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杨凡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46:47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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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

杨凡 湖北五峰县人民法院 443400

内容摘要:

“严打”作为一项刑事政策,伴随了我国近20年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历程。面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严打政策应运而生,其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历史条件。严峻的治安形势是其产生的现实基础;对刑事政策认识的混乱是其产生的思想基础;旧体制旧观念尚未消除是其产生的社会基础;传统的法律文化是其产生的价值基础。诚然,“严打”政策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局限性和负面效应同样不容忽视。“严打”是对法制的破坏与违反,依法从重从快这一“严打”内涵的内在逻辑矛盾对法制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集中体现在依法与从重从快二者之间的不可调和性;“严打”无形之中又制造了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丧失殆尽等。。我国的“严打”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它破坏了法治的基础,蔑视了法律和程序,因此其对法治建设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得不偿失。因此,“严打”何时能摆脱人治思维,更值得我们关注。“严打”最初是非常状态下的非常选择,但是战役不间断的进行到现在,这也表明“严打”政策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性基本刑事政策。因而,对于“严打”仅是一项权宜之举,不能不提出怀疑。

关键词: “严打” 刑事政策 局限性 理性反思

Abstract

"strike-hard" campaign " has followed reform and opening-up in the past 20 years of our country and economic construction course as a criminal policy. In the face of the severe public security situation day by day, attack severely the policy and arise at the historic moment, it produces its specific social background and social historical condition 。The severe public security situation is its realistic foundation produced ; The confusion known to the criminal policy are their thought foundations produced ; It is its social base produced that the old idea of the old system has not been dispelled yet;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is its value foundation produced . True, " "strike-hard" campaign " policy played a active role in suring in practice, but its limitation and negative effect can't be ignored either。Attack severely " destruction to legal system and infringement , this " "strike-hard" campaign " inherent logic contradiction of intension negative effect in legal system obvious severely and quick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embody a concentrated reflection of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severely and quickly between the two getting implacable; "strike-hard" campaign " has made new crime again virtually, the suspect's right is exhausted etc.. "strike-hard" campaign " of our country is based on foundation of ruling by men, it has destroyed the foundation governed by law, have despised the law and procedure , So it builds the negative effect caused in ruling by law it is enormous, even lose more than gain. So, when can " "strike-hard" campaign " get rid of the thinking of ruling by men, deserve the close attention of us even more. " "strike-hard" campaign " is an extraordinary choice under an extraordinary state at first, but the campaign goes on incessantly till now, this indicate " "strike-hard" campaign " policy become one long period of time basic criminal policy of our country already in fact too. Therefore, to " "strike-hard" campaign " it is only an expedient act , Have to propose suspecting .
Keyword: " "strike-hard" campaign " Criminal policy Limitation Reason reviewing




“严打”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是我国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违法犯罪升级、蔓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伴随 了我国近20年的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历程。诚然,“严打”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而对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仍然持续大幅度上升,社会治安问题日增多的严峻社会形势,我们不得不对“严打”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理性反思。
一. 对“严打”的界定
在谈论“严打”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对刑事政策有个清楚的了解,刑事政策是为了抗制犯罪而产生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为了达到抗制犯罪的目的,依据本国的犯罪总态势并采取刑罚和非刑罚等手段所制定 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的总和.
