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乡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53:10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乡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 2007] 166号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乡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乡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嘉兴市乡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

市教育局
(二○○七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落实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科教兴市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切实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力度,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大力推进农村成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要,不断加强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现代化建设,使学校成为农村文化教育、技术培训与开发、推广为一体的农科教三结合的重要载体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窗口,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
  二、办学与培养目标
(一)办学目标。通过合理整合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教学点、自考工作站、文化活动中心等各类公共教育资源,充分运用网络、广播、电视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将乡镇(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乡镇成校)建设成为社区教育的主阵地和当地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生产科技信息中心、现代文明传播中心。
(二)培养目标。努力使受训者成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思想品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识,能及时掌握新知识、实用技术,适应现代农村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创业型劳动者,成为优秀的农村基层干部、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新型农民。
三、学校功能
(一)社区教育中心。乡镇成校要充分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利用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函授教育等多种渠道,为广大农民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菜单式”的文化教育、技能培训、日常生活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为农民提高素质提供全方位服务,使区域内成员终身都能获得所需要的教育培训和获取各类相关证书,成为区域内农民终身学习的重要基地。
(二)文化活动中心。乡镇成校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文化优势、文明辐射优势,开展幼儿、青少年校外素质教育活动,成人、老年人文化、体育、文艺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系列活动,活跃农村精神生活,满足区域内全体成员的精神生活需求,并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做好传统农民向市民的转化工作,成为农村文化活动、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
(三)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乡镇成校要有计划地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农业服务体系专业人员和适应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农业技术人员;要加强岗位职业技能培训,把大量被征地农民培养成适合企业用工需要的产业工人或其他劳动者,加强对二、三产业初、中级专门人才和技术骨干力量的培养,培养一批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和技术工人;要适应外向型经济的要求,逐步与国际接轨,培养一批外向型经济的管理人才和一专多能、应变能力强的知识和技能复合型劳动者,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四)科技示范与推广中心。乡镇成校要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人才培养,增强与社会的联系,参与并影响本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要建立受训学员培训档案,为受训者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专业设置要充分体现本区域的经济发展特点,又有适度的超前性;可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办学,使学校始终站在科技前沿,在岗位技能培训、全日制班的教学中都有新知识、新技术贯穿其中,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技术推广、新信息传播的基地。
四、领导班子与师资队伍
(一)学校领导。设专职校长1名,副校长1-2名。校长应年富力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新任校长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能定期接受各类继续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实施教育工作和校内管理上,并在校内适量兼课。
(二)中层干部。学校中层干部应具有大专学历,班子成员专业重复少,年龄结构合理,并具有普通与专长兼备的知识结构,懂教育、会管理,具有务实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
(三)教职工。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按浙江省示范性成校标准配备,全日制班的每班教职工按同层次学校编制标准配置。教师应有端正的教育思想、良好的师德,事业心强,懂得现代成人教育原理与方法。专任教师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年龄结构合理,所学专业与当地经济结构相吻合,具有教育科研能力或农业科研能力,至少有1-2名技术教师是当地的技术行家。全日制主要学科(或专业)均有一名骨干专职教师,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有兼职教师网络,兼职教师应是专业行家,并懂得现代成人教育的方式方法。
五、校舍建设与教学设备
(一)学校应位于乡镇所在地或较大的集镇,交通便捷,有良好的校园环境,有利于开展各类教育、培训和活动。校园占地10亩左右,校舍单门独院,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符合规范、整洁、安全的要求。可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教育资源。
(二)有满足教学和各项活动工作需要的普通教室、办公室、图书资料室和阅览室,有一个可容纳100人左右的多功能大教室,教室、办公室、图书资料室和阅览室须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全日制教育的学校要有仪器室、实验实习室、电脑室、语音室。
(三)拥有现代化电化教学设备(包括彩电、录音机、录放像机、电脑等),配备电脑室、语音实验室、连结INTERNET的视听阅览室、多媒体制作演示设备等,具备为社区居民开放的播放电视教学节目和参与文体学习活动的设备条件。有一套能满足短训需要的实验科研仪器,教学仪器达到基本符合规定的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实习要求。学校有图书2000册以上,其中专业图书占五分之三左右,现代农村技术报刊8种以上,成教、职教研究报刊6种以上,教师用工具书、参考书齐全。
(四)学校有稳定的校外技术推广、示范、实习基地,能较好地培养学生和当地农民的专业技能,为推广高效生态农业技术和被征地农民转岗服务。
六、教育经费与学校管理
(一)教育经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镇财政,按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同时提倡通过有偿培训、服务收入,以及接受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学校的建设、设施设备、教职工福利等经费主要由镇政府统筹解决,每年应有足够的校舍维修经费。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成人教育,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成人培训。鼓励乡镇成校多渠道、多形式引进社会资金,用于办学和发展。
(二)学校管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民主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自觉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育法规、法律和方针政策,制订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培训计划,做到目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考核、总结、反馈等环节有效运转。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完善考勤、考绩、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兼职教职工业务档案、教学档案、办学管理手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
七、评估
乡镇成校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由县(市、区)组织前期评估,市教育局组织评估、验收,评估达标的授予“嘉兴市规范化建设达标成校”称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0]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不断推进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加强和指导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围绕建设“透明、服务、民主”型政府的要求,深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功能定位,以评促建,以评促用,引导和推动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科学发展。

