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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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9]6号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第八条  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特种车辆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示范推广单位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三),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2/P020090205382453743331.doc

  附表二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2/P020090205382454038164.doc

  附表三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2/P020090205382454120461.doc

  附表四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2/P0200902053824543477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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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如何明确及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 肖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者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本文围绕消费者知情权做了初步探讨。
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④消费者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或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知情权的内容应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定知情权和法人知情权。⑤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经济权利,其只能为消费者独立享有,并且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同时知情权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项义务,即告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 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知情权的分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类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我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形式大概有以下几种: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
  去年7月14日,庐山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庐山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汪某一行游客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汪某投诉道,希望消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后经消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
  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一件怪事。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为了保证这项权利的实现,我国相关的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中有许多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和广告的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的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或者造成人身伤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虚假广告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食品消费而言,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我们注意到,在一些食品广告中出现了许多缺乏明确界定的商业用语。如果这些概念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经营者应当承担违反《广告法》的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向有关广告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追究这些广告主的行政责任;消费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告主和广告的发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未经详细说明的科学配方或科学配比。如何判断这类广告的真实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解释,广告的真实性要求广告的内容能够被科学的依据所证实,广告的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如果广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可以认定广告违反真实性原则,是违法广告。
  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我国的市场竞争正处在一个从无序向有序转变的特殊时期,经营者在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如利用消费者的恶意投诉,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其竞争对手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虚假陈述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依照《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消费者为了一己私利,参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则会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 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该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多看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备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参加一些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多看一些案例,以备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
   (二).司法保护
  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案件 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当打击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对消费者进行欺瞒,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2) 对已受理的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知情权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保护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危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认为,要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正确处理消费纠纷,要有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观念.应做到 “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维护稳定,提升形象” 从这五个方面出发,使“重小事为民排忧树形象”的目标落到实处.


颁发《关于加强油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单船耗油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颁发《关于加强油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单船耗油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11月28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三所:
现将《关于加强油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单船耗油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发现“规定和试行办法”的不足之处,要及时报局,以便修订,逐步使其完善。
节约石油是国民经济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战略问题,是一个长期的战略方针,绝不是权宜之计,一定要深入持久地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节油重要意义的认识。对过去发生的问题必须抓紧处理。今后必须坚决杜绝油料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动员群众从自己的工作岗位做起,从一点一滴的节约着手,把我局的油料管好用好,为实现我国本世纪末宏伟战略目标而作出更大的努力!

关于加强油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单船耗油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石油既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战略物资,又是短线产品,石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被列为实现本世纪末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这个宏伟目标的战略重点之一,引起了举国上下的深切关注。因而,节约石油不但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几年来,我局在油料管理和节约用油方面做了一些工作,成绩是主要的,但管理松散,浪费油料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甚至用油料乱拉关系,以油易物。违犯了国家的油料政策和有关规定,这种情况和石油战略地位是不相适应的。为了整顿油料管理,防止油料外流和“跑、冒、滴、漏”,降低单机消耗。力争在额定的油料指标内更好地完成海洋调查、监测任务,为国家多做贡献。现将加强油料管理事项和单机消耗考核奖惩试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关于加强油料管理的暂行规定
1、各单位要加强节约油料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节油战略意义的认识,增强节油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领导干部要模范执行国家的油料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对于油料管理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要作为端正党风,严肃党纪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不论涉及到任何人,都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2、油料要实行归口管理,油料的计划、供应、决算统计、考核、奖惩等工作,统一由各级供应部门专人负责,不得多头管理,以免造成管理混乱,出现漏洞。
3、对于拟厂修而最后一次出海执行任务的船舶要严格控制加油量,力争把处理油料的数量减少到最低限度。
4、船舶进厂前需卸下处理的油料,一定要在本单位其他船舶中调整安排,确属调整不完而需向外单位价拨处理的,必须经分管油料工作的分局(所)领导审查批准,并报局备案;严禁对外价拨非厂修船舶油料,凡对外价拨非厂修船舶油料的,按每吨拾伍元罚金从批准人工资中扣除。
5、经批准处理的油料,一律由油料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其价格应经过化验后按质论价,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价格,如从中作弊,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处理油料不准卖给个人,违者要追究责任,除批评教育和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外,按每吨拾元罚金从决定者工资中扣除。如提供给投机倒把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从重处理,加倍罚款。从中受贿者,以同案犯论处,给予罚款,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利用处理油料拉关系走后门,以油易物,谋取私利,违者必须责成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没收非法获利,除按每吨拾伍元罚款外,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6、禁止个人烧用公家油料。油料管理人员私自为他人提供油料或者个人私自偷用公家油料的,除按油料价格加倍罚款外,本人应在所在党团组织或部门内检查,并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7、船队要指定专人管理油料,认真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弄虚作假一次者,扣除全船年度油料奖金二分之一。
8、对于积极维护油料正常管理,检举各种违犯油料规定,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各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和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除视情况给予表扬,嘉奖、记功外,并从罚金中提取适当比例,予以奖金鼓励。
二、关于单船耗油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1、建立油料消耗统计考核制度。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各单位单船对各种油料的领取、消耗、库存情况,都要有详细记载,并将每月领取、消耗、库存油料情况于下月五日之前按表格要求报分局供应部门,分局对局实行季报。季报中既要有准确的统计,又要有扼要的分析说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之前报局(上述表格另发)。局和分局供应部门都要及时对油料统计进行分析汇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帮助船队提高油料管理使用水平。
考核标准暂以船舶出厂额定耗油标准为准。
2、节油奖励办法。一九八四年实行年度奖。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3、耗油超标准惩罚办法。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超标准的,要予以罚款,罚款比例按计奖比例计算,罚金从事业人员核定奖金总额中扣除,不足部份从工资中递补。船队对罚金的分摊,按奖金分配等级和办法办理。
4、为了保证油料消耗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要配齐配好必要的设备器材,如测油工具、油水分离器等。
三、关于经费处理问题
1、对于处理违犯油料管理规定中收回的损失和罚金,经有关部门审定,由油料主管部门开据,列油料费收入。
2、油料消耗考核奖金由油料费中支出,罚金列油料费收入。不论奖金和罚金均由油料主管部门审核开据,经分管油料工作的分局(所)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
3、购置测油器具的经费从各单位事业费中开支,购置油水分离器所用经费从各单位修船费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