(一)对“严打”的界定
“严打”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从重”是指刑事实体而言的,即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予以相对严厉的制裁。狭义地讲,“严打”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广义地讲,“严打”的对象是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体现在立法、司法两个方面。“从快”是指刑事程序而言,立法上主要表现为简化程序,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加快办案速度。
“严打”是我国根据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抗制此种发展变化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具体刑事政策。“严打”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与世界各国的 “重重”政策基本上是同步的,而促使这一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也是犯罪浪潮的高涨。80年代初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启动,我国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社会结构由静态转为动态。由此导致人们利益结构的倾斜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随之计激化。从那时起,我国的犯罪率基本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依照我国犯罪态势有5次高峰的说法,第5次高峰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持续至今,已达20余年,时间之长可谓高峰之最。不过,持续的犯罪高峰并未改变犯罪的基本成因,犯罪源于社会矛盾仍是对这一时期犯罪原因的合理解释。事实上,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建,我国就一直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大变动时期。社会大变动导致固有矛盾的大暴露和新型矛盾的大泛滥,基于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的认识,持续上升的犯罪应该是不足为怪的。
我们应该理智的善待“严打”,在刑事政策视野中给予“严打”以准确的定位。
第一:“严打”应该具有目的性。如前所述,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抗制犯罪,包括控制犯罪态势、改造已然罪犯、预防各种犯罪等三项而言。“严打”是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其目标应该定位在控制犯罪态势上,依靠“严打”控制犯罪态势必须把握两点。一是惩罚犯罪的及时性,即尽量缩短犯罪实施与刑事司法运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增强刑事司法的权威,提高“严打”的司法效率。二是犯罪惩罚的不可避免性,即尽量破除犯罪人侥幸心理,树立权威的刑事司法,展示“严打”的司法效率。
第二:“严打”应该具有法律性。这主要是指“严打”不是随心所欲的滥打或无原则的狠打,而是在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前提下,适当从重从快。“严打”的法律性是“严打”本身固有的特征,强调“严打”的法律性,就是要把“严打”与“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水平,适当从重量刑。
第三:“严打”应该具有综合性。即要把“严打”视为一个由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主要包括“严打”前因素、“严打”中因素、“严打”后因素。“严打”前因素主要考虑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周密的法网支持,“严打”中因素主要考虑刑事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严打”后因素主要考虑巩固“严打”成果。
第四:“严打”应该具有针对性。刑事政策因犯罪而生,故而,刑事政策也要为犯罪而活,即适当调整。这种调整的形态之一就是基本刑事政策 与具体刑事政策的分野。“严打”只是特定阶段对特定领域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会因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其趋同的可能较小。但就“严打”而言,有一点各国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严打”的对象应局限于严重刑事犯罪。
第五:“严打”应该具有层次性。“严打”作为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应该包括定罪政策、量刑政策、行刑政策三个层次。从定罪方面来看,我国新刑法的罪名数由130个增至413个,可以说,犯罪化是我国新刑法在定罪政策上的主导取向;从量刑方面来看,刑法典赋予了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严打”政策在此体现的最为突出,在量刑中,贯彻“严打”政策关键是把握好“从重处罚”的尺度;从行刑方面来看,“严打”政策的贯彻应该是“严格执法”。
(二)“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立足于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调整刑法打击的重点和力度,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严打”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要求,而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刑法的惩治效能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而法律的实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尤甚。“严打”实际上是对特殊形势的特殊反应,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刑法打击重点和打击 方向的调整,是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实施的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如同其他社会政策一样,也要根据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并随着犯罪现象的发展而变化。犯罪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不是按部就班的向前发展,而往往受社会、法律及自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严打”正是依据总体犯罪状况的变化,适时开展专项斗争,有针对性的确定打击重点,组织不同规模的集中打击犯罪活动。
二.“严打”产生的条件:
任何一项刑事政策的制定都有其产生的思想和社会基础,都是基于现实的需要。“严打”作为我国的 一项具体刑事政策,当然也不例外,离不开它特定的时代背景。
(一)现实基础-----严峻的治安形势
