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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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106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治自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制定的《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八年七月三日









遵义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监察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增强捐赠接收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开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应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应公开抗震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的救灾募捐主体包括:

(一)市、县两级民政局(捐赠接收办公室);

(二)市、县两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未具备救灾募捐主体在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组织动员的捐赠活动,应在10日内向具有救灾募捐主体的部门完成款物交接手续,并在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公示捐赠情况及上交款物情况。

第五条 救灾募捐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抗震救灾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二)抗震救灾捐赠物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三)救灾募捐主体电话、住址、账户账号、开户行及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捐赠人事先声明不公开身份信息的,应尊重捐赠人意见。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是:

在遵义日报、遵义晚报、遵义人民广播电台、遵义电视台、市政府网站及县、自治县、区(市)的有关媒体上公开。

以上公开载体应积极配合,无偿提供服务。

第八条 救灾募捐主体应将所接收的款物及时公开,如募捐时间长可分阶段公开,原则上每15日公开一次。

第九条 救灾募捐主体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制定捐赠管理使用方案,尽快把捐赠资金和物资送到灾区。

第十条 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救灾募捐主体应做好捐赠人和社会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发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二条 在信息公开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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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通过)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同时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第20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探索以规划为导向、统计为基础、经
费为保障,规划、统计、财务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更好地为劳动
保障中心工作服务,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批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
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选条件

(一)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

(二)规划财务工作机构健全、管理体制较顺;

(三)已被列入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或世界银行项目试点城市。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上述条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选择1-3个候选城市,推荐上报。

二、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推动规划财
务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精心组织,加
强领导,择优选择定点联系城市。要指导定点联系城市按照我部下发的工作要
点,结合本地的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要督促定
点联系城市健全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认真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我部规划财务司将会同定点联系城市所在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
对定点联系城市进行工作指导,向定点联系城市提供有关工作信息,推广和应
用科研成果,并不定期地组织工作交流,帮助定点联系城市开展抽样调查和统
计分析,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培训有关工作人员。

请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本地区推荐的定点联系城市名单及其工
作计划,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靳宏

联系电话:010—84201477

传真:010—84223393

附件:1.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推荐表
2.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2

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一)推动规划、财务、统计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劳动保
障中心工作服务;

(二)提高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控,充分发挥规
划工作的导向作用;

(三)建立劳动保障基础统计数据会审制度;推动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探
索建立全面调查与专项调查有机结合的机制,更准、更快地提供统计信息;加
强统计分析工作,为决策提供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财务制度,推进财务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提
高部门预算编制水平,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对劳动
保障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
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开展
劳动保障重要指标的监测和预测预警工作,并提交预测预警分析报告;

(二)每季度向劳动保障部直报统计数据,每半年开展一次统计分析并形
成报告,每年组织一次抽样调查工作,组织完成部里交办的统计专报和专题调
查任务;

(三)及时反馈劳动力市场建设工作进展、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及经费
使用情况,总结加强财务管理的经验,推广、应用劳动保障科研成果和世界银
行项目成果;

(四)参与部属科研单位承担的科研课题、工作调研和有关会议等活动,
加强工作交流;

(五)全面了解资产的运营情况,总结资产管理的经验,并加强工作交流;

(六)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三、实施要求

(一)明确工作机构,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
明确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二)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劳动保障部对定点联系城市的工作要求,结合
本地区实际,对工作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认真组织实施。对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责任到人,实行目标管理,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