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50:08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6号


各保险公司:
  2008年8月以来,财政部和我会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为确保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具体测试方法、标准和控制程序请遵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见附件)执行。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的要求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关于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
  各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计量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总责,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经办岗位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一)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1、准备金的计量方法、计量单元及其确定原则;
  2、预期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组成内容和计量方法;
  3、重要计量假设,特别是寿险业务折现率假设;
  4、边际的计量方法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则和模式;
  5、以上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不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公司战略、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报告,供研究决策。
  (二)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保持专业判断的独立性。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违反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若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将追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三)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准备金计量假设、模型、具体方法及其变更,建立准备金计量报告的会签制度。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金计量承办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四)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之前将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后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在开业申请材料中向保监会报送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作为财务制度的一部分。
  (五)注册会计师在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准备金计量的内控程序是否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是否得到一贯遵循和有效执行。
  三、关于准备金计量的折现率假设
  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该市场利率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中国债券信息网“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www.chinabond.com.cn),加合理的溢价确定。溢价幅度暂不得高于150个基点。
  四、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
  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数据测算并确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但测算风险边际的方法限定为资本成本法和75%分位数法,风险边际与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无偏估计的比例不得超出2.5%-15.0%的区间,同时测算风险边际的方法和假设应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不具备数据基础进行测算的财产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应采用行业比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按照未来现金流现值的无偏估计的3.0%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按照未来现金流现值无偏估计的2.5%确定。
  五、关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财务报告准备金计量原则均适用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未通过测试的分红产品的经营情况也应当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各张财务报表中反映。例如,某分红保险产品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其保费和赔付支出不能确认为分红保险利润表中的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但其相关的经营费用、宣告红利等仍应在分红保险利润表中列示。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分红保险产品的基本信息应在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基本情况”部分披露,其对应的负债,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项目中列示。
  六、关于非保险合同保单负债的计量
  非保险合同保单的负债应根据产品性质,适用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其中,属于金融工具的,应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具体如下:
  1、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考虑保险风险的现金流,除非这部分现金流对整个合同现金流的影响不重大。
  2、投资连结保险分拆后的独立账户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万能保险分拆后的投资账户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4、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保户投资金负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
  七、关于寿险公司有关报告的衔接过渡
  为了保持寿险公司有关监管报告的前后衔接和监管信息的平稳过渡,寿险公司除按照新会计政策编报2009年年度及以后各期偿付能力报告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之外,还需要同时按照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之前的会计政策和精算规定向保监会报送2009年和2010年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备考报告),2009年年度、2010年各季度和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
  八、关于报告报送时间
  各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其备考报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及其备考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可以延迟至2010年5月15日前报送。
  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送。2010年第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期初数应根据审计后的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做相应调整。
  九、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
  2008年1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其中已将保险业务监管费计缴基础从以前的“自留保费收入”修改为“自留保费”。自留保费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费减去分保给再保险人后的金额,不是财务报表中的自留保费收入,其计算口径不因会计核算口径的变化而变化。
  十、关于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执行《2号解释》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各公司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保险业贯彻落实《2号解释》的各项工作。
  (二)高度重视,加强学习。《2号解释》的施行将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员工对《2号解释》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2号解释》的内涵和精神实质。《2号解释》实施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将有所增加,但这只是由于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准备金计量口径由审慎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向公允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转变的结果,这种影响是一次性的,并不代表公司的财务风险减弱或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对此,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精心组织,依法合规。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公司应成立以公司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2号解释》实施工作小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2号解释》顺利实施。同时,严格禁止各公司在执行《2号解释》的过程中,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之机,滥用会计准则赋予的会计判断,操纵公司利润。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实施新会计政策后的2009年年报组织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和高管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如有《2号解释》实施方面的建议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黄洋、郭菁
  电 话:010-66286125 66286182

  附件: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wugongzuo/bjf2010-6.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次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第十次会晤联合公报







  一、2010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印度共和国外交部长在中国武汉举行第十次会晤。

  二、三国外长认为,三国外长会晤机制深化了三国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推动多边主义,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三国外长重申中国、俄罗斯、印度三国合作不针对其他任何国家。

  三、三国外长对2009年10月27日印度班加罗尔会晤成果落实情况表示满意。三国外长回顾了三方各领域合作进展,认为三国在智库、工商界、农业、减灾救灾、医药卫生等领域的合作推动三国关系进一步发展,重申将继续扎实推进现有合作,同时深入挖掘能源、高科技、创新和现代化、航天、人文交流等其他领域合作潜力,加大合作力度。

  四、三国外长注意到今年以来发生的自然灾害给三国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三国外长赞赏今年11月12-13日在新德里举行的中俄印减灾救灾专家会议所取得的成果,期待明年下半年在俄罗斯举行下次专家会议。

  五、三国外长注意到在卫生医药领域开展互利合作的巨大潜力,期待2011年上半年在俄罗斯举行的卫生医药专家组会议取得成果,认为可继续加强沟通,包括在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安全领域建立有效机制。

  六、三国外长强调在农业领域交流经验的重要性,期待2011年在印度召开的三国农业专家组会议取得成功。

  七、三国外长满意地看到三国间贸易投资不断增长,希望今年11月30日将在新德里举行的三国工商会会议为2011年在俄举行的第三次企业家论坛做好筹备工作,并有助于规划创新型合作机制,建立三国在优先合作领域的企业同盟。

  八、三国外长赞扬三国智库会议对加强三国在政治和战略政策问题上的交流所做的贡献。三国外长欢迎今年9月在莫斯科举行的三国智库第十次会议成果,期待2011年在中国举行第十一次会议。