从我国建国以来的历次“严打”来看,提出的时机无不在社会治安状况严重恶化时期。没有犯罪状况的严重性也就没有“严打”产生的现实合理性[1]。在1983年当时是国门初开,经济开始转型,经过文革十年浩劫,滋生了一大批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在一段时间内,我们还没有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相当大的一不分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严峻的客观形势,迫使人们不得不开拓视野,寻求新的犯罪对策,依靠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手段预防犯罪,治理罪犯,教育青少年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实践活动。1981年中央召开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议,对新的犯罪对策思想做了高度的概括,在《会议记要》中明确提出了“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一新时期的刑事政策。同时对这一政策做了详细的阐述,对于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对于大量的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既不判罪劳改,也不送去劳教,而是依靠全党依靠全社会力量,加紧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预防犯罪。对于一部分现行刑事犯,依据轻重,区别对待。该劳改的就劳改,该逮捕的就逮捕,该判刑的就判刑。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再次肯定和强调了“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全党动手,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指出要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是青少年教育,综合治理要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要采取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各种措施和多种方式。应该说,这一时期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我国已经提出了完整的刑事政策,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政策和两极化政策。应该说,“严打”刑事政策的提出并实施,对于维护当时非正常的治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思想基础-----对刑事政策认识的混乱
我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提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形势犯罪的方针,与“重重”相近。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实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与“轻轻”相近。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与现代刑事政策精神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受到旧的思维定势的惯性影响,加之对现代刑事政策思想掌握的不准,因而,一度出现了对刑事政策理解、执行混乱的状况。由于我们对综合治理方针的理解带有片面性,把大量的工作放在预防犯罪和教育、感化上,没有很好运用专政的威慑力量。该杀的没杀,该逮捕的没有逮捕,该判的没有判或轻判,使犯罪分子气焰更加嚣张,更加肆无忌惮,到处为非作歹,残害人民。“坏人神气,好人受气”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批评政法部门“软弱无能,心慈手软”。有的人对阶级斗争心有余悸;有的人认为,既然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就不必再提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罪;有的人把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说成是搞“惩罚主义”、“报复主义”、“重刑主义”,以上这些思想认识上的混乱,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对刑事犯罪活动打击不力,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的后果。不少地方犯罪分子逞凶肆虐,无所顾忌,许多犯罪团伙横行城镇乡村,无恶不作。为澄清一些模糊的认识,纠正打击不力的倾向,更好的贯彻和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出台了“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集中统一行动的决策,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可见,对于现代刑事政策理解不全面或不顾国情,照搬照抄国外的刑事政策是不可取的,难以指导实践的,对治理犯罪是不利的。因而,严打决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对刑事政策片面理解的错误倾向。
(三)社会基础----旧体制旧观念影响尚未消除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国家本位型的刑事政策,在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博弈过程中,现代刑事政策由于它生长的土壤和条件不完全具备,必定面临着冲击和挑战。一是受国家至上观念的冲击,难以形成国家和社会的二元格局。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大政府和小社会,全能政府的格局并没有改变。国家至上观念仍在起统率作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只是国家领导下的发动,并不是市民社会的自发启动。公民缺乏参与热情,只是消极受领任务,事不关己,甚至袖手旁观,任由犯罪者横行。国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社会的被动性消极性相互抵消,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形势愈加严峻。二是受群众运动惯性冲击,难以形成法制社会的良性机制。虽然我国于1980年至1982年先后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但由于新法刚刚颁布实施,一些司法工作人员还不完全掌握和熟悉,出现了对刑事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改革开放对社会治安产生了一些冲击和震荡,刑事犯罪活动突出,甚至出现了不正常状况。三是收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难以形成“预防犯罪,治理犯罪”的稳定格局。虽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的工作重心由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在政法机关仍然习惯于阶级斗争的思维,尽管我们一直在反“左”,但宁左勿右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是带有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对他们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须动用专政的手段实行严厉打击。按此逻辑惩办与打击是首位的任务,预防犯罪,治本之策只能放在次要的地位,为了取得治理的犯罪的实效,也可以本末倒置。
(四)价值基础----传统的法律文化
