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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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百色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促进改善全市城乡环境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人民群众卫生素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为目的社会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其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实施。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六)组织协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大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研项目。

(八)组织开展对“四害”(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防治和农村改水、改厕,并进行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由同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要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

(一)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健康教育工作。

(二)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管理,把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

(三)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做好城市垃圾、粪便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大街小巷的经营部门“门前三包”的监督和户外广告的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转。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和做好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五)交通、园林、旅游等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机场、宾馆、园林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和饮食服务行业的卫生管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妨碍公务行为进行查处。

(八)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卫生条件,监督各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并保证教学效果。

(九)宣传部门(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

其他各部门应按照爱卫会的要求,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八条 市、县(区)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市中心城区、城镇内各单位均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坚持每天小扫、周末大扫、月末检查评比,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制度。

(二)每年春秋两季全市统一开展除“四害”活动(具体时间另定)。

(三)市中心城区、城镇各单位均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制度。

第十条 爱卫会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车站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环境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共同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因地制宜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落实“门前三包”,搞好庭院的净化、绿化、美化、亮化。

第十三条 广大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好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及污水;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排水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要经常开展清除积水、垃圾和杂物,定期开展消除“四害”活动。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各单位和住户消除“四害”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场所消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禁止使用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十七条 要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提倡禁烟。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机场、会场等公共场所,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学校、幼托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禁烟制度和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十八条 爱卫会要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加快农村厕所改造,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县城(镇)、卫生社区、卫生街道、卫生村活动,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各级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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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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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9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2002年12月31日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三条 高等学校境补办学应当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保证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的方针。



  第四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优先举办具有中国高等教育比较优势或者特色的学科,并充分考虑所在国家(地区)的需求及发展特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在更为广泛的学科领域开展境外办学活动。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授予中国学历、学位的,其专业设置、学制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切实维护中国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和信誉。



  第六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高等学校申请境外办学,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境外办学的目的、办学条 件、合作方式、修业年限及学位授予办法、师资和生源预测、财务运营状况预测等,并说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三)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四)中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机构名称及性质、课程设置、入学标准、师资与教材、合作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位授予、管理方式、财务安排、争端解决办法、清算办法等。



  合作协议在境外办学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的,应当报送机构章程。机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机构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生源预测、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务运营状况预测、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教育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可以由中外办学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或者分别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经批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学位教育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历文凭。对由中外双方联合授予学位或者由中方单独授予学位的,应当符合中国学位的有关规定。



  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写实性证书。



  第十条 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办学,适用本办法。



  高等学校赴台湾地区办学的有关事宜,另行规定。



  高等学校通过校际交流或者其他途径派遣教师赴境外教育机构的讲学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总行综合计划部、信用卡部和信息科技部制定的《关于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的若干规定》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增加储蓄存款,促使储蓄业务向多功能、电子化方向发展,同时适应客户对银行卡的功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顺应金融产品的电子化潮流,总行信用卡部、综合计划部和信息科技部决定联合推出长城电子借记卡。
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长城卡系列中的新产品,它建立在活期储蓄存款基础上,以卡作为支付形式,实行联线操作、实时扣帐,具有存、取款,转帐和消费及全国范围内通存通兑功能,并可进一步实现与海外分行的联网,既控制了现行信用卡的透支风险,也可以达到搞活储蓄存款、规范各分行分别推出的储蓄卡、地区卡的目的,对提高我行国内外的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吸存竞争能力,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为此,总行要求各分行的信用卡部门和存款部门联合起来,在电脑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共同开发和推广这一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发挥我行的整体优势。
长城电子借记卡分为个人卡和公司卡。各分行在推出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用卡部与存款部门基本分工职责
(一)客户发展以存款部门为主,商户发展以信用卡部门为主,两个部门相互配合,发挥互补优势。
(二)存款部门负责存款帐户管理及结算、余额考核、事后监督等。
(三)信用卡部门负责空白卡保管、制作、打卡、商户清算、POS等设备的配置、管理及维护。
(四)ATM机的配置及维护由信息科技部负责。ATM机的管理,包括清机、补款等工作由装机网点负责。
(五)有关借记卡技术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增补以及借记卡的使用规定由信用卡部归口管理。
二、开户管理
(一)个人借记卡帐户使用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即在826会计科目下核算。
(二)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允许有折户、折与卡共用户、卡户等三种形式,由客户自愿选择。
(三)发卡时应由受理柜台将持卡户资料准确输入终端,并传送发卡中心,由信用卡部门制卡。部门间应加强配合,缩短制卡、发卡时间,最迟应在开户后2个工作日内发卡。
(四)借记卡不办理附属卡。
(五)卡、折均由总行按统一的标准制作。
三、清算管理
(一)借记卡户实行清算中心集中管理,实时扣帐,不得透支。
(二)各行间(同城或异地)的头寸清算将逐步使用中国银行统一的资金清算通道(包括存款、信用卡、汇兑、联行)。
(三)在目前尚不具备上述第2条条件的情况下,同城清算可利用或改造现有的存款通存通兑清算系统,并联接信用卡的商户EDC系统及ATM系统,实现本地借记卡的电脑联线管理及清算。
(四)借记卡异地交易应纳入长城卡分步集中式的电子清算体系。总行将统一规划、筹建全国性的信用卡授权、清算总中心及地区性的分中心。省内跨行交易的清算,由省行信用卡中心负责转发及结算;跨省借记卡交易,由省行信用卡中心负责转发及结算。
四、挂失管理
如借记卡或存折丢失,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帐户冻结,在清算中心建立挂失冻结“黑名单”。其挂失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收费管理
借记卡的所有费用收入,包括年费、本、异地交易收费、挂失费用等,全部列入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帐户中核算。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六、风险管理
发卡单位要注意加强借记卡的风险控制与防范,风险控制与风险损失处理办法另文规定。
七、公司借记卡及专用借记卡的管理
鉴于目前对公司卡的有关规定以及信用卡部门已与有关合作单位联合发展了多种属于借记卡性质的专用卡,因此,公司及专用借记卡暂纳入827会计科目下核算。具体二级科目将随有关管理规定另文下发。
八、考核方法
由于借记卡使用的是活期储蓄帐户,因此信用卡部对借记卡不再考核余额,而主要考核发卡量、卡的交易量及卡的费用收入;由存款部门进行存款余额考核,并定期向信用卡部门提供有关借记卡的各种资料,如客户资料、交易情况等。
各分行推广借记卡必须遵照以上原则,有条件的行应按照这些原则迅速推广,尚未具备条件的行也必须以这些原则为努力方向,存款部门不再单独搞自己的储蓄卡,而应把储蓄卡规范到长城电子借记卡上来。信用卡部门和存款部门通力合作,协力推广,以大局为重,形成中国银行的整体优势,快速发展这项业务。
信息科技部将依照综合计划部和信用卡部的规定,按国际标准进行系统统一开发,各分行信息科技部门需按总行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