应一并标示清楚。

  酒店客房以及其他服务和商品,属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单据上列明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第十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建立价格台账,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通过标价行为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1.2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附件1.1:
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209/t20120905_166944.htm





附件1.2:

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一、酒店星级:指经有关部门评定所获得的星级,如“×星级”等。未获得评定星级标准的酒店,不得使用“准×星”或“等同于、相当于×星级”等不规范用语。

  二、客房类型:指酒店客房各种类型房间,如单人间、套间、标准间、双人间等。

  三、今日房价:标明实际收取的收费金额,不得使用“××元起”等模糊性的标示。

  四、计价单位:客房价格以“元/间(套)。天(夜)”计价;钟点房以“元/小时”计价。

  五、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降价、打折、特价等情况应在“备注”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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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58号

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民航总局正2002)99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是在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大型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成员单位包括5个全资企业和1个控股企业。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主要经营航空油料及其他成品油的批发、储存和零售业务;航空油料、航油供应设备及与航油供应有关的特种车辆的进出口业务;供油系统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国家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人民币36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核定。
四、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 6号)文件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民航总局对其实施行业管理。
五、同意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赋予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航空油料进出口经营权。
六、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民用航空运输所需的航油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成立后,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提高资产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有关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体制。
组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民航企业改革、完善民航运输服务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工作小组、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保障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做好组建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民航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章程》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卫生部科教司关于实施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通知

卫生部科教司


卫生部科教司关于实施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直属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提高医院药师的培养质量,现将《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行。
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医院药学人才,发展临床药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继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后,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药学教育水平和医院药学部(药剂科)的技术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异,为做好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各地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成由医药院校、医院药学的相关组织及有关医院参加的培训委员会,负责《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实施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
2、为保证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选择在医院药学专业发展较全面的三级甲等医院试行,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试行医院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委员会审核,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并将试行医院名单报我司备案。
3、卫生部部属高等院校和部直属医院,可按照《大纲》的要求,自行制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试行医院由各高等医学院校审批认可,报我司备案。
4、本通知从1999年毕业的医院药师开始试行。1999年以前毕业的医院药师培训,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
在全国实施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牵涉面广,具体问题较多,望在组织实施中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我司。
附件:医院药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