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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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8〕320号)


浈江、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

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



为规范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对申请廉租房保障和经适房供应对象分别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住房保障工作日常办公经费。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规划和项目选址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安排。

市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以及对街道办(镇政府)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的调查核实、公示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筹建和销售等工作。

街道办(镇政府)负责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情况复核、公示工作。

居委会负责对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资料受理和调查评议工作。

市发改、监察、物价、金融、税务等部门和浈江、武江区政府按照职责,负责与廉租房保障和经济适用房立项、分配、供应及监管协调的相关工作。

二、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按照《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范围具体实施。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困难标准,指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以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困难标准,指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00%以内。住房困难标准指人均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凡纳入了公房拆迁改造安置范围、且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市属“双退企业”职工,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待遇。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实行租金补贴的,按照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实行实物配租的,配租面积标准按现有家庭成员人均10平方米以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限定的价格,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凭相关证件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然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建设局。

(四)市建设局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的时间顺序等,确定相应保障方式实施保障。

(五)廉租房住房配租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中每年上半年1至5月和下半年的7至11月为申请阶段,6月和12月为调查审批阶段。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视房源的筹建情况适时公布申请和审批时间。

五、方法步骤

(一)出台办法,制定标准。今年年底前市民政局要出台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以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使我市市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工作可顺利开展。

(二)培训人员,依规操作。12月底之前,市建设局与区政府联合组织市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学习《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重点对申请、调查、核定、审查、公示等重要环节进行培训,要求熟悉政策,准确把握操作流程。

(三)分清类别,实施保障。从2009年1月起,各街道办(镇政府)、居委会按照《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两房”申请,对不同类别住房困难家庭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六、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关注民生,认真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为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韶关做出贡献。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此《工作方案》比照本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稳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决不允许推诿、拖沓、不作为等行为。

(三)精心组织,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通力合作,真抓实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暴露出的矛盾问题,确保我市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能落到实处。

(四)统筹安排,落实经费。住房保障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市财政要给予足够的经费支持,将住房保障审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住房保障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五)多种措施,加强宣传。市住房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让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家喻户晓,使群众全面了解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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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节能专项的引导作用,全面推动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节约能源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节能降耗的资金。节能专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长沙市能源发展规划。
  第三条 节能专项由长沙市能源管理机构主管,市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实施对节能专项的申报、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市能源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节能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节能专项的预算与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能源管理机构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节能专项的申报审批按照自主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 节能专项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按照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科学论证、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确保节能专项的规范投入、高效引导。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支持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申报节能专项项目的范围: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与应用等项目。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区域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与节约和替代石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等领域节能技术及设备改造项目。
  (四)节能宣传与培训。包括全国节能宣传周、节能政策法规宣传、节能培训、节能学术研讨、节能展览等项目。
  (五)节能信息服务。包括节能评估、审计、统计及相关体系和平台建设,节能技术与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制定和其他能源信息服务项目。
  (六)表彰奖励。包括有显著节能效率的(节能率在15%以上)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和技改项目及在节能示范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
  (八)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九)其他政策性需支持且有较大节能成效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
  节能专项的支持采取奖励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择项目类型而定:
  (一)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支持
  1、工程类项目包括: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建设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项目;
  2、工程类项目奖励金额与节能量挂钩,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出具节能量测算报告。
  (二)非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补助方式支持
  1、非工程类项目包括: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信息服务、节能示范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
  2、非工程类项目补助金额主要根据项目产生节能成效、宣传效果、社会影响及项目投资总额而定,其中节能示范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三)项目奖励与补助标准依照当年下发的节能专项计划指南执行;
  (四)原则上一个项目当年只能采取一种方式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方式
  节能专项的申报采用网上申报的形式,市能源管理机构下达节能专项计划指南,明确当年节能专项计划及奖励、补助标准,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通过《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登录《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注册,受理后,申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向所属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电子申报材料,市直及以上单位可直接向市能源管理机构提交;
  (二)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市能源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
  (三)市能源管理机构对通过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的申报单位项目进行汇总;
  (四)市能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汇总的项目材料按照盲审的要求进行网上论证评审;
  (五)市能源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报主管市领导审批;
  (六)市能源管理机构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在《长沙晚报》和长沙能源网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组织再次审查论证。公示结果报主管市领导审定。公示期间,各公示单位向市能源管理机构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公示期结束未按时限报送纸质材料的项目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七)市财政部门和市能源管理机构联合对通过审批且公示无异议项目单位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相关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源审计报告(或能源监测报告)及项目节能量测算报告;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技术成果和产品成果鉴定报告;
  4、属重点技改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属节能技术科研开发、重点节能课题项目的,应提供完整的科研立项报告与项目研究实施方案;
  5、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市级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的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拨付与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拨付与财务处理
  (一)根据下达的资金拨付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市)所属单位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二)项目单位收到节能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能源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获得市级节能专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专项专款、专用,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支持的项目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送至市能源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能源管理机构联合市财政等部门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
  第十四条 获得节能专项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节能专项发挥实效,应积极配合各级能源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节能专项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受理: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单位,实际节能效果与申报材料差异较大的单位;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节能专项督查、提交项目督查材料和督查不合格的单位;
  (三)不按要求向能源管理机构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能源管理、设备、岗位备案情况的单位;
  (四)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单位。
  第十六条 节能服务机构在项目能源审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能源审计报告或监测(评估)报告反映不全面、不真实或有严重遗漏,经提出后仍未改进的;
  (二)为企业出具虚假能源审计报告,致使节能资金支持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
  (三)抽查中发现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审计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专项的单位,除予以通报外,同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