在中国的他法律文化中,“法”始终是权力的附庸,是以统治者意志为转移,可以随意运用的工具,是执行君主专横意志的强暴手段。法并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是普遍的秩序,它听命于权力,从来都是统治者的镇压工具,而不是捍卫民众权利的武器。正如严复所说“中国法直刑而已,所以驱迫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得以超乎法之上,可以益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成专制而已”。深刻的指出了中国传统者支配法律的历史传统,由于过分强调统治阶级的意志,忽视人权的保障,缺乏应有的独立价值。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观念与我国当时法律的概念在内涵上并没有实质的区别,无非都是统治者贯彻和实施其统治的工具而已 。在这种文化氛围中,“严打”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几千年的法律文化传统是“一种具有深厚社会文化基础的观念一旦形成,必将极大的作用于历史,即使在最初的条件已经消失,相应的制度已经改变的 情况下,它也可能长久的存留下去,无形之中左右人们的思想和行为。”【1】
三.“严打”存在的局限性:
面对改革开放后始料未及的严重犯罪问题,我国分别在1983年、1996年以及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部署,实行“严打”。加之各项专向斗争、治理整顿和季节性严打,以及各省市所组织的局部性“严打”,可以说“严打”方针浓缩了我国近20年犯罪治理的经验与教训。在历次的“严打”斗争中,官方报道的刑事案件破案率、抓获犯罪人数目、判刑人员数目等统计数据在向我们传达着同一个信息--------经过运动化、战役式“严打”斗争上的洗涤,我们将再次回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低犯罪率的清平社会。 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随着我国社会总体转型的深入,刑事案件在总体趋势上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而并非只是“反复”和“反弹”[1]那样依然可以乐观的状况。就实际而言,20年的“严打”不仅没有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恢复但五六十年代的最高水平”的既定目标,反而离我们越来越远,同时,“严打”所带来的种种社会不公平使其遭到理论与实务的双重质疑。
(一)“严打”对法制的违反与破坏
我国“严打”概念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最显著的变化是将其由“从重从快”演进为“依法从重从快”。“依法”的突出和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摈弃了以往长期人治下的法律虚无主义影响,逐步顺应了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是,即使是这样,“依法从重从快”这一“严打”内涵的内在逻辑矛盾对法制的负面影响仍然是显而易见的,集中体现在“依法”与“从重从快”二者之间的不可调和性。
刑法哲学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是公正、谦抑、人道[2]。与之相适应,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的实体法价值原则,上述原则所蕴涵的“刑之法定,罚当其罪是指对犯罪行为量刑的各种情节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当轻则轻,当重则重,而不得因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由对犯罪人加重或减轻处罚。刑法的人道性和谦抑性更是要求“可罚可不罚者,不罚;可判可不判者,不判。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诉讼期限体现着打击犯罪的及时性与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的双重价值。在两种价值之间,过分的夸大任何一个方面都将是非常危险的,而“依法从重从快”却要求司法机关在严打过程中要依法同时又要从重从快,这显然是一个无法两全的逻辑难题。刑法谦抑性和人道主义所阐释的“能不判的就不判、能不杀的就不杀与从重从快所要求的可捕可不捕的,捕;可判可不判的,判。法定诉讼期限要求的当快则快,当慢则慢与严打中一味求快之间的内在矛盾显然无法协调与统一。依法与从重从快之间的矛盾,反映出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渡的今天,法律至上与法律虚无主义两种价值观念的深层次冲突,法治与人治两种治国策略的痛苦抉择。
(二)严打与严格执法,打击犯罪的混淆
严打就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但是,作为具有阶段性、运动化、战役性特点的严打,与日常工作中的严格执法,打击犯罪两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如果两者都解释为严格依法,打击犯罪,那么作为非正常状态的严打其存在是否还有必要?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如何体现?如果将两者的区别界定为严打期间应该从重从快,非严打期间必须严格执法,这是否又回到了1983年“严打”无视法律“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老路?其结果必将重新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这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司法改革显然是不利的。“严打”内涵的内在逻辑矛盾,象一道选择题,将选择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司法实践部门,其结果不难想象的。司法机关或一味强调打击犯罪的效果和诉讼效率,无视法律的“从重从快”,忽视对无辜者人权的保障,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冤假错案增多;或是理解为“严打”期间要严格“依法”,非“严打”期间就可以放松执法,导致养虎为患。2001年9月3日,雅虎新闻网转发了这个新闻社的一则消息,题目是《“严打”三个月破案率100%,到底是功绩还是失职》。这篇报道说,“据报载,某市公安局在最近3个月内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 228起,打掉公安挂牌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4个、黑恶犯罪集团21个、抓捕逃犯41名,重大案件破获率100%。《这个青年报》刊登读者来信质问:到底是功绩还是失职?黑社会性质的反组集团和黑恶势力并非一天形成,少则一两年,多则三五年。为什么我们的公安部门不能将其控制、消灭于萌芽状态?难道该市的这些犯罪集团都是在严打这一两个月内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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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 样 当 好 一 把 手
—我当基层院检察长的一点体会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郝长青

自2001年9月开始,我担任修武县院检察长,至今三年有余。虽然时间短,却感受颇深。下边是我的一点体会,供同仁指点。
作为一把手,按照毛主席他老人家的说法,主要的职责就是“出主意、用干部”,换句话说就是“决策、用人”,这是非常正确的。试想,一把手决不是全才,也不一定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但绝对不会影响他当好一把手,这是历史和现实都已经证明了的问题。尤其是当今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一个人的知识面和对某一领域知识掌握的深度都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且会越来越突出,这就对一把手“决策、用人”的素质要求会越来越高。当然,这并不是说作为一把手就可以不需要知识面和知识的深度(应该说一把手的知识面仍然是越宽越好,知识层次仍然是越深越好),只不过是说,对一把手来讲更注重的应是他作为领导干部的领导素养,即组织领导能力和组织领导艺术。一个知识面很宽泛的人或一个知识层次很精深的人不见得能当一个好领导,而一个领导素养很高的人却可以用好这些知识面宽、知识层次深的人——即当好一把手。
那么,怎样才能当好一把手呢?
