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背后的司法悖论/孟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12:16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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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至此,在全国广泛引起关注的“许霆案”总算是尘埃落定。

  此案虽已早已平息,但是各方争议仍在持续。各方都有其鲜明立场,司法部门一味认定许霆有罪,而不反思现实生活中法律实施本身存在的瑕疵;银行方面一味想着追究许霆的责任来维护自身利益,而忽视了自己在此案中应当承担的重要责任;许霆及其律师则试图为其作完全无罪的辩护,而不能实事求是地面对自己在此案中罪过。一些网民、公众就此案所作的评论,也往往是选择站在其中一方的立场,而缺乏全面考量。

  其实,有关此案,应该对相关各方是否有无责任,都作一客观中立的分析,譬如,银行方面:没有为顾客提供无故障的取款机,管理不善,缺乏事故防范机制,存在明显的过错。许霆方面:在明知取款机有故障、明知自己卡上余额只有100多元的情况下,仍然恶意取款试图据为己有,这种趁火打劫的行为既属于道德上的瑕疵,也有趁便非法窃取公私财物的违法企图。法律方面:银行取款机制出了漏洞,公民从中非法取得财物17万元涉嫌构成盗窃罪,一审重判无期;而相关部门管理制度出了漏洞,官员从中非法贪污受贿动辄几十万数百万元,却往往被轻判,这种明显差别严重冲击了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感。许多人为许霆辩护,与其说是真的相信其无罪,不如说是对这种不公正现象的质疑。

  在这一事件中,实际上银行、许霆和法律三方面都有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应以他方的责任作为自己免责的借口。如果每一方都片面强调他方的责任而试图全部推卸掉自己的责任,相关公众也只是选择为其中一方说话而丧失客观中立立场,那么,有关此案的争议将无休无止,最终带来社会道德观念和法治秩序的混乱。

  就此案而言,各方都必须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银行要完善自身的取款机管理制度,并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之责;许霆应为自己趁火打劫恶意取款的行为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责任;法律应该尽快完善,改变“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等不公正的现象。其中,鉴于许霆趁火打劫的行为是有银行的过错在先,同时鉴于此案中银行的损失已经被追回,从给许霆改过自新的机会出发,应该对其轻判。

  从根本上来讲,此案是在一种“法治仍不完善,公民道德和法律素养仍不高,公共管理服务仍不到位”情况下发生的,而这“三不”堪称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的客观特征。通过此案,应该给每一个公民、给每一个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给执法者等有关各方都提供一个正确的镜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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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修改为: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场、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建造公共厕所。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设置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共厕所。
三、第九条增加第四项、第五项为:
(四)大型商场、金融经营交易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0人左右或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设置一座;最高聚集人数超过1500人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当按比例相应增加公共厕所面积或座数。
(五)餐饮场所按服务对象的最高聚集人数100人左右设置一座。
四、第十二条第(五)、(六)项修改为:
(五)公共厕所的建筑外形应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入口处及其附近应当设置昼夜易见的统一标志;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周围应当绿化;公共建筑内设置公共厕所的,应当有明显的导向牌。
(六)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其它场所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
五、第七十三条增加第三款为:
公共建筑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并负责维修和保养。
六、增加第八章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补建或改建,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未按规定维修、保养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市或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原第八章改为第九章,原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原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五条。
本决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 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 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中国 马来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全文)


  2005年1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马来西亚总理巴达维在总理府会谈后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合公报

  应马来西亚总理达图•斯里•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巴达维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5年12月15日对马来西亚进行正式访问。

  温家宝总理会见了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端古•赛义德•西拉杰丁,与巴达维总理举行了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中马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地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两国领导人对1974年建交以来中马关系取得的显著进展表示满意,认为中马关系的发展给两国和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为促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两国领导人回顾了1974年中马《建交公报》有关原则,重申将继续坚持两国1999年5月31日签署的《关于未来双边合作联合声明》及2004年5月29日发表的《中马联合公报》的精神,一致认为上述三份文件对中马关系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两国领导人认为,巴达维总理2004年5月访华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将积极推进中马战略性合作,为两国关系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中马战略性合作,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保持两国高层互访,加强两国政府、议会、政党及各界人士之间的交往。中方欢迎马领导人明年出席在南宁举行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并顺访中国,马方对此表示感谢。

