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刑讯逼供应构建司法审查机制/熊利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53:03   浏览:8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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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讯逼供应构建司法审查机制

熊利民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早已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然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笔者认为,究其诉讼体制上的根本原因是缺乏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在审前程序中只存在着追诉方单方权力的运用,只有追诉者与被追诉者赤裸裸的追诉关系,缺乏一个超然的、中立的司法机构对追诉方的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缺乏切实保障,使得侦查权的运用失去了必要的司法控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
  笔者建议,在我国构建审前的司法审查机制,将中立的司法机构提前引入侦查程序,以司法权控制侦查权,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异质监督,从而防止侦控方权力的滥用,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司法审查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程序法治原则,其核心理念是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对国家强制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受国家强制权的违法侵害。在刑事诉讼中该原则要求,未经法院授权及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窃听等强制性侦查措施。
  审前司法审查机制的具体运作表现为:一方面,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批准及适用,应由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打破目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采取均由警检机关垄断的局面,防止侦控权的过度膨胀。同时,应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并通过专门的听证程序增大取保候审的比例,尽量减少无必要的羁押。羁押减少了,刑讯逼供就失去了赖以发生的环境。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不公正的羁押申请事后的司法救济。如对没有证据进行逮捕的或在羁押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均可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一经查实即应撤销先前不正当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明年,全国人大将再次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希望立法机关能抓紧这一契机,构建适合中国的审前司法审查机制,以中立的司法权控制侦查权的滥用,从而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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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在中国港口装卸速延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外贸船舶在中国港口装卸速延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1990年1月29日,交通部

各对外开放港口、外代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根据一些港口的要求,现对一九八六年部(86)交海字第178号文发布的《外贸船舶在中国港口装卸速延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该办法规定了外贸船舶在港装卸速延协议由港务局与船公司、租船人、货主或其指定代理人签订,并订明了协议应包括的内容和签订后的法律效力。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与上述原则是一致的。该条中的“港口可以视情”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有关船舶装卸速延条款如事先征得港务局同意,并经港务局书面签认,则港务局有履行的义务。如事先未征得港务局同意,未经港务局书面签认,则对港务局无约束力,港务局没有履行的义务,也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


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中国工商行


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31日,交通部、中国工商行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上海市、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工商银行,重庆、武汉、南京工商银行:
为加速资金周转,严肃港航结算纪律,解决港口、航运和航道的“三角债”问题,经交通部与工商银行总行商定,拟从下文之日起,长江沿线各双重领导港口均须在所在地的工商银行设立收入专户。
收入专户的管理办法是:凡发生港口代收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的收入业务时,港口应通知货主连同港口收入一并汇入设立的收入专户。收入专户应予留港航双方相互会签的印鉴,以备银行凭此划转款项。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下达。
实行收入专户办法,是解决港口、航运和航道“三角债”的重要措施之一。希有关各方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