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会识人、善用人。
(一)抓好班子建设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这里的“干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干部”概念,而是指有一定领导职务,接近于决策层(甚至处在决策层之中),处于能够直接领会决策意图,并需要直接将决策意图付诸于贯彻落实的干部,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班子成员。可以说,班子成员既是决策层的一员,又是负责贯彻落实决策意图的直接承担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班子建设方面要注意抓好以下几点:
1、选好人。班子成员所处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班子成员的选拔必须是慎之又慎。虽然作为基层院的一把手并没有决定用人(指班子成员)的权力,但是无论是当地党委还是上级院,对一把手的意见都是会给予充分考虑的。因此,要发挥好在选配班子成员时的参谋作用,大胆进言,积极建议,尽最大的努力去影响所属班子的配备,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能够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且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分子选拔到班子中来。选好一个班子成员,能够调动一批人的工作积极性。反之,选一个不称职的人进了班子,会影响一大批人的工作积极性。对那些政治素质差、品质不好、闹不团结、组织领导能力不强、群众基础很差的人,要及时建议上级组织予以调整。
2、用好人。在用好班子成员方面要做好以下几点:
(1)要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合理分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也有自己的短处,即优势和劣势。因此,要尽量将其优势发挥到极限,将其弱势限制到最小范围内,即做到扬长避短。体现在分工方面,要尽量根据个人对检察业务掌握的程度、熟悉的程度来合理调度,从检时间长,对法律知识学的全、领会深、业务熟悉的同志要尽量放在管刑检的位置上;善于综合协调、熟悉各方面情况的同志要尽量让其分管综合部门的工作;敢打敢冲,不怕得罪人,能够吃苦耐劳的同志要尽量放到管自侦的部门。当然也不是绝对的。一方面需要通过交流轮岗来提高每个人熟悉全面业务的能力,有意识培养“全才”;另一方面某个同志老在某个岗位工作,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也应该适当的轮岗。总之要统盘考虑,统筹兼顾。
(2)要加强管理,协调好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发挥整体效能。班子团结是班子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基本要求。在班子几个人当中,由于各自的出身不同、经历不同、学历层次不同、所受环境影响也不同,所以会在很多方面存在千差万别,在问题的思维方式,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对某些人的认识和看法上都会有所不同,这本来是正常现象,但如果不注意引导和把握,不注意协调和解决,就很容易造成班子成员间的误会甚至矛盾,影响班子的团结,影响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作为一把手就必须注意搞好班子成员间的关系协调。
第一、一把手要对每位成员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这是把握每一位班子成员的基础。如个人的性格脾气、家庭状况、为人处世方法、学历层次、群众基础、思维方式、认识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处理问题习惯性的表达方式、社交能力、做下属思想工作的能力、知识面的宽窄、业务熟悉程度、比较突出的优缺点、经历和工作经验多少等等。
第二、一把手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两大素质,树立自己的权威,特别要增强自己的人格影响力。打铁必须自身硬。有权不一定有威。要有权威就必须让大家服气,让大家服气就必须要有过硬的素质。这就要求一把手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对待自己和别人,谦虚谨慎,不断学习和提高。同时,应当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遇荣誉和利益先人后己,遇困难和问题先己后人,对属下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高尚的品德来影响人。治人要治心。上到国家,下至单位,以德治人是最高的统治方法。
第三、一把手处事要公道,一碗水端平,对班子成员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赏罚分明,坚持原则。没有原则,就无所谓对错,大家就无所适从;不坚持原则,就分不清对错,就不可能扬善抑恶;坚持原则,就应该一视同仁,而不能厚此薄彼。总之,手背手心都是肉,十个指头都连心,协调班子成员间的关系,一定要处事公道,一碗水端平。如果一把手对班子成员有近有远,肯定难以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
(3)要充分调动全体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人就是浑身是铁能打几根钉?调动全体成员积极性,发挥大家的智慧和作用,是对一把手素质的基本要求。能够调动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他们就会自觉地、主动地、心情舒畅地为工作大局考虑,认真勤奋地工作,给你捧好场、拉好套;否则,他们就会推推动动,不推不动,甚至推也不动,管你工作搞成啥,反正一把手负总责,天塌下来有大个子顶,更甚之还会希望你的工作搞不好,看你的笑话。因此,要充分认识调动班子成员积极性的重要性,努力做到:
第一、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对副职放职放权,使他们感受到自己在班子中的地位和作用,感受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对副职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要适时予以表扬,使他们有成就感;
第三、对副职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既要适时指正,敢于批评,又要注意面子,以理服人,使他们心服口服,而不要伤害他们的自尊;
第四、一把手要推功揽过,敢于承担责任,为副职撑腰作主;
第五、关心副职的需求(如个人政治上的进步、家庭的困难和问题,子女的求学和就业,工作上需要的帮助等),创造工作的动力,使他们意识到干好有好处,不干没好处,干坏有坏处,确立争先创优的观念。
(二)抓好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干好工作的基础。只有干不好事的人,没有干不好的事。因此,要把队伍建设当作重要任务来抓。