  九、三国外长欢迎俄罗斯在能源和创新领域开展合作的倡议,同意三国在上述领域进行专家层级磋商。

  十、三国外长就当前国际形势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三国在许多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看法相近或相似,具有开展合作的坚实基础。三国外长一致认为世界正经历重大而快速的变化,支持依据国际法原则并在相互尊重、携手合作、彼此协调和各国集体决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国际秩序朝多极化、平等、民主的方向发展。三国外长强调应通过多边机构寻求国际和地区问题的共同解决方案。

  十一、三国外长注意到今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5周年,向所有为自由而战的反法西斯战士致敬,重申三国将继续与所有热爱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为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防止战争与冲突而继续努力。

  十二、三国外长注意到,世界经济复苏进程依然脆弱、不平衡,一致认为主要经济体应携手合作,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三国外长呼吁各国协同推动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十三、三国外长重申支持二十国集团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欢迎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等问题上的决定,重申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等分享投票权。

  十四、三国外长敦促各国以实际行动反对一切形式的保护主义,推动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尊重谈判授权、锁定包括谈判模式在内的已有成果,早日取得全面、平衡成果。三国外长强调,应本着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精神,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妥善解决国际贸易摩擦。中国、印度外长支持俄罗斯201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十五、三国外长呼吁国际社会继续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各项原则,包括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俄罗斯、印度外长赞赏中方于今年10月承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特设工作组第十二次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第十四次会议。三国外长愿为推动坎昆会议取得积极成果加强合作。

  十六、三国外长认为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对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现全球能源安全必须加强能源出口国和消费国之间、能源消费大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保障能源稳定供应,确保国际能源运输通道安全,稳定能源价格,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源需求,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能源市场体系,构建先进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时遵守国际防扩散义务和相关国家政策。三国外长同意加强在能源安全领域的合作,在此过程中要考虑到梅德韦杰夫总统曾倡议国际社会就能源安全问题缔结一份国际法律文书。

  十七、三国外长重申联合国《千年宣言》及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欢迎今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达成的成果,敦促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成员尽早兑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承诺。

  十八、三国外长赞赏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所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三国外长重申联合国需要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民主、更具代表性、更有效率,以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全球性挑战。俄罗斯、中国外长赞赏印度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欢迎印度当选2011至2012年度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期待在安理会内与印度深化合作。

  十九、三国外长强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以及其与国际恐怖主义相联系,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各方对此深表关切。三国外长认为,为防止对全球防扩散体系造成危险与威胁而开展的对话应以各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为基础。不扩散体系的前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确保所有国家的安全,以及各国建立有效出口控制体系、管理敏感物项的能力。

  二十、三国外长重申,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及任何恐怖行径,无论发生在何地,均应予以强烈谴责。三国外长强调,反恐应进行全面的国际合作,尤其应在联合国框架内开展此类合作,以防止恐怖袭击、并将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绳之以法。三国外长敦促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尽快完成全面反恐公约谈判并予通过。三国外长敦促联合国会员国落实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相关决议,特别是安理会第1267、1373、1540和1624号决议以及有关反恐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并推动实施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三国外长强调,协力打击将信息和通讯技术用于恐怖主义和犯罪目的的行为十分重要。他们同时强调共同打击为恐怖主义融资的重要性。

  二十一、三国外长强调,国际社会应当继续向阿富汗政府和人民提供援助,确保阿富汗的安全和发展,为恢复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共同努力。三国外长对阿富汗安全形势恶化表示关切,强调应充分发展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以保证阿富汗捍卫其主权和独立。三国外长重申对一个和平、稳定和繁荣的阿富汗的长期承诺。三国外长支持向阿富汗政府更多地移交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支持阿富汗政府的《和解与再融合计划》。三国外长强调,应在现有机制内就阿富汗问题开展合作。三国外长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是在阿富汗问题上开展地区合作的一个重要平台。三国外长强调,国际社会有必要在打击非法贩卖阿富汗毒品方面加强协调。

  二十二、三国外长认识到伊朗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伊朗也应恢复国际社会对其核活动完全和平性质的信心。三国外长强调,通过对话和谈判等和平手段是解决伊核问题的唯一道路。

  二十三、三国外长重申应通过对话维护朝鲜半岛及本地区和平与稳定,敦促有关各方尽早重返六方会谈,全面落实“9﹒19”共同声明。

  二十四、中国、印度两国外长支持俄罗斯在维护其核心利益和促进高加索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的政策。

  二十五、三国外长重申,应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对各国合法利益给予应有考虑的基础上,在亚太地区建立公开、透明、包容和平衡的安全合作架构。三国外长同意三国专家就此开展研究。

  二十六、三国外长决定,随着“金砖国家”在当今世界中的重要性不断上升,三国应加强在这一框架内的合作。俄罗斯、印度外长重申愿与中方协调配合,共同做好2011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正式会晤及相关活动的筹备工作。

  二十七、中国、印度外长欢迎俄加入东亚峰会,期待俄罗斯在构建区域经济安全架构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八、中国、印度外长欢迎俄罗斯加入亚欧会议。

  二十九、中国、俄罗斯外长欢迎印度作为观察员国建设性地参与上海合作组织。重视印度希在上海合作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意愿。

  三十、三国外长感谢湖北省政府和人民为本次外长会晤做出的热情、周到安排。

  三十一、三国外长指示三国外交部主管三方合作事务的司局长保持密切磋商。

  三十二、三国外长决定于2011年在俄罗斯举行下一次外长会晤。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于武汉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筵席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三百元以上(包括三百元),并人均达十五元者,按支付余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第三条 举办下列筵席免税:
一、台胞、港澳同胞、侨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二、外事活动按规定举办的筵席。
第四条 代征人未代征或者少代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应责成其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代征人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所欠税款。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代征人代征代缴税额的百分之八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六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白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连同《条例》一并施行。



198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