  二、评估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政府网站。

  三、评估时间

  2010年11月10日—12月10日。

  四、评估方式

  采取人工访问、人工核查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1.人工访问: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和“网站设计”指标,由不少于15名信息技术专家与环保专家登录各地网站,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2.人工核查: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和“网站制度”指标,由不少于两名的信息技术专家根据各地上报的信息和数据,登录各地网站逐项进行核查打分,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模拟用户或实地核查。

  3.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指对于“特色服务”指标,聘请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的内容,在专家考评会上进行综合评议。

  五、其他事项

  请各地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认真编写《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二),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内容一致的纸质文件(以邮戳时间为准)和电子版文件报送到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联系人:符春艳、李 蔚

  电话:(010)84665828、84665825

  传真:(010)84665833

  E-mail:survey@mep.gov.cn

  附件:1.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2.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报告提纲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网站 绩效评估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1.

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  级  指  标

指标名称
分值
指标

名称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评 分 细 则

信 息 公 开
44
信息公开规范化
6
信息公开制度
1
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1

信息公开目录
4
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中的有关要求建设,分值3

是否通过目录访问到相关内容,分值1

信息公开年度

报告
1
是否发布本年度信息公开报告,分值1

主动公开信息
36
机构职能
2
本单位职责信息公开情况,分值0.5

领导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内设机构与职能分工信息公开情况,分值0.5

政府文件
2
本单位发布的各类公文的公开情况,分值2

环境保护标准
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情况,分值1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公开情况,分值1

人事任免
3
干部任免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公务员考录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工作人员招考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财政公开
3
采购与招标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分值2

动态信息
2
本省级环境新闻、行政区域内各级环保机构工作动态信息的发布情况,分值1

动态信息的更新情况,分值1

主动公开信息
36
环境质量信息
3
本省级历年环境状况公报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水质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境规划
2
本省级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制定情况,分值1

环境统计
2
本省级环境统计信息公开情况,分值2

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
2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评审批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开情况,分值1

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的公开情况,分值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的公开情况,分值1

污染防治
2
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自然生态
2
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自然保护区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核与辐射安全
1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境监察执法
2
本年度排污费收缴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对本省级企业行政处罚文件公开情况,分值1

专题专栏建设
3
反映本地当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专题专栏建设情况,分值3

依申请公开信息
2
依申请公开渠道建设
1
是否开设在线受理渠道,分值1

依申请公开信息
2
依申请公开指南类信息
1
是否发布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分值1

在 线 服 务
23
下载服务
6
资料下载
6
提供各种资料下载(包括表格、文本、图片、软件等)的数量和质量,分值6

网上办事
17
办事指南
3
提供办事指南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表格下载
3
提供表格下载的行政许可事项占需提供表格下载的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在线申报
3
实现在线申报功能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状态查询
3
实现办事状态查询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结果反馈
3
实现办事结果查询和反馈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服务一体化
2
是否将网上办事全流程应覆盖的五项服务,即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反馈等进行全面整合,分值2