1、要从正面教育入手,引导全体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强化六种观念,达到六个确保,即强化全局观念,确保整体形象良好;强化学习观念,确保两大素质提高;强化团结观念,确保形成合力;强化廉政观念,确保公正执法;强化纪律观念,确保令行禁止;强化政绩观念,确保一流业绩。如果干警缺乏全局观念,就会各行其事,一盘散沙,对单位整体产生不利影响,损害整体形象;如果干警缺乏学习观念,满足现状,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落后于时代步伐;如果干警缺乏团结观念,就会造成争名夺利,互相拆台,削弱集体的力量;如果缺乏廉政观念,就会贪赃枉法、徇私枉法,造成执法不公,影响办案的法律效果;如果缺乏纪律观念,就会自由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该干的事干不了,不该干的事干了的结果;如果缺乏政绩观念,就会不思进取,干哪算哪,造成劳而无功。
2、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使每项工作规范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建设许多工作就会无章可循,随意性强,就无法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就难以形成合力、保证工作效果,就难以搞好机关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因此,要把机关的制度建设当作重要的任务来抓。2001年以来,我院对会议制度、考勤制度、学习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值班制度、廉政制度、办案制度、人事制度等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机关管理更加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既要根据情况变化逐步修订完善各项制度,更要抓好制度的落实。无章可循不行,有章不循也不行。必须通过抓制度的落实来保证制度建设的效果。
3、实行全员目标管理,奖罚到位,调动全体人员积极性。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奖罚不分,会严重的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这是以往的实践证明了的事实。解决不好这个问题,要想创先争优就是一句空谈。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和全体干警的反复讨论,我院从2002年开始,对干警实行了全员目标管理,即将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所有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到人,层层鉴订目标责任书,(检察长对主管、主管对科长、科长对干警)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有压力,干好者奖,干坏者罚(无论是政治待遇还是经济待遇),并制订了相应的考评办法,从而调动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现在争先创优的气氛浓了,考虑工作的多了,违反纪律的少了,拖拉疲塌的少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科学决策,抓好业务建设。
(一)深入调查研究,熟悉全面情况,是进行科学决策的基础。
毛主席说过:“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也就是说,如果不了解情况,就没有决策权。因此,深入调查研究,熟悉全面情况,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对于一把手来讲,在工作中应该做到:
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检察业务知识,力求全面熟悉检察业务。只有这样,决策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2、深入科室,深入干警,多谈心、多走访、多观察、多思考,了解干警思想状况,把握干警思想动态。只有这样,决策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3、深入办案第一线,直接参与办案、多听汇报案、多研究讨论案,力求全面掌握办案的程序和相关规定。只有这样,决策时才能做到胸有成竹。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进行科学决策的保证。
民主和集中是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两个方面。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只有民主没有集中,就难以统一大家的行动,民主就会成为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只有集中没有民主,就难以凝聚大家的智慧,集中就会成为家长制、一言堂。因此,必须正确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1、决策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大家的智慧。对某一项决策,事前要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分析其原因、过程和结果,研究同类决策的经验和教训。要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尤其是不同的意见。决策时有争议、有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一把手要允许其存在,要通过争论来辩明是非,统一思想。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吸取其合理成分,不仅能保证科学决策,也是调动大家积极性的一种措施,而且能保证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步调一致。否则,要么造成决策的偏差,要么造成执行中的阻力,甚至影响班子团结。
2、要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敢于拍板,大胆决策。按照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检察长在决策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应该清楚,无论决策的正确与否,一把手都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就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而必须有主见,敢于拍板,大胆决策。其次应该清楚,各位副职所处的位置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有时就很难统盘考虑,难免有偏颇之处,所以要敢于引导,统一大家的思想。千人当家,主事一人。检察长要做到高屋建瓴,统筹兼顾,把握宏观,控制全局,保证“集中”。当然,必须保证决策的正确性,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本质要求。
(三)抓好业务建设是科学决策的目的。
抓好队伍建设是基础,抓好业务建设是目的。因此,我刚到任时就提出了“抓班子、带队伍、促业务、树形象、争一流”的口号,并将长期地付诸于实践。抓好业务建设既是对抓班子、带队伍效果的检验,也是树形象、争一流的关键。因此,必须在抓好队伍建设的同时,抓好业务建设。
