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技术转让合同/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50:30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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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转让合同

韩召峰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及其特征
  广义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我国的《合同法》就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采广义的理解。即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在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呆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另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技术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他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
  《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这就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谓“使用范围”条款的规定。此处所称的“范围”,是指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实施专利技术或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合理限制,它包含了当事人合法使用作为同标的物技术的物类为界限和活动领域。
  (三)涉及专利权的技术转让合同特别规定
  专利权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其期限性特征。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该专利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呆以自由地无偿地使用。此时,专利权人自然不得就此项专利再行订辛辛苦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四)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1.一般效力
  (1)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这是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权利瑕疵但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具体体现。
  (2)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他的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的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
  所谓有后续改进,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物的专利或技术秘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对于这种走出原有转让技术的新的改进和发展如何分享地,当事人应在合中明确约定。
  2.特别效力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专利实施可包括以下方式:第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第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亏待蝗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集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又称为非利技术转让合同,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对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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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果有捷径乎?——在职,4个半月,396考生司考复习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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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司法考试,这个由律考转变而来的号称中国第一猛难的考试,成了许多学法之人与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不得不跨越的一道门槛,同时也成了许多人心中挥之不去的伤痛,因为那平均10%的通过率笼罩下的残酷事实,我们必须面对。
本人2001年以报考学校排名第二的成绩考上法律硕士,恰逢中国首届司法考试,但由于自己对这个证书的认识程度不够未加重视而败北,2003年第二届司法考试,也由于自己的贪玩而再次与之失之交臂。痛定思痛,痛何如哉!当我理清了头绪,当我拼尽了全力,当我毕业3年后再次挑战它,我的7年之痒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396分顺利通过。知道成绩后的喜悦已渐渐远去,但留给我对这场战火纷飞、群雄逐鹿的考试的思考却越来越多,我不由自主提起笔来,把自己的一些感想与复习体会斗胆写下,希望能给奋战在这条道上的朋友们带来一些帮助或共勉。

一、决定司考前必做的几件事
1、第一件事:问自己为什么要考
我认为这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司法考试是给有信心有毅力的人准备的,如果你没有一个明确的自己为什么要考的目标,很容易半途而废,也很容易一次一次擦边而过却始终没有胜利的果实。
诚然,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不论你是法本或非法本,还是法律的高学历者,我就是喜欢当律师,当法官、检察官,那恭喜你,你的第一步已经胜利迈出了,直接去好好准备复习就行了。
如果你是迫于就业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而被动参加考试,你首先要做好心理准备,这个证书只不过是资格证而已,它绝不等于和那个光环闪耀的十大高薪收入之一的律师划上等号,也不等于你有了资格,就可以立刻成了威严庄重的大法官。我的很多同学,都是在当不了公务员、进不了法院、公司后迫不得已当了律师,(在这个年平均收入50万的激烈竞争的律师行业,无奈地进入了金字塔的塔底,成了60%的律师年收入只有不到10万中的一员,开始了艰辛等待蜕变成凤凰的炼狱历程,相关资料可以参阅北京的青年律师状况调查)
因本人是法硕出身(只允许非法律本科人员攻读,旨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故在此多说两句切身体会,除非你想转行或者攻读法律博士作研究人员外,考法硕之人一定要拿下司考证书,不然你以复合型法硕人才的资历去从事专职法律或法律顾问基本上成功率不大,除非你运气好。这个道理越早悟出,越对你的法律职业生涯规划有利。
所以你一定要问清自己,我拿这个证的目的是什么,只有足够的动力或压力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你准备这个考试的热情或者激情,也只有有了热情或激情,你的司法考试才会坚持到底,成功也必将属于你。

不要抱怨没有时间;
不要抱怨看不进书;
不要抱怨记忆力衰退;
这些都不是理由。

因为你不爱,
因为你不是特别爱,
因为你真的不是最爱,
所以你注定会失败!
---From Teacher Zoujianzhang

2、第二件事:思想决定行动
人往往都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经常立志却不能坚持。趋利避害,最小投入最大产出是人的本性所在,所以一旦你确定要过司考这个目标,剩下你要做的就是要坚守这个目标开始全力付出,不可讨价还价,投机取巧,因为学习见不得半点虚假。

3、第三件事:做好司考复习前准备工作
健康的身体:司考目前还是14门课一年一次通过,巨大的复习量,如果你没有好的体力支撑,一切都枉然。我的锻炼方法是游泳,每周至少游一次1000米,后来考前一个月健身卡到期没有续办,没两天就高烧40度了一次,自己都不认识自己是谁了,还谈得上什么复习?
充足的时间:如果你是全职复习,你要注意的就是适当休息。而如果你和我一样是在职,那一定要保证你不是日理万机的大老板,你要保证自己每天都能学习,要保证最后的冲刺阶段每天可以学到14-16小时,如果前面时间亏欠太多的话。
适合自己的方法:学习方法很重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而学习方法每个人都不一样,只有适合自己的方法才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你要做的就是上网狂搜或听取了解别人的成功经验,然后摸索适合自己的。切忌机械照搬或者循规蹈矩一成不变。别人狂做题通过,别人看书狂记笔记通过,别人计划定得如此完美,别人。。。记住,司考考的是你自己,没有人可以帮你在最后的考试卷上答题。所以一定要找到自己喜欢、效率高的学习方法,检验方法很简单如果这样学你能记住,你愿意这样学,那就坚持采用这种方法,但千万不要一成不变,你的学习计划或方法一定要随着你自己的复习程度和分科检验而调整。

