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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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10〕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南发〔2010〕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和县(区)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机构”),依法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各县(区)、乡(镇、街道)具体行使农村经营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

  (二)审查指导;

  (三)公布;

  (四)订立合同;

  (五)备案。

  第四条 承包方需要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与受让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书面意向(或者形成合同草案)后,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对受让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以便对流转双方开展协商和签订流转合同进行指导。同一受让方跨乡域流转土地或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的,由所在区域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协同审查;跨县域的或规模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由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协同审查。

  (一)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包括:

  1.资质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

  2.项目审查:包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

  (二)审查的时限为:

  1.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单独审查的,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2.由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协同审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由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协同审查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在对受让方情况审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审查结束后,要向承包方公布对受让方审查的情况,指导双方制定并公布合同方案。

  第七条 经审查并公布后,在县(区)农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双方协商,按照合同要约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统一订立合同。

  第八条 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备案并存档管理。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100亩及以上的,签订合同的情况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机构申报备案,规模达到1000亩及以上的需由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向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机构申报备案。

  第九条 除代耕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十条 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系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每季度末按时汇集本区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由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布,或利用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县(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及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督查,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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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9]226号
 

各省(自治区)建没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市政管委(市容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开发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要求各地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制度,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落实责任,促进治污减排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9]26号),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建设运营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察,适时组织专家对各地信息报告情况进行核查,并通过“信息系统”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定期予以通报。“信息系统”的运用情况和评估结果将作为国家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责任

  各地要尽快建立信息报告三级责任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及在建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于2009年3月30日前将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名单汇总表(见附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人和责任人发生变更,请及时上报。

  (二)明确分工

  1、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负责填报已投入运营的项目信息,每月一报,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一月的运营信息。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运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在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以及城市垃圾处理相关信息的填报。包括:(1)规划、在建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性填报);(2)在建项目进展信息,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前10日填报上季度的建设情况;(3)城市垃圾处理信息,每月一报,在每月10日前填报上个月的垃圾处理情况。在建项目完成并投入运营后,由运营单位按运营项目填报运营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信息报告工作负总责。

  3、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主要填报信息的核查工作,原则要求在各地月报和季报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半年度和全年度的评估和上报工作。加强对信息填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填报在建项目信息。

  (三)加强培训

  通过网络平台填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估,是一项新的工作,必须加强指导和培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将适时开展专门的培训工作。各地也要注意培养技术骨干,结合实际,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同时,在应用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营。

  三、其他说明

  (一)“信息系统”将直接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运营,目前试运行阶段暂按所提供的网址登陆运行。详细使用说明可从“信息系统”首页下载。

  (二)用户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定,暂分三类,分别为省级、市(区、县)级和运营单位级。省级、市(区、县)级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将直接送达省级主管部门。各地收到用户名后,请及时更改密码,并做好保密工作。各运营单位用户由市(区、县)级管理用户建立。

  (三)各地应将所有建成、在建及规划项目录入“信息系统”,并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和从2009年开始的月(季)报信息。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或信息中心联系。

  “信息系统”网址:http://ljcl.mohurd.gov.cn

  联系人及电话:

  城市建设司 杨海英 010-58933434,58934664(传真)

  电子信箱:yanghy@mail.cin.gov.cn

  信息中心 印健华 010-58934633

  电子信箱:yinjh@mail.cin.gov.cn

  附件: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责任人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责任人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2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相关信贷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二、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四、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五、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六、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

七、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