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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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汕尾市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快输电工程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电网建设与改造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低压变电站(所)、输电线路、配电网络的建设与改造。
一、电网规划
第三条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电网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贯彻节约用地和环保原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与本市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确保供电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第五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同步编制电力专业规划。电力专业规划由有电力规划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提出变电站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要求,规划部门负责变电站(所)址和线路通道的规划审批与控制。
供电企业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规划,并制定未来2—3年的电网近期建设规划或发展计划,上报政府。
第六条 电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力专业规划。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批准用于电网建设项目规划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电力规划的严肃性,对纳入规划的变电站(所)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包括电缆)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在电力走廊内审批影响电力线路施工、安全运行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做好电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规划布局要进行调整,以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二、电网建设项目报批
第九条 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一律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绿色通道是指市、县(市、区)、镇政府和政府部门为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
市、县(市、区)、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电网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对电网建设与改造实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纳入市、县(市、区)、镇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和向上级部门报批电网建设的相关项目。
第十条 电力部门在项目建设设计阶段。将经滚动修改的电网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将该项目使用土地和架空线路方案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工程选址选线阶段,规划、国土、公路、林业、通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进行变电站选址及线路走向工作,对站址和路径方案给予支持,在收到规划和用地预审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有关手续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涉及跨县(市、区)的线路路径,若县(市、区)之间无法协调,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供电企业应将规划选址方案和路径方案报市或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完成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市或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县(市、区)、镇政府及早开展确定路径和征地等工作。
第十一条 缩短电网工程项目办理时限
(一)凡符合我市电力及市政规划的电网工程用地,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对不存在征地和拆迁问题的电网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于存在征地(收地)或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各有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完善用地涉及的各项手续。因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原因需要经省批准的除外。
(三)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应在受理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后,供电企业凭已审批的规划线路路径方案等有关资料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按审批流程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在供电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包括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防雷、水利、无委、三防、林业等相关部门。用地提交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议审议的除外),须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复的,市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变电站消防设计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符合消防标准的变电建设项目,由电力部门报送消防部门审核,消防部门在申报资料齐全后受理,属本市消防部门审批权限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须报省消防部门论证的项目,按省有关要求执行。工程竣工,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三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其用地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的相关税费,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一)电网建设征地,其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及市政府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按照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政府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按照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于“抢建”、“抢种”及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
(四)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架空输电线路的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对塔基占地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使用林地的,由电力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解决;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调处。
第十五条 电网建设项目经审批后。申请列人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市重点工程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和杆基不征地,所占用的杆、塔基础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铁塔征地面积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l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不征地,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土地复耕费等: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不征地,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青苗等补偿费。
第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先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送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电力部门在开工前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需征求电力部门意见,依法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给电力部门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九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缴纳林术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术的,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在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禁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凡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部门有权进行砍伐,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对工程施工范围内抢种抢播的植物,电力部门予以清除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负荷中心区电力建设,采用电缆敷设需要使用管道或隧道的,该管
道或隧道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建设。
四、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电网建设的领导,成立汕尾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并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研究解决制约工程建设的具体问题。
市电网建设工作协调经费由电网建设单位在电力建设费用中支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支持电网建设。明确相关责任部门支持配合本辖区内电网建设工作。要严格考核,凡因工作不落实延误电网建设,要追究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市建立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将各地的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市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市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建设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市网供电指标;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市网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和建设环境工作。
(一)电力设施建设的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工作实行任务和费用包干制度。经市人民政府与供电企业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县(市、区)与镇政府逐级签订征地拆迁青赔工作责任书.层层落实,层层负责。
(三)对于不用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线路建设及改造,供电企业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县(市、区)、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青赔工作手续,交付供电企业施工。如实施征地拆迁的,可适当延长。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区域内涉及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施工行为。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因特殊原因要求修改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的,须由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电网建设工程协调例会讨论确定,同时承担部分园设计方案修改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相互妨碍时,要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妨碍电力设施时,需事先与电力部门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等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电力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或者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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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省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改委批复的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是一个独立的建设项目,整个项目由永丰、峡江、安福、泰和四县和市农科所良种繁育基地(含青原区富滩、富田良繁基地)等若干子项目组成,凡列入基地建设的所有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市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县基地办在市基地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项目县区基地办要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具体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基地建设为契机,通过专项投入,加强以农田水利、良种繁育等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吉安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把吉安市建设成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

  第五条 基地主要建设内容:(一)以增强粮食育种科研能力为主的科研育种设施建设;(二)以改善农业排灌条件为主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三)以提高统一供种水平为目的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第六条 基地建设总投资4500万元,由中央和地方按1:0.5的比例投资建设,中央投资3000万元,地方配套1500万元。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一次核定,分年度下达。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批复的计划由各级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落实到位。

