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59:02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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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总署公告〔2010〕32号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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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财政部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西部公路建设贷款专项准备金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西部公路建设贷款专项准备金的复函
财政部
财金(2000)108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建立西部公路建设贷款专项准备金的请示》(开行发〔2000〕4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对西部省区高速公路的建设实行贷款倾斜政策,符合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要求。但是贷前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充分考虑信贷风险,完善担保手续,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既要支持西部大开发,又要降低金融风险。如你行认为西部省区高速公路贷款风险很大,必需国家给予特殊政策支持,请你行向国务院专题请示。
二、西部省区高速公路贷款有关呆账提取、核销问题,按照我部现行统一规定执行。


200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