政 民 互 动
17
互动交流
12
领导信箱
4
信件处理与反馈的质量,分值2

信件处理与反馈的更新情况,分值2

投诉举报
4
投诉内容、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反馈的质量,分值2

投诉内容、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反馈的更新情况,分值2

在线咨询
4
在线咨询的处理与反馈质量,分值2

在线咨询的处理与反馈更新情况,分值2

征集意见
2
网上调查
2
是否设有网上调查栏目,分值1

调查内容是否与当前环保工作相关,分值1

访谈直播
3
在线访谈
3
在线访谈的质量,分值2

在线访谈的更新情况,分值1








7
页面设计
4
首页布局
2
网站首页布局的合理性,是否能够少于三次点击即可定位查询内容,分值2

个性设计
1
页面简洁、美观、大方,特色突出,分值1

栏目设置
1
是否以用户为中心,栏目设置是否方便用户查询和浏览,分值1

功能服务
3
搜索功能
1
是否提供全文和关键字检索,分值0.5

是否提供高级检索,分值0.5

导航链接
1
站点地图、栏目导航的质量,环保各部门或上下级单位网站的链接数量和质量,分值1

联系方式
1
是否提供网站维护单位及联系方式,分值1

网站制度
4
制度建设
4
网站管理制度
2
网站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2

网站内容保障制度
2
网站内容保障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2

特色

服务
5




“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网站设计”指标以外的,本网站有特色的功能建设、技术应用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军事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由军队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具体对工业噪声污染和建筑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噪声标准与监测
第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拟订自治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凡是向已有自治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生活区域排放环境噪声的,应当执行自治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或自治区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 环境噪声监测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噪声监测方法。噪声监测数据以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为准。噪声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第七条 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按自治区规定的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噪声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检查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噪声排放情况,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
(二)消音或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测试方法和测试记录;
(五)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环境噪声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噪声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予以验收,逾期不验收的,视为合格。
第十条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前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需要拆除、闲置或者更新改造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噪声防治设备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523)。
生产场所的工业噪声不得有损劳动者的健康。凡有噪声源的单位,应积极采取治理措施,确保劳动场所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噪声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厂界噪声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三资”企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非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前款规定的管理权限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完成限期治理的,由有管理权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对由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后应将验收结果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国民经济建设急需产品的企业,确因经济、技术条件限制,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确定噪声排放时间、强度控制标准以及噪
声污染者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义务等。
协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履行。
第十五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产生偶发性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等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公告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制值》(GB12523)。
第十七条 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排放环境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能使用该机械、设备施工。
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收到申报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北京时间每日12时至14时30分,23时至次日6时,不准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
护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向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把机动车消声器和喇叭声检测列入年检、初检内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发给行车执照。
第二十一条 各类机动车辆、船舶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县以上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为防治交通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各自职责,可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或禁鸣喇叭的地段及时间,并树立标志和公告,各类机动车辆、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因特殊需要临时进入的,必须经公安或交通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二条 航空器在起飞、降落和飞行中产生的噪声,应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
禁止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
第二十三条 在市区水域内航行的各种机动船舶,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及汽笛。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遭遇危险;
(二)能见度较低;
(三)交通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港口设施和船舶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符合《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339)。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凡产生噪声的文化娱乐设施,其排出噪声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必须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和城市功能区划布点要求,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以及提供防治措施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凡在街道、广场、公园、居民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宣传车的,应事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抢修、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大型集会、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作短暂的交通疏导。
第二十六条 禁止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禁止任何人在22时至翌晨6时喧哗吵闹,干扰四邻。
城镇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内的噪声不准超过85分贝,场所结构必须具有隔音设备。严禁在场所外设置扩音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家用音像电器、乐器及在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使噪声对室外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不得干扰他人。
第二十八条 燃放鞭炮和烟花必须按市、县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拒报或谎报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噪声排放登记事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午间或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机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五)项由公安部门执行,其余由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第三十条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收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征收两倍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污染危害程度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噪声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可以根据情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罚款所得全部上缴当地财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