4、需要知道的几个理论
“700小时与抛物线”
不知谁提出的司法考试实际复习700个小时足矣,但我觉得很有道理,而且这句话对于我们在职不能保证时间的人来说太重要了,我一直用此来衡量自己的学习,并鼓励自己,司考并不等于复习时间越长,成绩越好,而是只要全身心投入700小时进行有效复习,就能通过。而我自己则总结了抛物线理论,司考复习好比抛物线,顶点就在那一刻,多之少之都不是最高点。因为无论如何,司考是中国的考试,就必然具备中国所有考试的特点,功夫下得不够,通不过则不用多说。但你功夫下得太多,每道题都弄得像研究生课题一样复杂,岂不是要累坏出题和评卷老师?毕竟,中国的司法考试还没有到博士入学考试那个层次。

“我们都曾患有强迫症”
快节奏的生活,大城市竞争的压力,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患有不同程度的强迫症或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不要担心,我们就利用这一点:万国韩友谊老师讲过他自己的故事,他自己每次参加考试都会在考场上站起来,用骄傲的眼神横扫四周,心里暗示自己他们都不如我,然后答题效果俱佳。我们也可以仿效,心理暗示自己是最棒的,我不过司考,岂不是天下少了一个正义之神!

“司考只是体力活”
上面已经提到过,没有好的身体保障,司考只是空中楼阁,但是有一点你要坚信,不是只有高智商的人才能通过,现在司考的报名条件基本上都是本科以上学历,也就是说只要够报名条件,我们的智商就已经足矣,剩下的只是坚持体力学习到底就万事大吉了。

“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这是我2007年听到的最感人的一句话。也是让无数考生为之振奋的一句话,谢谢邹建章老师。您又提出了一句经典的话:要过一些像人的日子,就得先过一些不像人的日子!当你发现身边的人都在快乐地享受生活,而只有你挥汗如雨孤单影只复习着烦人的法条,当你被无数次的模拟不及格分打击挫败,当你发现下了这么大功夫,怎么全都忘了做题还是什么都不会时候,请记住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以下继续引用司法考试的灯塔——邹老师的话与大家共勉:(http://www.fafawang.com/blog/a/cyberzou/)

旅游对外招徕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


旅游对外招徕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9月5日,国家旅游局

为了加强对外招徕工作的管理,维护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声誉和利益,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对外招徕业务的旅行社是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一类旅行社。
二、从事旅游对外招徕的基本原则是:
(一)鼓励在国际市场上,独自或联合开辟自己的客源市场,建立固定的招徕渠道,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互挖客户;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在任何场合不得诋毁国内同行,损害其他旅行社的声誉;
(三)执行一致对外的原则,遵守国家确定的价格收费标准和政策;
(四)与海外客户建立业务往来,应遵循平等互利、信守协议的原则,应用合同形式将双方责任确定下来。
三、对外招徕的形式是:邀请海外客户来华谈判;派出推销小组到客源国销售新的旅游产品或联合对外推销;参加我国或有关组织的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的旅游展销会。到海外招徕或参展,必须按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报批。
四、遵守对外招徕工作的程序和规则。谈判组团要签订协议或合同,合同中应将组团人数、出入境时间、地点和航班、价格标准、费用总额、付款日期、结算货币、违约处罚等条款分别在协议或合同中载明,以便双方互相监督执行。
五、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坚持“先收费、后接待”的原则。旅行团出境后,如有尾欠,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全部费用;未结清部分,从下月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外汇保值的外币的欠交额和中国银行公布的透支利率计收。如拖欠款占旅行社营业额10%以上,而欠款部分中50%
的金额在旅行团出境三个月后,还未能收回欠款者,应停发其旅行签证通知。
六、从事对外招徕工作人员,一定要“内外有别”,树立保密观念,绝不允许向外商泄漏国内其他同行企业对报价及有关的内部经营秘密。一定要拒腐蚀,遵守外事纪律。
七、出国进行对外招徕的团(组)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国家旅游局驻外旅游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八、有签证通知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与外交部的规定,核发旅行签证通知,不准为所属范围以外或无外联权的旅行社代发旅行签证通知,如有违反,可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把签证通知权收回到国家旅游局。
九、违反上述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罚款、停止招徕业务、吊销旅行社业经营许可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