1、抓好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干警业务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业务工作的好坏。所以,我们十分重视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一是上级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我们都尽量创造条件让干警参加;二是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三是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竞赛,以此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四是注重对疑难个案进行研讨,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五是集中学习与分散对口学习相结合,请人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六是定期组织干警撰写调研文章和专题论文,以提高干警的业务理论水平。
2、坚持依法监督,全面履行职责。工作中,要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力求达到执法严肃公正,办案及时准确,法律监督有力,预防犯罪有效,全面正确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到不越权、不失职。
3、坚持文明办案,遵守诉讼程序。办案中要注意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要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冷、硬、横、粗等不良习气,严格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高检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确保各项业务工作依法进行。要严禁刑讯逼供,坚决杜绝犯罪嫌疑人自杀和脱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4、坚持公正执法,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要建立健全各个办案环节的业务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审核把关,保证办案质量。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并正确处理查办案件与服务大局的关系,而且要结合办案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之,一把手要以人为本,会识人、善用人,抓好班子、带好队伍,最大限度地调动班子成员和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科学决策,促进业务工作,争创一流业绩。
(作者系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1)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煤矿维简费和发展基金的通知》(内政发〔1992〕1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维简费和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5〕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乡镇煤矿健康发展,确保乡镇煤矿设施和矿区公共工程建设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以及原煤炭部、财政部《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内除国有煤矿以外的所有乡镇煤矿(包括集体、个体煤矿,嘎查村及联办煤矿),每销售1吨煤炭最高缴纳乡镇煤矿维简费(以下简称维简费)10.5元(不分煤种、品种),并计入成本。
设有洗煤厂或焦化厂的煤矿,销售时以最终产品(精煤、中煤、焦炭)按上述规定缴纳维简费。国有煤矿收购乡镇煤矿煤炭产品,视为乡镇煤矿销售量。
第三条 维简费由采矿权人按季缴纳。
设有煤炭管理站、其煤款由管理站与用户直接结算的,维简费由煤炭管理站从煤款中直接提取缴纳。煤矿或煤炭管理站向用户出具发票时,应注明维简费金额。
缴纳维简费时,采矿权人应当同时提交煤炭品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资料。
第四条 维简费由旗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取。未设立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旗县,由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部门负责提取。
第五条 提取维简费的部门应当持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维简费吨煤最高提取10.5元,具体标准由盟市确定。其中,自治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中0.5元;盟市、旗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集中2.1元,分配比例由盟市确定。其余部分返还企业,专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返还方式由盟市确定。
第七条 维简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比例不得低于30%,由旗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八条 维简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逐级上缴、收支两条线、分级管理的办法。执收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可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 自治区集中的维简费用于新技术推广,盟市、旗县集中的维简费用于矿区公共工程建设。
第十条 盟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使用所集中的维简费时,应制订计划,由盟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旗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所集中的维简费、乡镇煤矿使用返还企业的维简费时,由旗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计划,报送盟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对未提足或未合理使用维简费的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盟市、旗县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