  第七条 项目建设期2年,实施期为2009-2010年度。基地建设由于投资较大、涉及面广、建设项目多,预计实际建设期将达3年。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续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市基地办),具体负责该项目管理。县区基地办在市基地办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基地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市基地办依照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填平补齐、分步实施”的原则,委托有关工程技术咨询单位编制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基地实施方案必须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编制。实施方案由省发改委审批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依照省发改委批复的实施方案,各个子项目都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编制实施计划和施工设计,报市基地办。市基地办依据审定的实施方案,分期分批下拨建设资金,项目成熟一个,实施一个,资金跟着项目走。

  各项目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省发改委审批,在省发改委正式批复后才能按新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区要选择在水利、交通等设施有一定基础、配套能力强、基层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并坚持择优选定、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不搞零星分散项目。要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任务、工程量和粮食生产目标。

  第十一条 基地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市基地办在省发改委的指导下,监督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县区基地办在市基地办的指导下,监督参与所辖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管理,都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向市、县区基地办提供监理报告。市县区基地办、行业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要经常到项目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档案资料库,收集、整理、保管好项目资料。每个单项、子项目都要单独建立档案,项目档案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县区基地办、市基地办各存一份。档案内容包括:实施计划、可研和初设(实施方案)文件、施工图及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工程监理等部门签署的意见,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的文字、图表、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十四条 基地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县单项验收,市自验,省初验和国家验收四个层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可研及建设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国家投资及省、市、县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确定的比例足额到位。

  4、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竣工报告要附有财务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5、单项工程的县级预验收证明。

  6、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7、基地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建后管理。基地建设单位要注意项目工程文件、技术资料的整理,做好财产登记造册。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项目建成后,项目区和全市有关粮食生产情况由市直主管部门定期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建设中央资金是国家发展粮食生产的专项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基地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市、县财政部门要将项目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为确保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县项目配套资金分年度汇入市基地办资金专户,市基地办按照实施进度将中央、省、市、县项目资金一同拨付。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市发改委可视情调整该县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市基地办在市里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投资专用帐户”(简称基建专户),中央投资和省、市、县配套资金均要进入基地办专帐,实行统一管理。县基地办同时在市对应的县银行设立基建专户。市基地办下拨资金必须进入县基地办基建专户。各项目单位同时要建立专帐,做到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基地办根据县基地办、市直建设单位的申请、监理意见以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工程进度将资金下拨到各县基地办和市直项目业主单位基建专户。所有项目都实行报帐制,以保证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 市、县基地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有资质的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会计、出纳要分设。所有报帐凭证都必须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手续齐全,不允许出现白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土建工程、设备仪器购置,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土方等劳务性投入可以由项目单位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解决。基地建设资金应最大限度地形成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费、监理费以及市县区基地办的管理费共计220万元,基地办项目管理费从项目配套资金中列支。所有项目管理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不得用于与基地建设工程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三条  县区项目采取县级报帐制。所有报帐凭证必须附有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工程进度、质量验收单,由项目县区基地办领导审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统一向县区基地办预报帐。县区基地办在审批报帐凭证时,要严格按工程预算与施工进度拨款,并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付清。

  第二十四条 市基地办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基地建设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基地办要按照市基地办下发的表式汇总,填报上一年资金到位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表,由市基地办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发改委。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地建设项目资金投入量大、建设期长、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市成立吉安市国家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续建)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分管发改、农业工作的副市长和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局局长、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和泰和、安福、永丰、峡江4个项目县的县政府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县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基地办)设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黄六根兼任,吴斌、王生根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项目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的项目管理。

  市基地办是负责吉安市商品粮基地(续建)项目建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基地建设的各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二)编报和下达基地建设两年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三)组织项目的实施,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四)对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或预验收;(五)负责工程进度和财务报表的上报工作;(六)负责定期向国家、省发改委报送基地粮食生产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等统计报表;(七)处理基地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县及项目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基地办负责解释。


本案的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案情]
金某到某商场购买自行车,在选好自行车并付清车款后,金某正要推出商场时发现该自行车前轮没气,于是要求商场售货员给自行车的前轮打足气再骑车走。商场的售货员告诉金某商场没有打气的设备,并要金某自己到外面去借一个。当金某从外面返回时,发现自己选好的自行车不见了。

[分歧]
对该自行车的灭失由谁承担,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金某承担。因为商场与金某之间的自行车买卖合同,在金某选好自行车并付清车款后,该自行车就应视为已交付给金某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自行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金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商场承担。虽然金某付清了车款并正要推出商场,但由于此时他向商场提出了该自行车尚存在前轮没气的质量瑕疵,并要求售货员履行给该自行车打足气的义务,同时表示打足气再骑走。金某的该行为应视为是金某拒绝商场交付的行为。由于该商场并未完成该自行车的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第规定,该自行车灭失风险应由商场来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之所以存在分歧,原因在于对自行车是否交付存在分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第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结合本案来看,金某当时向商场售货员提出给自行车打气,然后再骑走的表示,应视为是金某拒绝接受商场的交付该自行车的表示。综上述,该自行车的灭失风险应由商场承担。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王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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