  ——为促进双边合作,双方将加强外交、经贸、科技领域的磋商与合作机制。

  ——两国外交部将制定中马战略性合作行动计划,对两国各领域合作进行全面规划。双方一致认为上述行动计划应同两国各自发展战略和区域合作进程紧密结合起来。

  ——继续扩大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积极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努力实现2010年两国贸易额达到500亿美元的目标,加强双方在农业、高新科技、信息通讯技术、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等重点领域的合作,积极鼓励两国企业联合到第三国投资,继续支持两国商务理事会等机构在促进两国工商界合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推动中马经贸合作的长远发展,双方同意就商签中马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协议进行可行性研究。

  ——双方注意到两国企业正在进行的能源合作,承诺努力推进该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支持两国有关企业探讨在油气领域设立合资公司。

  ——双方欢迎于2005年12月1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卫生合作包括人力资源开发、初级卫生保健、药品、传染病控制、医学卫生研究与开发、食品安全和传统医学。教育合作涵盖各个层次。

  ——双方期望在水利、海洋科技和生物科技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期望在央行货币互换及其他金融领域加强合作。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合作举办郑和下西洋600周年的纪念活动,同意进一步加强文化交流。双方将继续支持中马友好协会和马中友好协会在促进两国民间友好交往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大力推动青年交流,使中马友好世代相传。双方同意组织两国青年开展互访活动。

  ——双方认为加强旅游合作对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与友谊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在扩大航权、出入境便利等方面加强磋商与合作。

  ——拓展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中方感谢马方在马来西亚技术合作计划框架下向中方人员提供的培训机会。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各部门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合作。

  ——积极开展两国在打击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本地区的安宁。

  ——推进两国国防安全领域的磋商与合作,扩大两军交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国防部今年9月签署的《防务合作谅解备忘录》,同意在此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尽早启动中马防务安全磋商机制。双方还表示愿积极探讨军工军贸合作。

  ——马方欢迎中方愿参与马六甲海峡安全合作,同意讨论合作形式,如情报信息的交换与分享。中方承认包括马来西亚在内的海峡沿岸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维护海峡主权和安全。马方欢迎中方作为海峡主要使用国为海峡的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马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认为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中方感谢马方在中国和平统一问题上给予的理解和支持。

  ——中方对马方成功主办第九次中国-东盟(10+1)和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及首届东亚峰会表示诚挚的祝贺。双方表示将加强合作,共同致力于推进东亚区域合作进程。

  ——双方高度评价中国与东盟关系取得的长足进展,中方高度赞赏马方在推进中国与东盟合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同意继续致力于落实中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共同举办好明年中国与东盟对话合作15周年的庆祝活动。马方欢迎中方积极参与东盟东部增长区建设,支持中方继续主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双方表示将进一步拓展中国与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

  ——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同意与其他东盟国家一道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行动。双方欢迎并支持有关国家本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精神探讨在南海争议海域开展务实合作。双方愿意把南海看作联系中国与东盟的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双方积极评价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取得的成果,支持以10+3为主渠道推进东亚共同体的建设进程。双方认为,东亚峰会为东亚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有利于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促进东亚的发展。中方重申将继续支持东盟在东亚合作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马方对此表示赞赏。

  ——双方对中东局势表示关切,呼吁国际社会应为和平解决有关问题做出更大努力。双方对朝鲜半岛核问题六方会谈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欢迎。中方高度赞赏马来西亚作为不结盟运动主席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主席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双方欢迎2005年9月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发展问题。

  ——双方同意加强在联合国改革进程中的协调与配合,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有助于提高联合国的作用、权威和效率,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以及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的能力。双方认为安理会改革应从联合国长远利益出发,根据国际关系民主化原则,在广泛协商的基础上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寻求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办法。

  ——双方同意在亚洲合作对话、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亚拉论坛、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机制中继续保持良好的协调与配合。

  双方对温家宝总理访马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此访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关系。

  温家宝总理对马来西亚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向巴达维总理表示感谢,并邀请巴达维总理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华。巴达维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于吉隆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